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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040-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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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40-2014 英文版 969 HJ 2040-2014 [PDF]天数 >=6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40-2014 (HJ2040-2014)
中文名称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flue gas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thermal power plant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2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
字数估计 37,349
发布日期 6/10/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引用标准 GB 536; GB 2440; GB 12348; GB 13223; GB 18598; GB 18599; GB 26164.1; GB 50040; GB/T 12801; GB/T 21509; GB/T 27869; GB/T 50087; GBZ 1; GBZ 2.1; HJ 562; HJ 563; HJ 2000; HJ 2001; HJ/T 75; HJ/T 76; HJ/T 178; HJ/T 179; HJ/T 212; HJ/T 255; DL 5009.1; DL 5053;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200 MW及以上机组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

HJ 2040-2014: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HJ 2040-2014 英文名称: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flue gas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thermal power 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 200 MW 及以上机组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 5 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 5.1 规章制度 5.1.1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保障烟气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责任 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定期测量、切换和试验制度等。 5.1.2 火电厂应制定完善的烟气治理设施生产规程,至少应包括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 巡回检查、定期试验与切换、在线检测设施维护与校核等。 5.1.2.1 运行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烟气治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系 统检查、系统启动停运、运行调整、定期试验、故障处理、安全运行、运行记录和注意事项等。 5.1.2.2 检修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烟气治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 范、检修维护方法、检修维护管理、检修维护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设备 点检、日常检修维护、定期检修维护、备品备件及材料和记录等; 5.1.2.3 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检查方式(如常规巡检、特殊巡检)、检查项目、检 查日期或频次、问题处理、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 5.1.2.4 定期试验与切换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主要设备定期试验与切换的内容、分类、要求、 项目、职责、分工、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等。 5.1.2.5 在线检测设施维护与校核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核、 定期维护、失控数据判别、比对检测等。 5.1.3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烟气治理设施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和记录备案。 5.1.3.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煤质异常变化事故预案、重大设备失电事故预案等。 5.1.3.2 环境污染事故专项预案至少应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应急预案等。 5.2 机构和人员配置 5.2.1 火电厂烟气治理贯穿火电厂生产的全过程,火电厂宜建立由主管厂级领导负责、各有 关部门主管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5.2.2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建立环保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环 保总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环保管理部门(含专职环保工程师)和各相关部门,负责环保监督 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5.2.3 火电厂宜建立相应的环保检测机构,对烟气治理设施进行常态化的环保检测。 5.2.4 生产管理机构模式: a.火电厂对烟气治理设施宜成立专门的车间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b.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在线检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委 托给第三方运营时,运营方应取得相应运营资质。 