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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21-2020 (LY/T3221-2020) | | 中文名称 | 实木壁板 | | 英文名称 | Solid wood wall panel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20,28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21-2020: 实木壁板
LY/T 3221-2020 英文名称: Solid wood wall pane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实木壁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山东京博木基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兄弟
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瑞通高分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河南英菲尔木业
有限公司、河南美斯顿家俱有限公司、郑州伟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昌琼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
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程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文豪、常德龙、段新芳、孙晓薇、安 鑫、冯万灵、贾 波、杨树明、纪 娟、
淳 华、龚伟杰、采彦峰、李春晓、时景明、胡伟华、孙高辉、张云岭、许雅雅、李素芳、罗 颖、董
儒贞、罗宏君、王 彪、王建忠、邹金良、周玉峰、李福海、谢 青、马志刚、李煜延。
实木壁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木壁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3.1所规定的实木壁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23-2013 锯材缺陷
GB/T 4893.4-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15036.1-2018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LY/T 2488-2015 实木拼接板
4 分类
4.1 按侧、端面加工方式分类
--榫接实木壁板,如示意图 1所示;
--裁口实木壁板,如示意图 2所示;
--平接实木壁板,如示意图 3所示。
4.2 按基材分类
--拼接实木壁板,如示意图 4所示;
--未拼接实木壁板,如示意图 5所示。
4.3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类
--涂饰实木壁板;
--未涂饰实木壁板。
4.4 按表面涂饰类型分类
--漆饰实木壁板;
--油饰实木壁板。
5 技术要求
5.1 分等
实木壁板按外观质量、物化性能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5.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 规格尺寸
5.2.1.1 实木壁板规格尺寸应符合表 1要求。
5.2.1.2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尺寸要求;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如示意图6所示;
图6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尺寸应符合表2要求。
5.2.1.3 其他尺寸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5.2.1.4 根据安装需要可在销售的壁板中配比面积不超过 5%的宽厚相同,长度小于公称尺寸的壁板。
5.2.2 尺寸偏差
5.2.2.1 实木壁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3要求。
5.2.2.2 长度和宽度不包括榫舌部分的净长和净宽。
5.2.3 形状位置偏差
形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4要求。
5.3 外观质量
5.3.1 阔叶树种实木壁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5要求。
5.3.2 针叶树种实木壁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6要求。
5.3.3 实木壁板外观质量要求可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5.4 理化性能
5.4.1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7要求。
5.4.2 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 A规。
5.4.3 未涂饰实木壁板、油饰实木壁板表面漆膜附着力不作要求。
5.4.4 非拼接实木壁板不进行甲醛释放量项检测,经有关检验部门认定合格(或需方指定)的胶粘剂
可不进行甲醛释放量项检验。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
6.1.1 量具
6.1.2 检验方法
6.1.2.1 长度尺寸检验
长度(l)检验是在距壁板两长边各10mm处用钢卷尺或钢板尺测量,精确至1mm,如示意图7所示。
6.1.2.2 宽度尺寸检验
宽度(w)检验是在距壁板两端边各20mm处及壁板长边中心处用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02mm,如
示意图8所示。
6.1.2.3 厚度尺寸检验
厚度(t)检验是在壁板的四角距长边和端边各20mm处及壁板长边中点距长边20mm处用千分尺测量,
精确至0.01mm,如示意图9所示。
6.1.2.4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尺寸检验
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尺寸检验,是用钢卷尺或钢板尺测量基材单元长度(l)、基材单元宽度(a)
和端头基材单元长度(c), 精确至1mm,如示意图10所示。
6.1.2.5 榫舌宽度检验
榫舌宽度(w1)检验是在距壁板两端边各20mm处用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02mm,如示意图11所示。
6.1.2.6 翘曲度检验
