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HJ > 第6页 > HJ 663-2013
| 标准编号 | HJ 663-2013 (HJ663-2013) | | 中文名称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on trial)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20 | | 字数估计 | 14,190 | | 引用标准 | GB 3095-2012; HJ 664-2013; GB/T 817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5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一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 663-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on tr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5 评价方法
5.1 现状评价
5.1.1 单项目评价
5.1.1.1 单项目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城市和区域内不同评价时段各基本评价项目和其他评价
项目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价。
5.1.1.2 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以 GB 3095-2012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为依据,对表 1和
表 2中各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进行达标情况判断,超标的评价项目计算其超标倍数。污染物
年评价达标是指该污染物年平均浓度(CO 和 O3除外)和特定的百分位数浓度同时达标。
进行年评价时,同时统计日评价达标率。数据统计方法见附录 A。
5.1.1.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是针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评价,评价方法同 5.1.1.2,但需使
用城市尺度的污染物浓度数据进行评价,数据统计方法见附录 A。
5.1.1.4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包括对城市建成区和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状况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指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建成区达标且非城市建成区中每个
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均达标,任一个城市建成区或区域点超标,即认为区域超标。统计方法见附录 A。
5.1.2 多项目综合评价
5.1.2.1多项目综合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城市和区域内不同评价时段全部基本评价项目达标情况的综合分析。
5.1.2.2多项目综合评价达标是指评价时段内所有基本评价项目均达标。多项目综合评价的结
果包括: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超标污染物及超标倍数(按照大小顺序排列)。进行年度评价
时,同时统计日综合评价达标天数和达标率,以及各项污染物的日评价达标天数和达标率。
5.2 变化趋势评价
5.2.1 变化趋势评价适用于评价污染物浓度或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在多个连续时间周期
内的变化趋势,采用 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评价。国家变化趋势评价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网点位监测数据为基础,评价时间周期一般为 5年,趋势评价结果为上升趋势、下降趋
势或基本无变化,同时评价 5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率。省级及以下和其他时间周期内的
变化趋势评价可参照执行。
5.2.2 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见附录 B。
6 数据统计要求
6.1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1 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按照 GB 3095-20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自然日内 O3日最大 8小时平均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 8时至 24时至少有 14个有效 8
小时平均浓度值。当不满足 14个有效数据时,若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浓度限值标准
时,统计结果仍有效。
6.1.3 日历年内 O3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的特定百分位数的有效性规定为日历年内至少有 324
个 O3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每月至少有 27 个 O3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2月至少 25个 O3
日最大 8小时平均值)。
6.1.3 日历年内 SO2、NO2、PM10、PM2.5、CO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为
日历年内至少有 324个日平均值,每月至少有 27个日平均值(2月至少 25个日平均值)。
6.1.4 统计评价项目的城市尺度浓度时,所有有效监测的城市点必须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
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得低于城市点总数量的 75%(总数量小于 4个时,不低于 50%)。
6.1.5 当上述有效性规定不满足时,该统计指标的统计结果无效。
6.2 数据统计的完整性要求
多项目综合评价时,所有基本评价项目必须全部参与评价。当已测评价项目全部达标但
存在缺测或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项目时,综合评价按不达标处理并注明该项目。当已
测评价项目存在不达标情况时,无论是否存在缺测项目,综合评价按不达标处理。
6.3 数据修约要求
进行现状评价和变化趋势评价前,各污染物项目的数据统计结果按照 GB/T 8170中规则
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见表 3。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值作为基础数据单元,
使用前也应进行修约。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数据统计方法
A.1 点位污染物浓度统计方法
点位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中,各评价时段内评价项目的统计方法如表 A.1所示:
A.2 城市污染物浓度统计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中,各评价时段内污染物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见表 A.2 和表A.3。
A.3 区域数据统计方法
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评价以区域内各个城市的评价结果为基础,评价项目与表 A.2和表
A.3相同,分别统计区域内各个城市的达标情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的区域环境
空气质量评价,以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为参评城市。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主管部门进
行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可将区域内县级市共同作为参评城市。
区域内非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评价以各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为单元进行统计。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指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建成区达标且非城市建成区中每个区域点均达标。
A.4 超标倍数计算方法
超标项目 i的超标倍数按式(A.1)计算:
在年度评价时,对于 SO2、NO2、PM10、PM2.5,分别计算年平均浓度和 24小时平均的
特定百分位数浓度相对于年均值标准和日均值标准的超标倍数;对于 O3,计算日最大 8 小
时平均的特定百分位数浓度相对于 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标准的超标倍数;对于 CO,计算 24
小时平均的特定百分位数浓度相对于浓度限值标准的超标倍数。
A.5 达标率计算方法
A.5.1 评价项目 i的小时达标率、日达标率按式(A.2)计算
A.5.2 多项目日综合评价的达标率参照式(A.2)计算。
A.6 百分位数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序列的第 p百分位数计算方法如下:
1.将污染物浓度序列按数值从小到大排序,排序后的浓度序列为{ }niX i ",2,1)(=, 。
2.计算第 p百分位数 pm 的序数 k,序数 k按式(A.3)计算
3.第 p百分位数 pm 按式(A.4)计算: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Spearman 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B.1 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方法
Spearman秩相关系数按照式(B.1)计算
B.2 变化判定标准
将计算秩相关系数绝对值与表 B.1中临界值相比较。如果秩相关系数绝对值大于表中临
界值,表明变化趋势有统计意义。γs 为正值表示上升趋势,负值表示下降趋势。如果秩相
关系数绝对值小于等于表中临界值,表示基本无变化。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
当环境管理中需要对不同地区进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时,以单项目评价和
多项目综合评价相结合,方法如下。进行月、季度比较评价时,可参照年度评价执行。
C.1 环境空气质量单项指数法
C.1.1 环境空气质量单项指数法适用于不同地区间单项污染物污染状况的比较。年评价时,
污染物 i的单项指数按式(C.1)计算:
C.2 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