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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10350-2019 (NB/T10350-2019) | | 中文名称 | 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sustainable hydropower evaluation)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59 | | 字数估计 | 66,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350-2019: 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
NB/T 10350-2019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sustainable hydropower evalu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
国家能源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7 月 1 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20北京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9年第 8号
国家能源局批准《小水电机组励磁系统运行及检修规程》等 152项能源行业
标准(附件 1)、《Code for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of Onshore Wind Pow
er Projects》等 39项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附件 2),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英文版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9年 12月 30 日
附件 1:
行业标准目录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
标准
采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总则
1.0.1为规范可持续水电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水电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阶段的可持续评价。
1.0.3 可持续水电评价应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
发展战略,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原则,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
求,从经济社会、环境、管理方面系统评价水电工程的可持续性,提出改进意见
和建议,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1.0.4 可持续水电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水电工程可持续评价应按设计、建设、运行三个阶段,关注工程的经济可
行性、环境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以及项目管理水平,从经济社会可持续性、
环境可持续性和管理可持续性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时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施状
态和需求,选择所处的阶段进行评价。
3.0.2评价对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约性因素。
2 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涉及重大设计变更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3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未发生群体治安事件;或发生以上事件,但依法处理、整改、处置,并
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3.0.3可持续水电评价指标应按照科学性、系统性、代表性、易量化、可操作性强
的原则选取。指标选取和权重系数确定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对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2 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
3 生态适宜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4 国家水电行业管理要求,水电开发现状及发展趋势。
5 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3.0.4可持续水电评价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成果。当资料无法满足评价要求时,
应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
3.0.5承担可持续水电评价的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人员。
3.0.6可持续水电评价工作程序可分为前期准备、实地调查、访谈、分项评价、综
合评价、评价报告编制及成果确认。
3.0.7 水电站可持续评价指标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A 的规定。抽水蓄能电站可持续
评价指标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B的规定。
3.0.8 可持续水电评价宜采用定量方法进行。对无法定量分析评价的,可采用类
比或定性分析的方法。可持续水电评价定量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C的
规定。
3.0.9 可持续水电评价应采用单项指标赋分和综合评分进行定量计算,并进行等
级划分。单项指标赋分应采用五分制,分值根据指标实现水平从低到高在 1分~5
分间选取确定;综合评分应采用百分制。
3.0.10可持续水电评价应根据分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针对存在问题
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0.11可持续水电评价应编制评价文件,并对评价资料和成果整理归档。水电工
程可持续评价报告目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D的规定。
4 设计阶段可持续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应根据水电工程设计文件,从经济社会、环境和管理
方面进行可持续评价。
4.1.2 水电站设计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规定。抽
水蓄能电站设计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F的规定。
4.2 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
4.2.1水电站设计阶段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定量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利用效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1 条的规定。
2 财务内部收益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2 条的规定。
3 调节补偿效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3 条的规定。
4 区域经济贡献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4 条的规定。
5 碳减排效应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5 条的规定。
6 移民安置难度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6 条的规定。
4.2.2 抽水蓄能电站设计阶段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定量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效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7 条的规定。
2 新能源消纳效应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8 条的规定。
3 效益费用水平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9 条的规定。
4 区域经济贡献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4 条的规定。
5 移民安置难度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6 条的规定。
4.2.3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应根据逐项指标计算和分析结果,
采用评价指标赋分值乘以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4.3 环境可持续评价
4.3.1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环境可持续指标评价宜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4.3.2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环境可持续评价应根据逐项分析结果,采用评价指标赋