6.1.2.6.1 横弯(侧弯)检验
横弯(s)检验是沿壁板的长度方向,用钢板尺(或细钢丝绳)紧靠壁板侧面的两端边,用塞尺测量
壁板侧边与钢板尺之间的最大拱高,精确至0.01mm;最大拱高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横弯的翘曲度,用百
分数表示,精确至0.01%,如示意图12所示。
6.1.2.6.2 顺弯(弓弯)检验
顺弯(b)的检验是将壁板的窄面竖立放置在水平试验台面上用钢板尺(或细钢丝绳)紧靠壁板两端
边,用游标卡尺测量壁板板面与钢板尺之间的最大拱高,精确至0.02mm;最大拱高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
顺弯的翘曲度,用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测量位置为端边任意对应部位,如示意图13所示。
6.1.2.6.3 翘弯(瓦形弯)检验
翘弯(c)检验是将壁板凹面向上放置在试验台面上,用刀口直尺或钢板尺垂直紧靠壁板两长边,用
塞尺测量板边与钢板尺之间的最大拱高,精确至0.01mm;最大拱高与实测宽度之比即为翘弯的翘曲度,
用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测量位置为长边任意对应部位,如示意图14所示。
6.1.2.7 直角度(q)检量
直角度(q)检量是用宽座直角尺的一边紧靠壁板的长边,用塞尺测量直角尺的另一边与壁板端头
的最大距离,精确至0.01mm,如示意图15所示。
6.1.2.8 拼装离缝(o)和拼装高度差(h)检验
将10块壁板按图17所示紧密拼装放置在水平试验台上,用塞尺测量(如示意图16所示)18个点的拼
装离缝(o)和拼装高度差(h)最大值,精确至0.01mm。
6.2 外观质量检验
6.2.1 外观质量检验条件
6.2.1.1 检验台高度为 700mm左右。
6.2.1.2 照明光源为 40W日光灯管三支,灯管间距约 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板长方向平行,灯管距
检验台高度约 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6.2.1.3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对抽取样品逐条检验,视距为 0.5m~1.5m,视角为 30°~90°。
6.2.2 检验方法
按GB/T 4823-2013规定执行。
6.2.3 分等
按5.3.1或5.3.2规定执行,通过目测和逐块检验判定产品等级。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6.3.1.1 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或在未拆封和使用前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1.2 试件的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示意图 17和表 8的要求进行。如因壁板尺寸偏小,无法
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再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到能割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6.3.1.3 漆板含水率试件应去除表面漆膜及榫槽。
6.3.1.4 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mm,试件厚度为壁板实际厚度。
6.3.2 检验方法
6.3.2.1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中的 4.3规定执行。
6.3.2.2 漆膜附着力
6.3.2.2.1 试件的数量、规格按 6.3.1规定执行。
6.3.2.2.2 试件的试验区域:在试件上取三个试验区域,其中两端试验区按图示尺寸选取,中间试验
区居中选取,如示意图 18所示。
图18 漆膜附着力试件试验区域图
6.3.2.2.3 仪器、方法和结果评定按 GB/T 4893.4-2013中第 3章、第 6章、第 7章的规定执行。
6.3.2.3 重金属含量
限色漆,按GB 18584-2001中5.2规定执行。
6.3.2.4 胶层浸渍剥离
按 LY/T 2488-2015中的 7.3.7规定执行。
6.3.2.5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4-2001中5.1规定执行。
6.3.3 分等
按5.4.1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b) 外观质量;
c) 含水率;
d) 漆膜附着力。
7.1.2 型式检验
7.1.2.1 型式检验应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和理化性能项目中的全部内容。
7.1.2.2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和判定方法
7.2.1 检验批的组成及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的样品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种,未拆封、包装完好的产品中抽取,并对
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一律按块数计算。
7.2.2 规格尺寸
7.2.2.1 长度、宽度、厚度、榫舌宽度、拼接实木壁板基材单元尺寸、翘曲度
采用 GB/T 2828.1-2012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AQL)为 4.0,抽
样方案见表 9。
7.2.2.2 直角度、拼装离缝和拼装高度差
7.2.2.2.1 检验的样本数为 10块,在检验的样本中随机抽取。
7.2.2.2.2 检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如测量值未超过偏差判为合格,超过偏差判为不合格。
7.2.3 外观质量
7.2.3.1 采用 GB/T 2828.1-2012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
抽样方案见表 10。
7.2.3.2 在一块壁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7.2.4 理化性能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块壁板作为试件,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合格时,该批产品的理化性能检验判为合
格;如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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