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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JJF 1015-2014 (JJF1015-2014) | 中文名称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 英文名称 | General Norm for Pattern Evalu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 行业 | 计量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A50 | 国际标准分类 | 17.020 | 字数估计 | 16,171 | 发布日期 | 2014/1/23 | 实施日期 | 2014/7/23 | 旧标准 (被替代) | JJF 1015-2002 | 引用标准 | JJF 1016-2014; JJF 1051; JJF 1069 | 采用标准 | OIMI NO.19, NEQ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发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计里器具的型式评价和已批准型式符合性检查。 |
JJF 1015-2014
General Norm for Pattern Evalu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2014-01-23发布
2014-07-23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ofMeasuring
代替JJF1015-2002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 草 单 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人:
王子钢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陈京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何 昭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目 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1)
3.1 计量器具 (1)
3.2 型式评价 (1)
3.3 单一产品 (1)
3.4 系列产品 (1)
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1)
4.1 技术资料 (1)
4.2 试验样机 (2)
5 型式评价 (2)
5.1 总则 (2)
5.2 技术资料审查 (2)
5.3 观察项目评价 (2)
5.4 试验项目评价 (2)
5.5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 (3)
5.6 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
5.7 型式评价不合格的处理 (4)
5.8 样机和技术资料的保密 (4)
6 试验样机的处理 (4)
6.1 合格样机的处理 (4)
6.2 不合格样机的处理 (4)
7 技术资料的处理 (4)
附录A 型式评价报告格式 (5)
附录B 型式评价保存样机的 《说明》格式 (10)
引 言
JJF1015-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是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指导性
技术规范。
JJF1015-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是在JJF1015-2002 《计量器具型
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OIML)文件No.19
结合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的。
与JJF1015-2002相比,本规范仅涉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部分,型式批准部分将
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发布相应的文件进行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 “单一产品”和 “系列产品”(见3.3和3.4);
---在提交的技术资料中增加了 “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委托进行型式评价
的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见4.1);
---对提交的试验样机部分作了较大改动 (见4.2);
---对已批准的型式进行了改进或原型式评价的依据变更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见
5.1);
---对技术资料的审查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见5.2);
---将型式评价项目分为观察项目和试验项目,这样便于叙述清楚 (见5.3和
5.4);
---增加了 “功能验证”(见5.4.1);
---细化了 “稳定性试验”的内容 (见5.4.7);
---改变了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方式,改为所有的评价项目均合格才判定为合
格 (见5.5);
---丰富了 “型式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将记录和照片以附件的形式列入报告
(见5.6);
---改变了试验样机的处理方式 (见6);
---细化了 “型式评价报告”中 “注意事项”的内容,规定了15日申诉期 (见
附录A);
---在 “型式评价报告”中增加了 “计量器具的测量参数”表、“关键零部件和材
料”表、“型式评价所用仪器设备一览表”、“评价项目及评价结果一览表”;
---删除了有关型式批准方面的内容;
---删除了基本安全试验;
---删除了模拟运输、储存情况下计量性能适应性的试验;
---删除了 “首次试验不合格处理”。
本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F1015-2002;
---JJF1015-1990。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和已批准型式符合性检查。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JJF1016-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
JJF1051 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
JJF106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规范。
3.1 计量器具 measuringinstrument
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根据文件要求对测量仪器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
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注:计量器具的型式指某一计量器具的样机及其技术文件 (例如:图纸、设计资料、软件文档
等)。
3.3 单一产品 singleproduct
仅仅一种规格或型号的产品。
3.4 系列产品 seriesproduct
测量原理相同、结构 (外观)相同或相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组产品:
1)准确度相同,测量区间不同;
2)准确度不同,测量区间相同且结构相同。
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型式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4.1 技术资料
以下技术资料申请单位应提供一式两份:
---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委托进行型式评价的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
书》;
---产品标准;
---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清单;
---使用说明书;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对于需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应提供防爆合格证;
---授权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要求的)。
4.2 试验样机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试验样机。型式评价大纲有规定的,
按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执行。否则,参照JJF1016-2014中的6.13的规定确定样机的
规格和数量。
5 型式评价
5.1 总则
型式评价应依据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型式评价包括审查提交的技术资料、观察项目评价、试验项目评价、编辑型式评价
报告。型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计量器具具有稳定性试验项目的,可适当
延长评价时间,但应事先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说明。
