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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5.3-2019 (HJ25.3-2019) | | 中文名称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54,57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 实施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HJ 25.3-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
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地块风险评估程序见图 4.1。
4.1 危害识别
收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
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如儿童、成人、地下水
体等。
4.2 暴露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地块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地
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
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4.3 毒性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
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
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
4.4 风险表征
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
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
性分析。
4.5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地块风险
评估结果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地块风险评估结果超过可接受
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
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提出
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5 危害识别技术要求
5.1 收集相关资料
按照HJ 25.1 和HJ 25.2 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识别,获得以下信息:
1)较为详尽的地块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
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等样品中污染物的浓度数据;
3)地块土壤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
4)地块(所在地)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
5)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利用方式、敏感人群及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5.2 确定关注污染物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结果,将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
评估的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
6 暴露评估技术要求
6.1 分析暴露情景
6.1.1 暴露情景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地块污染物经由不同途径迁移和到达受体人群
的情况。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人群的活动模式,本标准规定了 2 类典型用地方式下的
暴露情景,即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第一类用地(简称“第一类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
表的第二类用地(简称“第二类用地”)的暴露情景。
6.1.2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儿童和成人均可能会长时间暴露于地块污染而产生健康危害。
对于致癌效应,考虑人群的终生暴露危害,一般根据儿童期和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污染物
的终生致癌风险;对于非致癌效应,儿童体重较轻、暴露量较高,一般根据儿童期暴露来
评估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效应。
第一类用地方式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6.1.3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成人的暴露期长、暴露频率高,一般根据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
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效应。
第二类用地包括 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
(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6.1.4 除本标准 6.1.2 和 6.1.3 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分析特定地块人群暴露的可能性、暴露
频率和暴露周期等情况,参照第一类用地或第二类用地情景进行评估或构建 适合于特定地
块的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
6.2 确定暴露途径
6.2.1 对于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本标准规定了 9 种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
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
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
气态污染物共 6 种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和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
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 3 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
6.2.2 特定用地方式下的主要暴露途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暴露评估模型参数应尽
可能根据现场调查获得。地块及周边地区地下水受到污染时,应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地下水
相关暴露途径。依照GB 36600 要求进行土壤中污染物筛选值的计算时,应考虑全部 6 种土
壤污染物暴露途径。
6.3 计算第一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暴露量
6.3.1 经口摄入土壤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经口摄入土壤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
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1)和公式
(A.2)。
6.3.2 皮肤接触土壤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皮肤接触土壤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
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3)、公式
(A.4)、公式(A.5)和公式(A.6)。
6.3.3 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空气中来自土壤的颗粒物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
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
(A.7)和 公式(A.8)。
6.3.4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
附录A 公式(A.9)和公式(A.10)。
6.3.5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
附录A公式(A.11)和公式(A.12)。
6.3.6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受污
染地下水。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模
型见附录A公式(A.13)和公式(A.14)。
6.3.7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
A公式(A.15)和公式(A.16)。
6.3.8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受污染地
下水。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
A公式(A.17)和公式(A.18)。
6.3.9 饮用地下水途径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饮用地下水而暴露于地块地下水污染物。对于单一污染
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计算模型见附录A公式
(A.19)和公式(A.20)。
6.4 计算第二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暴露量
6.4.1 经口摄入土壤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经口摄入土壤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
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21)和公式
(A.22)。
6.4.2 皮肤接触土壤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皮肤直接接触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
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23)和公式
(A.24)。
6.4.3 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空气中来自土壤的颗粒物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
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25)
和公式(A.26)。
6.4.4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 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
A公式(A.27)和公式(A.28)。
6.4.5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
A公式(A.29)和公式(A.30)。
6.4.6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染
地下水。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
录A 公式(A.31)和公式(A.32)。
6.4.7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
染 土壤。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
A公式(A.33)和公式(A.34)。
6.4.8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染
地下水。对于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
录A 公式(A.35)和公式(A.36)。
6.4.9 饮用地下水途径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饮用地下水而暴露于地下水污染物。对于单一污染物的
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地下水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37)和公
式(A.38)。
7 毒性评估技术要求
7.1 分析污染物毒性效应
分析污染物经不同途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非致癌效应、污染物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机理和剂量-效应关系等。
7.2 确定污染物相关参数
7.2.1 致癌效应毒性参数
致癌效应毒性参数包括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 IUR)、呼吸吸入致癌斜率因子
(SFi)、经口摄入致癌斜率因子(SFo)和皮肤接触致癌斜率因子(SFd)。部分污染物的
致癌效应毒性参数的推荐值见附录B表B.1。
呼吸吸入致癌斜率因子(SFi)根据附录B表B.1 中的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IUR)外
推获得;皮肤接触致癌斜率系数(SFd)根据附录B表B.1 中的经口摄入致癌斜率系数(SFo)
外推获得。用于外推SFi和SFd的推荐模型分别见附录B公式(B.1)和公式(B.3)。
7.2.2 非致癌效应毒性参数
非致癌效应毒性参数包括呼吸吸入参考浓度(RfC)、呼吸吸入参考剂量(RfDi)、经
口摄入参考剂量(RfDo)和皮肤接触参考剂量(RfDd)。部分污染物的非致癌效应毒性参
数推 荐值见附录B表B.1。
呼吸吸入参考剂量(RfDi)根据表B.1 中的呼吸吸入参考浓度(RfC)外推得到。皮肤
接触参考剂量(RfDd)根据表B.1 中的经口摄入参考剂量(RfDo)外推获得。用于外推
RfDi和RfDd 的推荐模型分别见附录B公式(B.2)和公式(B.4)。
7.2.3 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
风险评估所需的污染物理化性质参数包括无量纲亨利常数(H )´、空气中扩散系数
(Da)、水中扩散系数(Dw)、土壤-有机碳分配系数(Koc)、水中溶解度(S)。部分污
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的推荐值见附录B表B.2。
7.2.4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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