5.2.5 火电厂至少应设置 1 名专职环保工程师,各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宜设置专职技术人员, 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均应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5.2.6 宜单独配置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人员,且不低于主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5.3 培训 5.3.1 火电厂应按照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建 立健全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确保所有运行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5.3.2 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5.3.2.1 基础理论培训主要包括脱硝、除尘、脱硫和检测设施的工艺、原理、设计规范和设备 规范,以及与大气污染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5.3.2.2 实际操作培训主要包括: a.启动准备培训,包括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条件等; b.运行调整培训,包括启动、停运、运行调整、正常运行、安全运行等; c.运行监控培训,包括监控和报警参数的检查、调整、纠偏等; d.设备及运行优化培训,包括达标排放、可靠运行、经济运行等多种条件下最佳运行 参数的检查、控制和调节等; e.设备检修和维护培训,包括主要设备、仪表的日常和定期维护等; f.故障处理培训,包括烟气治理设施及其主要设备运行常见、异常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等; g.应急处理培训,包括烟气治理设施及其主要设备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操作方法和事故处理等; h.记录及报表标准化培训,包括规范化的运行、检修、维护记录和标准化报表等。 5.3.3 定期培训主要包括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培训、安全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运行优 化培训、经济运行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 5.4 考核 5.4.1 火电厂应针对烟气治理设施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和检修的岗位考核制度, 包括考核指标、绩效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 5.4.2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考核指标宜包括性能指标、生产管理和主要设备三方面。 5.4.3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绩效考核内容宜包括影响烟气治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原 料输入、生产运行、检修维护、设备管理等方面,如燃料采购考核、吸收剂采购考核、还原 剂采购考核、锅炉及辅机运行考核、检修维护考核、仪表管理考核、化学监督考核、环保指标考核等。 6 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维护工艺要求 6.1 烟气脱硝设施 6.1.1 一般要求 6.1.1.1 火电厂应优先运行好低氮燃烧设施,在综合考虑锅炉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尽可能低的 NOx 生成量,再投入高效烟气脱硝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6.1.1.3 还原剂品质及使用应满足 GB 536、GB 2440 的相关要求。 6.1.1.4 脱硝催化剂处置 a.火电厂应对不满足脱硝效率要求的催化剂进行催化剂能否再生的测试评估。 b.经过测试评估可再生的催化剂应通过物理和化学手段使活性得以部分或完全恢复, 主要程序有:催化剂评估、再生工艺选择、物理清洗、活化、热处理、性能测试等。具体可参照 HJ 562 执行。 c.经过测试评估不可再生的催化剂应由专业厂家或原催化剂供应厂家负责回收处理, 不得随意抛弃。磨损严重、机械破裂无法再生的催化剂应优先考虑回收再利用处理,其次应 按照 GB 18598 进行填埋处置。 6.1.1.5 二次污染及预防 a.对烟气脱硝设施应采取防止氨泄漏的相关措施。 b.脱硝系统的稀释风机入口应加装消声装置。 c.采用液氨作还原剂时,液氨贮存与供应区域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洗眼器、防毒 面具、清洗药品、风向标等,氨区应设置防雨、防晒及喷淋设施,喷淋设施应考虑冬季防冻 措施,并定期对洗眼器、喷淋设施进行检修,确保设施处于备用、待用状态,涉氨场所宜安装氨气泄漏报警仪。 6.1.2 运行考核 火电厂应定期对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脱硝效率、系 统投运率、NOx 排放达标状况及总量控制情况、还原剂消耗量、电耗等。 6.1.3 运行控制 6.1.3.1 运行过程中应监控的关键参数宜包括氨区各设备的压力、温度、氨泄漏;脱硝反应器 进口、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烟气湿度、NOx 浓度和氧含量、进出口差压、 喷氨流量、出口氨浓度和还原剂消耗量、稀释风机运行参数等。 6.1.3.2 烟气脱硝设施的启动、停运要点参照附录 A.1。 a.烟气脱硝设施的启动应具备重要转动设备、电气传动、联锁保护、阀门仪表、气路 泄漏等试验合格的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和供应商说明书要求做好启动前检查、试运工作, 烟气条件具备时方可喷氨。 b.烟气脱硝设施的停运应根据停运方式和设备状况,做好检查、维护、检修工作。正 常停运应根据运行规程顺序停运,长期停运应将箱罐、管路及地坑内含氨液体或气体排空。 非正常停运应按 DL/T 335 紧急停运进行操作处理、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备 案,尽快恢复投入生产。 6.1.3.3 为保证烟气脱硝设施安全运行,宜对运行中的烟气脱硝设施进行运行调整优化,以提 高脱硝系统运行经济性。烟气脱硝设施运行调整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a.脱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参数准确可靠; b.脱硝系统运行调整服从于机组负荷变化,且在机组负荷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调整; c.脱硝系统运行调整宜采取循序渐进方式,避免运行参数出现较大的波动; d.在满足排放总量和排放限值的前提下,优化运行参数,提高经济性。 6.1.3.4 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调整宜在锅炉运行调整(主要参数为烟气温度)的基础上实施,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喷氨流量、稀释风流量、喷氨平衡优化、吹灰器吹灰频率等,具体可参照 DL/T 335 执行。 6.1.3.5 烟气脱硝设施的定期切换参照附录表 B.1-1,定期分析要求参照附录表 C.1-1,主要故 障处理及措施参照附录 D.1。 6.1.3.6 烟气脱硝设施应制定针对氨的防护、应急、急救措施和对策,具体可参照附录 E 执行。 6.1.4 检修维护 6.1.4.1 烟气脱硝设施的检修周期、各级检修项目、主要设备检修工艺、质量标准、检修记录 及相关管理要求应参照 DL/T 322 执行。 