原型式评价的依据变更的,依据新的型式评价大纲前言的要求进行重新评价或部分
评价。对已批准的型式进行了改进的应重新进行审查,对哪些项目进行评价由承担型式
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型式改进的具体情况确定。
5.2 技术资料审查
5.2.1 对照本规范4.1,检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2.2 审查技术资料中的计量单位、外部结构、标志、防欺骗措施等是否符合法制管
理的要求。同时审查计量器具的命名是否符合JJF1051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
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的规定。
5.2.3 审查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计量指标、功能及技术要求是否满足
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5.2.4 对审查合格的技术资料,应加盖齐缝审核确认标注,标注上应注明审核单位、
审核人、审核日期、型式评价报告编号。对于审查不合格的技术资料应指出不合格之处
并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5.3 观察项目评价
对型式评价大纲提出的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通用技术要求中不需试验的项目
进行评价,将每一项评价结论填入观察项目记录表中。
5.4 试验项目评价
进行下列试验时,应记录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5.4.1 功能验证
验证计量器具是否具备型式评价大纲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且各项功能是否满足
要求。
5.4.2 计量性能试验
在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参考条件下进行计量性能试验。
5.4.3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
在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气候环境的上下额定点分别进行计量性能的试验。
5.4.4 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
在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
5.4.5 电磁环境适应性 (抗扰度)试验
在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电磁环境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
5.4.6 电源环境适应性试验
在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电源环境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
5.4.7 稳定性试验
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稳定性试验。
5.4.7.1 进行参考条件下的计量性能试验。
5.4.7.2 进行运行试验。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运行足够的时间或足够的累积量,在
运行期间不得对样机进行任何调整或改动。
5.4.7.3 运行试验结束后,进行参考条件下的计量性能试验,看前后两组试验数据的
变化量是否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5.5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
5.5.1 所有样机的所有评价项目均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为合格。
5.5.2 对于单一产品的,有一项及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5.5.3 系列产品中,按照5.5.2有一种及一种以上型号不合格的,判定该系列不合格。
5.6 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试验工作结束后,按附录A的格式要求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对于计量性能不同的
系列产品应分别报告。
对于合格的,在型评报告的 “型式评价总结论及建议”中写明 “试验样机符合型式
评价大纲的要求,建议批准下列型号计量器具的型式:
对于不合格的,在型评报告的 “型式评价总结论及建议”中写明 “试验样机的×
型式:
在报告的第八部分 “其他说明”中应注明样机的保留方式、保留数量。
型式评价报告由三部分组成,正文、附件1和附件2。正文的格式见附录A,正文
应包括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的相关信息及根据附件1得出的结论和建议。附件1是型式
评价时评价者观察及测量到的客观实际情况的记录,格式与所依据的型式评价大纲中记
录格式一致,当有多台试验样机时,应以附件1-1、附件1-2、、附件1-n的形式分
别表达。附件2是型式评价结束后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评价样机上粘贴好标记后拍照
的一组照片 (不少于4张)。该组照片应包括样机的整体外形、内部结构、显示部分、
关键零部件等。报告在页脚处应有页码,应采用 “第 页共 页”的形式。
附件1中观察项目记录格式见JJF1016-2014附录A的 “二”项,试验项目的记
录格式与该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记录格式相同。
5.7 型式评价不合格的处理
审查技术资料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通知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试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如样机条件许可,技术机构应继续进行后面的试验,直至
全部做完;如样机由于不合格项无法继续进行后面的试验,技术机构应停止相关工作。
5.8 样机和技术资料的保密
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中和型式评价后应按照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
机、技术资料及评价结论保密。
6 试验样机的处理
6.1 合格样机的处理
6.1.1 样机的封印和标记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对合格样机或关键零部件进行有效的封印和标记。标记
应粘贴在显著位置,标记的格式见附录B。封印和标记应保证样机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不被更换和调整。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对粘贴好标记的样机进行拍照,照片上应
能清晰地看清标记上的文字,照片列入型式评价报告的附件2。
6.1.2 样机的保存
为满足已批准型式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需要,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经封印和标
记的试验样机交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封印和标记好的试验样机,应保存试
验样机至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后的第五年。
6.2 不合格样机的处理
型式评价结束后对于不合格的样机在复议期过后退回申请单位。
7 技术资料的处理
型式评价结束后 (无论是否合格)申请单位提交的两套技术资料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套返还给申请者,另一套由技术机构按照JJF1069的要求进行保存。保存的技术资
料包括各种文件、型式评价报告和各种记录。
附录A
型式评价报告格式
计 量 器 具 型 式 评 价 报 告
(计量器具名称及分类编码)
报告编号
(技术机构名称)
第 页 共 页
(一)注意事项
1.本报告涂改、无型式评价实验室专用章、无型式评价人员、复核员、批准人签字无效。
2.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型式评价实验室专用章无效。
3.本报告由正文和附件1、附件2组成,不得单独使用。
4.本报告依据的国家技术规范有变动或申请单位对批准的型式做出改动时,申请单位应及时申
请重新进行型式评价。
5.申请单位对本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本报告15日内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或受理申请
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否则视为接受本报告的结论。
(二)说明
1.报告一律用A4纸打印;
2.本报告一式三份 (技术机构、申请单位各一份,委托单位一份)。
第 页 共 页
一、申请和委托的基本情况
(一)制造单位:
申请单位:
代理人:
(二)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委托负责人:
(三)申请书编号 新型 □ 改进型 □
二、关于型式的基本信息
(一)计量器具名称及分类编码
(二)工作原理、用途、使用场合及生产所依据的标准和编号
(三)样机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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