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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32-2020 (LY/T3232-2020) | | 中文名称 | 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 | 英文名称 | Frame type engineered wood flooring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11,17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32-2020: 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LY/T 3232-2020 英文名称: Frame type engineered wood floor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人造板及原木锯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龙
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自然家居(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厚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桂林市荔浦王仁忠板材厂、广东
省江门市金盈木业、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槟榔环保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宏棣、毕克新、毛磊、赵思淼、李晨琦、白雪、周志芳、何金存、赵秀、贾
潇然、黄海兵、张晶、池永亮、夏野、杨健、敬军、郭洪武、刘毅、佘学彬、郭祎鹏、金月华、王仁忠、
王超、袁树荣、高水昌、刘海良、王斌。
本文件首次发布。
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材料、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5036.2-2018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2013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LY/T 1700-2018 地采暖用木质地板
4 分类与原料
4.1 分类
a)非地采暖用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b)地采暖用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
4.2 原料
4.2.1 含水率
芯板、基材面板、基材底板和装饰单板的含水率≤12.0%。
4.2.2 芯板
4.2.2.1 纵向实木长边条密度 0.30g/cm3以上,宽度 15.00mm~20.00mm,厚度 7.00mm~14.00mm。如
为指接材时,其对应边条的指接处错缝应大于 50mm。
4.2.2.2 横向实木短料密度 0.30g/cm3以上,宽度 20.00mm~50.00mm,厚度 7.00mm~14.00mm。同一
批实木短料使用相同树种或材性相近树种。
4.2.2.3 拼接后的芯板应平整。
4.2.3 基材面板、基材背板
4.2.3.1 常用树种:杨木、桉木等其它适用树种。
4.2.3.2 基材面板、基材底板厚度 1.00mm~3.00mm。
4.2.4 装饰单板
4.2.4.1 常用树种
水曲柳(Fraxinus mandshurica Rupr)、榆木(Ulmus sp.)、柞木(Quercus mongolica Fisch)、
山核桃(Carya spp.)、桦木(Betula sp.)、槭木(Acer mono Maxim)、樱桃木(Prunus spp.)、枫
木(Liquidamdar formosana Hance)、圆盘豆(Cylicodiscus sp.)、柚木(Tectona grandis L.f.)、
黑胡桃(Juglans spp)、香脂木豆(Myroxylon sp.)、崖豆木(Millettia sp.)、番龙眼(Pometia
sp.)及其它适用树种。
4.2.4.2 常用厚度
1.00mm~4.00mm。
5 要求
5.1 规格尺寸
框架式实木复合地板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5.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8103-2013表2要求。
5.3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8103-2013表1要求。
5.4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
按GB/T 18103-2013中6.2规定进行。
6.2 外观质量检验
按 GB/T 18103-2013中 6.1规定进行。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规定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 10 块地板,试件的制作位置、尺寸和数量应符合图 2、图 3和表 3的要求。尺
寸不足时,可拼接。试件制取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6.3.2 浸渍剥离
按 GB/T 18103-2013中 6.3.2规定进行。
6.3.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 GB/T 17657-2013中 4.7规定进行,试件需平衡处理。
6.3.4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中 4.3规定进行。
6.3.5 漆膜附着力
按 GB/T 17657-2013中 4.56规定进行。
6.3.6 表面耐磨
按 GB/T 15036.2-2018中 3.3.2.2规定进行。
6.3.7 漆膜硬度
按 GB/T 17657-2013中 4.57规定进行。
6.3.8 表面耐污染
按 GB/T 17657-2013中 4.41中的方法 2规定进行。
6.3.9 耐热尺寸稳定性
按 LY/T 1700-2018中 6.3.2规定进行。
6.3.10 耐湿尺寸稳定性
按 LY/T 1700-2018中 6.3.3规定进行。
6.3.11 表面耐湿热性能
按 LY/T 1700-2018中 6.3.4规定进行。
6.3.12 表面耐龟裂
按LY/T 1700-2018中6.3.5规定进行。
6.3.13 表面耐冷热循环
按 LY/T 1700-2018中 6.3.6规定进行。
6.3.14 导热效能
按 LY/T 1700-2018中 6.3.7规定进行。
6.3.15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规定进行,其中甲醛释放量精确至0.001 mg/m3。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规格尺寸;
b) 外观质量;
c) 含水率;
d) 浸渍剥离;
e) 漆膜附着力;
f) 表面耐湿热性能、表面耐龟裂和表面耐冷热循环。
7.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 5 章中要求检验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发生较大变化时;
b)新产品投产时;
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当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2 抽样方案
7.2.1 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试样逐一检验,试样
均按块计数。
7.2.2 规格尺寸
采用 GB/T 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 AQL=4.0,按 5.1、
5.2 规定对样本 n1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 Ac1<d1<Re1,检验样本
n2,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 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抽样方案见表 4。
7.2.3 外观质量
采用 GB/T 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 AQL=4.0,按 5.3
规定对样本 n1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 Ac1<d1<Re1,检验样本 n2,
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 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抽样方案见表 5。
7.2.4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6。
7.3 判定规则
7.3.1 规格尺寸与外观质量检验结果判定
地板试样的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5.1和5.2的要求,判定该批产品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合格;否
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3.2 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判定
7.3.2.1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平均值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判定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
量为合格;否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2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平均值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标准规定的 80%,判定该地
板试样的静曲强度为合格;否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3 地板试样的浸渍剥离、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漆膜硬度、表面耐污染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判定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为合格;否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4 地板试样的耐热尺寸稳定性、耐湿尺寸稳定性算数平均值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判定该试样的
耐热尺寸稳定性、耐湿尺寸稳定性为合格;否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5 地板试样的表面耐湿热性能、表面耐龟裂、表面耐冷热循环、导热效能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判定该试样的上述性能为合格;否则加倍复检,复检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6 地板试样的甲醛释放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判定该试样的甲醛释放量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
合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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