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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HJ 576-2010 (HJ576-2010) | 中文名称 |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naerobic-Anoxic-Oxic activated sludge process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Z23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字数估计 | 26,296 | 发布日期 | 2010-10-12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引用标准 | GB 3096; GB 12348; GB 12523; GB 12801; GB 18599; GB 18918;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40; GB 50053; GB 50187; GB 50204; GB 50222; GB 50231; GB 50268; GB 50352; GBJ 16; GBJ 87; GB 50141; GBZ 1; GBZ 2; CJ 3025; CJJ 60; CJ/T 51; HJ/T 91; HJ/T 242; HJ/T 251; HJ/T 252; HJ/T 278; HJ/T 279; H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3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电气、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 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HJ 576-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6-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naerobic-Anoxic-Oxic activated sludge proc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电气、检测与控制、施工与
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
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4 总体要求
4.1 AAO宜用于大、中型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
4.2 AAO污水处理厂(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a)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符合 GB 50014的有关规定。总图设计应符合 GB 50187的有关规定。
b)污水处理厂(站)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c)污水处理厂(站)区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J 16和 GB 50222的规定。
d)污水处理厂(站)区堆放污泥、药品的贮存场应符合 GB 18599的规定。
e)在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
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f)污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
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GB J 87和 GB 50040的规定,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 GBZ 2和 GB 3096的
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的规定。
g)污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应重视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严格执行 GBZ 1、
GBZ 2和 GB 12801的规定。污水处理工程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4.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 GB 18918的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他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国家或
当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和运行应符合 HJ/T 353、HJ/T 354和 HJ/T 355的有关规定。
5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5.1 设计流量
5.1.1.3 综合生活污水设计流量为服务人口与相对应的综合生活污水定额之积。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
根据当地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
用水定额的 80%~90%设计。
5.1.1.4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没有测定资料时,
可按 GB 50014中相关规定取值,见表 1。
5.1.1.5 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市政排水系统覆盖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统计调查资料确定。
5.1.1.6 雨水设计流量参照 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1.7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实际测定资料确定。
5.1.2 工业废水设计流量
5.1.2.1 工业废水设计流量应按工厂或工业园区总排放口实际测定的废水流量设计。测试方法应符合HJ/T 91的规定。
5.1.2.2 工业废水流量变化应根据工艺特点进行实测。
5.1.2.3 不能取得实际测定数据时可参照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的有关规定折算确定,或根据同行业同
规模同工艺现有工厂排水数据类比确定。
5.1.2.4 在有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时,工厂内或工业园区内的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
定,应符合 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1.2.5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流量的确定可参照城镇污水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
5.1.3 不同构筑物的设计流量
5.1.3.1 提升泵房、格栅井、沉砂池宜按合流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5.1.3.2 初沉池宜按旱流污水流量设计,并用合流污水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 30 min。
5.1.3.3 反应池宜按日平均污水流量设计;反应池前后的水泵、管道等输水设施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流量设计。
5.2 设计水质
5.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实际测定的调查资料确定,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
HJ/T 91的规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折算设计:
a)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按每人每天 25~50 g计算;
b)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按每人每天 40~65 g计算;
c)生活污水的总氮量按每人每天 5~11 g计算;
d)生活污水的总磷量按每人每天 0.7~1.4 g计算。
5.2.2 工业废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工业废水的实际测定数据确定,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应符
合 HJ/T 91的规定。无实际测定数据时,可参照类似工厂的排放资料类比确定。
5.2.3 生物反应池的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a)水温宜为 12~35℃、pH值宜为 6~9、BOD5/CODCr的值宜不小于 0.3;
b)有去除氨氮要求时,进水总碱度(以 CaCO3计)/氨氮(NH3-N)的值宜≥7.14,不满足时应补充碱度;
c)有脱总氮要求时,进水的 BOD5/总氮(TN)的值宜≥4.0,总碱度(以 CaCO3计)/NH3-N的值
宜≥3.6,不满足时应补充碳源或碱度;
d)有除磷要求时,进水的 BOD5/总磷(TP)的值宜≥17;
e)要求同时脱氮除磷时,宜同时满足 c)和 d)的要求。
5.3 污染物去除率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出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排入下一级处理单元时,应符合下一级处理单元的进水要求。
6.1.2 工艺设计在空间上宜具有明确的界限。
6.1.3 应根据进水水质特性和处理要求,选择适宜的工艺类型,在同等条件下,宜优先采用非变形AAO法。
6.1.4 进水水质、水量变化较大时,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水量的设施。
6.1.5 工艺设计应考虑具备可灵活调节的运行方式。
6.1.6 工艺设计应考虑水温的影响。
6.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 2个(格),并宜按并联设计。
6.1.8 进水泵房、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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