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80 (2026-05-13)
路径: 主页 > HJ > 第7页 > HJ 662-2013

[PDF] HJ 662-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HJ 662-2013 英文版 145 HJ 662-201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662-2013 (HJ662-2013)
中文名称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rs in cement kiln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13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10
字数估计 22,260
引用标准 GB 175; GB 4915; GB 5085.1; GB 5085.4; GB 5085.5; GB 8978; GB 12573; GB 14554; GB 15562.2; GB 18597; GB 30485; GB 50016; GBZ 2.1; GBZ 2.2; HJ 421; HJ/T 20; HJ/T 76; HJ/T 176; HJ/T 177; HJ/T 298; HJ/T 299; AQ/T 9002; "danger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Peop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8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研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节的规定执行。

HJ 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662-2013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s in cement kil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发 布环 境 保 护 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 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 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 7.2 节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 水泥窑 4.1.1 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a)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 b)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日。 c)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 年达到 GB 4915 的要求。 4.1.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 a)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b)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 包括窑头烟气温度、压力;窑表面温度;窑尾烟气温度、压力、O2 浓度;分解炉或最 低一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 浓度;顶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CO 浓 度。 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气 中颗粒物浓度满足 GB 30485 的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配备粉尘、NOx、 SO2 浓度在线监测设备,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 HJ/T 76 的要求,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保 证污染物排放达标。 d)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 4.1.3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 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c)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 感区。 4.2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 4.2.1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b)固体废物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固体废物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 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 d)配置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 e)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水泥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 度、压力、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 时,可自动停止固体废物投加。 f)处理腐蚀性废物时,投加和输送装置应采用防腐材料。 4.2.2 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参见附录 A): a)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 b)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 c)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 4.2.3 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 b)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罩投加 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 c)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 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造,使之适合 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 4.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4.3.1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 贮存。 4.3.2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应与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 4.3.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 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 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 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4.3.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 GB 18597 和 HJ/T 176 中的相 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离路线;危险废物贮存区及附近 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3.5 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 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 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4.3.6 除第 4.3.4 和 4.3.5 两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 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 4.4 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 4.4.1 固体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 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车间 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 4.4.2 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固体废物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 反应。 4.4.3 预处理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 火用水储量大于 50m3;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对易燃性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 的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优先配备氮气充入装置。 4.4.4 危险废物预处理区域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4.5 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 a)从配料系统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配料的功能;也可根据需 要配备烘干等装置。 b)从窑尾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 要配备分选和筛分等装置。 c)从窑头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分选和精筛的功能。 d)液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功能,若液态废物中有较大的颗粒物,可 在混合搅拌系统内配加研磨装置;也可根据需要配备沉淀、中和、过滤等装置。 e)半固态(浆状)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破 碎、筛分、分选、高速研磨等装置。 4.5 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 4.5.1 在固体废物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固 体废物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输送设备。 4.5.2 固体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4.5.3 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固体废物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 4.5.4 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止固体废物的滴漏和溢出。 4.5.5 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抓料斗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 飘散。 4.5.6 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固体废物遗撒。 4.5.7 厂内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 4.6 分析化验室 4.6.1 从事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在原有水泥生产分析化验室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 固体废物分析化验设备。 4.6.2 分析化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 a)具备 HJ/T 20 要求的采样制样能力、工具和仪器。 b)所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水泥生产原料中汞(Hg)、镉(Cd)、铊(Tl)、砷(As)、 镍(Ni)、铅(Pb)、铬(Cr)、锡(Sn)、锑(Sb)、铜(Cu)、锰(Mn)、铍(Be)、锌(Zn)、 钒(V)、钴(Co)、钼(Mo)、氟(F)、氯(Cl)和硫(S)的分析。 c)相容性测试,一般需要配备粘度仪、搅拌仪、温度计、压力计、pH 计、反应气体 收集装置等。 d)满足GB 5085.1要求的腐蚀性检测;满足GB 5085.4要求的易燃性检测;满足GB 5085.5 要求的反应性检测。 e)满足 GB 4915 和 GB 30485 监测要求的烟气污染物检测。 f)满足其他相关标准中要求的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检测。 4.6.3 分析化验室应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样品保存库应可以确保危险固体 废物样品贮存 2 年而不使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并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 4.6.4 本标准第 4.6.2 条 a)、b)以及 c)款为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他分析项目如果不具 备条件,可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有资质的分析监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监测。 5.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5.1 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 禁止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以下废物: a)放射性废物。 b)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 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e)铬渣。 f)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 5.2 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5.2.1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 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5.2.2 入窑固体废物中如含有表 1 中所列重金属成分,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 6.6.7 条的要 求。 5.2.3 入窑固体废物中氯(Cl)和氟(F)元素的含量不应对水泥生产和水泥产品质量造成不 利影响,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 6.6.8 条的要求。 5.2.4 入窑固体废物中硫(S)元素含量应满足本标准第 6.6.9 条的要求。 5.2.5 具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应经过预处理降低废物腐蚀性或对设施进行防腐性改造,确 保不对设施造成腐蚀后方可进行协同处置。 5.3 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 5.3.1 作为替代混合材的固体废物应该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并且不对水泥质量产生 不利影响。 5.3.2 下列废物不能作为混合材原料: a)危险废物; b)有机废物;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 6.1 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 6.1.1 为保证协同处置过程不影响水泥生产过程和操作运行安全,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在协 同处置企业与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及固体废物运输到协同处置企业之前,应 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 6.1.2 在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和特性分析前,应该对固体废物产生过程进行调 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取样分析方案;样品采集完成后,针对本标准第 5 章要求的项目以 及确保运输、贮存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安全、水泥生产安全、烟气排放和水泥产品质量满足标 准所要求的项目,开展分析测试。固体废物特性经双方确认后在协同处置合同中注明。取样 频率和取样方法应参照 HJ/T 20 和 HJ/T 298 要求执行。 6.1.3 在完成样品分析测试以后,根据下列要求对固体废物是否可以进厂协同处置进行判断: a)该类固体废物不属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类别,危险废物类别符合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类别要求,满足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b)协同处置企业具有协同处置该类固体废物的能力,协同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健康和环 境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c)该类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不会对水泥的稳定生产、烟气排放、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 利影响。 6.1.4 对于同一产废单位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固体废物,在生产工艺操作参数未改 变的前提下,可以仅对首批次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其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采样分析在第 6.3 节制定处置方案时进行。 6.1.5 对入厂前固体废物采集分析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封装保存,用于事故和纠纷的调查。 备份样品应该保存到停止协同处置该种固体废物之后。如果在保存期间备份样品的特性发生 变化,应更换备份样品,保证备份样品特性与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一致。 6.2 固体废物的接收与分析 6.2.1 入厂时固体废物的检查 a)在固体废物进入协同处置企业时,首先通过表观和气味,初步判断入厂固体废物是 否与签订的合同标注的固体废物类别一致,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称重,确认符合签订的合同。 b) 对于危险废物,还应进行下列各项的检查: 1)检查危险废物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所标注内容应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

英文网页English: HJ 662-2013

相关标准: HJ 655 | HJ 298 | HJ 951 | HJ 950 | HJ 662-2013 | HJ 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