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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56-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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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6-2021 英文版 579 HJ 256-2021 [PDF]天数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发布稿)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56-2021 (HJ256-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 Cement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70
字数估计 25,2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256-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发布稿) HJ 256-202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 Cement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 HJ/T 256-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11-25 发布 2021-11-25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 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 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394 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 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 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 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 A。 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 录 B。 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6 验收自查 6.1 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 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 6.2 自查内容 6.2.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 许可证申领情况或排污登记情况等。 6.2.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 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表 C.1~表 C.4。 6.2.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3.1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表 C.5。 6.2.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表 C.6。 6.3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 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 续开展验收工作。 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 类等与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 行排污登记。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 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 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 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 7.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 D,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 见附录 E。 7.2.2 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选取原则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相关要求执行。 水泥工业建设项目及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4915,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还应执行 GB 14554、GB 16297、GB 30485,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8978,厂界环境噪声执行 GB 12348。但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 准的,从其规定。 水泥工业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执行。 7.2.3 验收监测内容 7.2.3.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a) 污染物排放监测 1)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b)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 处理效率的监测,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须在验 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 c) “以新带老”监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涉及“以新带老”的,应对“以新带老”设施开展污 染物排放监测。 d) 抽测原则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 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 施总数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30%, 抽测设施数量不足 10 个的,至少抽测 10 个。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见表 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见表 2。 7.2.3.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的环境敏感目标,包括 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的监测,监测因子可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选择,监测结果可作为分析工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基础资料。环境空气监测应满 足 HJ 194、HJ 691 等要求,地表水监测应满足 GB/T 14581 、HJ/T 52、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要求,地下水监测应满足 HJ 164、HJ 1019 等要求,声环境监测应满足 GB 3096、HJ 640 等要求,土 壤环境监测应满足 HJ/T 166、HJ 1019 等要求。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8.1 现场监测与检查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按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并对 涉及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现场检查。 8.2 工况记录要求 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状态的主要指标。 a) 水泥工业生产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各生产线主要原辅料用量及产品产量,包括石灰石、粘 土、石膏等主要原辅料的使用量,熟料、成品水泥等产品产量;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时,需要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处置量。 b) 原煤分析结果:记录监测期间的原煤消耗量及每批次煤质的分析结果,包括低位发热量、灰分、 挥发分、硫分等。 c)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监测期间氨水和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消耗量、脱硫剂使用剂量、脱 硫副产物产生量等。 d) 旁路放风记录:记录旁路放风方式、时间。 8.3 监测数据整理 按照相关评价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监测数据,分析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a) 按照评价标准,部分大气污染物应根据实测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的基准排放浓度后再进行达 标情况的判定,如窑尾烟囱、旁路放风、烘干机、烘干磨排气筒等;无须换算的则用实测浓度 进行评价。 b) 废气排放速率考核应使用实测浓度进行计算。 c) 废气监测数据应列出标况废气流量、氧含量(需折算时)、实测浓度、折算浓度(需折算时)。 d) 废气污染物以单次有效评价数据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处理设施效率按照进、出口污染物量 (废气流量×污染物浓度)进行计算。 e) 废水污染物以日均浓度值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若处理设施进、出口不是一一对应,须按照 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量(水量×污染物浓度)进行处理效率计算;当处理单元进、出口水 量一致时,可直接用浓度值进行处理效率的计算。 f) 执行 GB 16297 的监测因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近距离(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排气筒按等 效源评价。 g) 按照 GB/T 8170、HJ 630 的要求进行异常值的判断、处理及数据修约。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9.1 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验收监测结果及验收监测结论。验收监测报告(表) 推荐格式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中附录 2。 9.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 在验收监测方案“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章节的基础上,补充参加验收监测人员能力情况,按气监 测、水监测、噪声监测等分别说明采取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并列表说明所用仪器的名称、型号、 编号、相应的校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等。 9.3 验收监测结果 9.3.1 生产工况 列表说明监测期间的实际工况、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以及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 要指标。 9.3.2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9.3.2.1 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评价废气、废水、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以新带老”设施监测结果,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2.2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结果 根据废气、废水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 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若不符合,应分析原因,不具备 监测条件未监测的应说明原因。 9.3.3 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评价环境敏感目标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出现超标的,应分析原因。对于无评价标准的监测因子,只需列出监测结 果,不评价。 9.4 验收监测结论 9.4.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9.4.1.1 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简述废气、废水、厂界环境噪声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4.1.2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结果 简述废气、废水等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 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9.4.2 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涉及环境质量监测的,评价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等环 境质量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4.3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简述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废气、废水、噪声治理设施,固 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 “以新带老”设施等各项环境......

相关标准: HJ 364  HJ 519  HJ 561  HJ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