6.1.4.2 烟气脱硝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火电厂应根据烟气脱硝设施 技术、设备等资料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6.2 烟气除尘设施 6.2.1 一般要求 6.2.1.1 电除尘器的运行、试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大/小修及质量检查应参照 DL/T 461、 DL/T 748.1、DL/T 748.6、JB/T 6407 执行。电袋复合除尘器电区参照本条款执行。 6.2.1.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检修、维护应参照 DL/T 1121 执行。电袋复合除尘器袋区参照本条款执行。 6.2.1.3 应加强粉煤灰卸料转运安全文明生产。 6.2.2 运行考核 火电厂应对烟气除尘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宜包括: a.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允许根据设备设计修正曲线进行修正)、电场投用率、阻力、 漏风率、排放浓度、电耗; b.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效率、电场投用率、阻力、漏风率、排放浓度、滤袋寿命、电耗; c.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排放浓度、滤袋寿命。 6.2.3 运行控制 6.2.3.1 关键参数 a.电除尘器运行过程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灰斗髙料位等重要报警信号、进出口 烟尘浓度、烟温、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等; b.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高温 报警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髙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号、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等; c.袋式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高温报警 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髙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信号等。 6.2.3.2 烟气除尘设施的启动、停运要点参照附录 A.2。 6.2.4 检修维护 6.2.4.1 电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 DL/T 461、DL/T 748.1、DL/T 748.6、JB/T 6407 执行。 6.2.4.2 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 GB/T 27869、DL/T 461、DL/T 748.1、DL/T 748.6、JB/T 6407 执行。 6.2.4.3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检修、维护宜参照 DL/T 1121 执行。 6.2.4.4 烟气除尘设施的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宜参照附录 D.2 执行。 6.3 烟气脱硫设施 6.3.1 一般要求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参照 DL/T 1149、HJ 2001、HJ/T 178、HJ/T 179、DL/Z 870、DL/T 748.10、DL/T 341 等相关标准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执行。 6.3.2 运行考核 6.3.2.1 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脱硫设施的 运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生产、SO2 浓度、脱硫效率、副产物品质(如脱硫石膏品质、 脱硫废水指标等)、排烟温度、吸收剂消耗量、水耗、电耗、气耗、系统投运率等。 6.3.2.2 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维护进行考核,包括消缺率、及时率等。 6.3.3 运行控制 6.3.3.1 烟气脱硫设施的启动应具备重要转动设备、电气传动、联锁保护、阀门仪表等试验合 格的条件,并做好启动前检查、试运转工作,启动应尽可能缩短与机组启动间隔,且除尘设 施应先于烟气脱硫设施启动。 6.3.3.2 烟气脱硫设施的停运应结合主机情况列出停运计划,非计划停运要及时报环保部门备 案,根据停运方式和设备状况,在停运期间做好检查和维护检修工作,并尽快投入生产。系 统停运时除尘设施应晚于烟气脱硫设施停运。启、停运要点参照附录 A.3、A.4。 6.3.3.3 定期切换工作应参照 DL/T 1149、HJ 2001、HJ/T 178 相关要求执行。浆液系统的设备 停用时,应严格冲洗设备和附属管道,防止沉积。 6.3.3.4 物化分析工作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可参照 DL/T 1149、HJ 2001、HJ/T 178 相关要求执行。 6.3.4 检修维护 6.3.4.1 烟气脱硫设施的维护应包括日常维护和点检定修。日常维护应包括系统清洁、罐体管 道泄漏处理、对转动设备定期检查护理以及对其他突发情况的处理等。烟气治理设施的点检 定修应参照 DL/Z 870 执行,应确定专职点检员职责,做到定区、定人、定设备,同时对点 检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6.3.4.2 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等级以脱硫设施规模和停用时间为原则,将脱硫设施的检修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具体检修要求参照 DL/T 748.10 执行。浆液系统的设备和附属管道 维护检修时,应对防腐层和易损部件,根据防腐施工和检修规定,进行严格维护检修。 6.3.4.3 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应按照技术标准、制造厂提供的设计文件、同类型脱硫设施的检 修经验以及设备状态评估结果等合理安排。 6.3.4.4 烟气脱硫设施的定期切换应参照附录表 B.2-1 执行,定期分析要求应参照附录表 C.2-1 执行,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应参照附录 D.3、D.4 执行。 6.4 烟气连续检测设施 6.4.1 一般要求 6.4.1.1 烟气连续检测设施(以下简称 CEMS)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和校验、运行质 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数据记录和报表应参照 HJ/T 75 执行。 6.4.1.2 CEMS 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质量保证措施应参照 HJ/T 76 执行。 6.4.1.3 CEMS 烟气采样器、加热器、取样管线伴热投自动,设定温度不低于 120℃,每日检 查加热器、电伴热,确保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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