分值乘以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4.4 管理可持续评价
4.4.1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管理可持续指标评价宜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4.4.2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管理可持续评价应根据逐项分析结果,采用评价指标赋
分值乘以和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5 建设阶段可持续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水电工程建设阶段,应根据水电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情况,从经济社
会、环境和管理方面进行可持续评价。
5.1.2 水电站建设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G 的规定。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H的规定。
5.2 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
5.2.1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定量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资拉动贡献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10 条的规定。
2 移民安置进度完成比例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C.0.11条的规定。
5.2.2 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经济社会可持续评价应根据逐项指标计算和分析结果,
采用评价指标赋分值乘以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5.3 环境可持续评价
5.3.1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环境可持续指标评价宜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5.3.2 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环境可持续评价应根据分析结果,采用评价指标赋分值
乘以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5.4 管理可持续评价
5.4.1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管理可持续指标评价宜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5.4.2 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管理可持续评价应根据分析结果,采用评价指标赋分值
乘以权重系数进行计算。
6 运行阶段可持续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水电工程运行阶段,应根据水电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从经
济社会、环境和管理方面进行可持续评价。
6.1.2 水电站运行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J 的规定。抽
水蓄能电站运行阶段可持续评价指标赋分标准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K的规定。
7.1 综合分析
7.1.1水电工程可持续评价应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三个阶段,根据经济社会、环境
和管理方面的分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7.1.2可持续水电评价综合分析,应在经济社会、环境和管理分项评价的基础上,
采用可持续水电综合评分指标加权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可持续水电综合评分
指标加权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L的规定。
7.1.3 可持续水电评价应根据综合评分结果进行等级划分。可持续水电评价等级
应划分为强可持续、中等可持续、弱可持续和不可持续四级,其中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为强可持续,得分小于 85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中等可持续,得分小于 75
分且大于等于 60分为弱可持续,得分小于 60分为不可持续。
7.1.4可持续水电评价应根据综合评分进行总体评价,分析水电工程在经济社会、
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指标评分较高和较低的原因。
7.2 评价结论
7.2.1可持续水电评价应根据等级评定和总体评价结果明确评价结论。
7.2.2 评价结论应针对水电工程可持续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方提出改进的
意见和建议。
1 总则
1.0.1 中国水能资源丰富,水电开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清洁、安全、便
宜的电力。随着水电开发的快速发展,主要河流梯级开发格局已初步形成。回顾
我国水电发展的经验,分析水电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六点:
(1)水电开发所在区域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民族构成复杂、生态环
境脆弱、开发条件复杂。(2)水电工程科技水平需要不断创新。(3)利益协调
机制有待健全。(4)全过程协同统一管理机制有待完善。(5)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政策有待优化完善。(6)水电工程的综合功能和经济效益有待全面认识和
发挥。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绿色发展的新要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的能源体系,促进水电协调、绿色、共享发展,增信释疑,推动水电行业的持续
改进,加强水电发展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共享,须提升水电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和
创新水电管理,完善水电开发和运行的相关管理和技术问题,实现水电行业的可
持续发展。
为促进水电可持续发展,国际水电行业开展了大量工作,具有代表性成果包
括:国际水电协会(IHA)推出的《水电可持续性评估规范》(Hydropower
持续水电快速评估工具》(Rapid basin-wide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Tool,RSAT )。
国内引进相关国际经验,在乌江、澜沧江景洪等流域或梯级开启了水电可持续评
价工作。由于在经济、生态环境、移民安置、建设管理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国际
上已有成果和经验难以全面支撑我国水电可持续性评价工作。因此需充分吸收国
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水电开发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可持续水电评价相关标准,
指导、规范评价工作。
本导则通过分析总结国内外水电可持续评价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国际上现行
《水电可持续性评估规范》、《可持续水电快速评估工具》、《多瑙河流域可持
续水电发展指导原则》等技术标准或成果,结合国内已开展的可持续水电评价的
实践经验,重点关注水电发展中的经济社会、征地移民、环境保护、管理等问题,
参考国内相关先进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性水电评价标准。
与目前我国水电建设技术体系下相关成果比较,本导则规定的可持续水电评
价,关注水电开发的全生命周期,目的是促进水电开发的持续性改进,各利益相
关方关心的问题是主要评价内容,且不局限于单一事项,包括了水电开发相关的
经济社会、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可持续性,是项更具有综合性的工作。
1.0.2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号令)、《水电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等,水电工程在项目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开展的工作属于设计阶段;在项目核准至枢纽工程取得竣工
验收鉴定前开展的工作属于建设阶段;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之后开展的工作属
于运行阶段。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后视为进入运行阶段。
3 基本规定
3.0.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约因素主要指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
止实施水电工程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环境敏感区等。。
重大设计变更依据《关于印发<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和< 水电工程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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