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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T 10354-2019 (NB/T10354-2019) | 中文名称 | 长管拖车 | 英文名称 | (Long tube trailer)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59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60 | 字数估计 | 35,314 | 发布日期 | 2019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NB/T 10354-2019: 长管拖车
NB/T 10354-2019 英文版: Tube tra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10354一-2019
长管拖车
国家能源局发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长管拖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出厂文件、储存及运输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永久性连接的长管拖车:
a)使用环境温度为-40℃~60℃;
b)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10MPa~30MPa,充装氧气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
c)单只气瓶公称水容积为1000L~4200L;
d)充装介质为天然气、氢、氧、空气、氮、氩、氦、氖、氪等压缩气体。
1.3压缩天然气液压式长管拖车还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4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长管拖车:
a)充装液化气体、溶解气体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
b)气瓶为纤维缠绕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GB/T3730.2、GB/T13005及GB/T33145、TSG R0005及TSGR0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资质与职责
4.1 资质
4.1.1 长管拖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长管拖车和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且按许可范围设计、制造。
4.1.3 制造单位应按国务院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产品制造资质。
4.1.4气瓶设计文件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鉴定。
4.2 职责
4.2.1 设计委托方
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条件,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充装频率(次/年),以及可能的附加载荷等;
b)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CAS编号)、名称、类别(项别)、组分、物理与化学性质、危害性、有害杂质含量,以及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等;
c)单只气瓶公称水容积和总水容积;
d)预期使用年限;
e) 定型底盘或牵引车的型号及必要的技术参数;
f)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气瓶表面处理、承压系统的含水量及漏率检测等要求)。
4.2.2 设计单位
4.2.2.1 设计单位应对长管拖车的设计质量负责。
4.2.2.2 设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应满足TSG R0005的要求。
4.2.2.3设计单位应在其产品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4.2.3制造单位
4.2.3.1 制造单位应对长管拖车的制造质量负责。
4.2.3.2 气瓶制造单位应按经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气瓶制造,且对其制造质量负责。
4.2.3.3 制造单位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当原设计文件需修改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
4.2.3.4长管拖车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制定质量计划,其项日至少包括气瓶和管路等受压元件、外购件或外协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试验和合格要求等。
4.2.3.5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的规定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且对报告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3.6 每辆长管拖车检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出具产品合格证。
4.2.3.7 制造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长管拖车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且取得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4.2.3.8 长管拖车应按型号通过国务院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的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和相关试验,且取得相应合格证明文件。
4.2.3.9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辆长管拖车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a)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b)焊接工艺文件;
c)标准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d)制造过程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
e)出厂文件(符合第12章的规定);
f)原设计文件。
5 材料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的选用应考虑其力学性能、弯曲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与充装介质接触的材料应相容。
5.1.2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3需焊接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
5.1.4材料制造单位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5.1.5 材料制造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齐全、清晰,
且印制有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或标签,还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5.1.6长管拖车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材料时,应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5.1.7制造单位应对取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5.1.8当采用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时,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由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5.2 气瓶
5.2.1 瓶体
5.2.1.1瓶体用无缝钢管除应符合TSG R0006和GB/T3314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1.2瓶体应选用由整根无缝钢管制造,不允许拼接。
5.2.1.3充装氢气或天然气等有致脆性、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用无缝钢管,其材料化学成分中碳(C)
不大于0.350%、磷(P)不大于0.020%、硫(S)不大于0.010%,且硫和磷(S+P)的总含量不大
于0.025%。
5.2.1.4充装5.2.1.3以外介质的无缝钢管,其材料化学成分中碳(C)不大于0.50%、磷(P)不
大于0.020%、硫(S)不大于0.010%,且硫和磷(S+P)的总含量不大于0.025%。
5.2.1.5钢管内、外表面应无裂纹、折叠、轧折、离层和结疤等缺陷。若有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处应光滑过渡,清除后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规定值。
5.2.1.6钢管应按NB/T 47013.3—2015的规定逐根进行纵、横向超声检测,合格质量级别应不低王I级。
5.2.2 端塞
5.2.2.1 端塞应选用锻件。选用30CrMo、35CrMo的锻件应符合NB/T47008—2017的规定,其级别不低于Ⅲ级;选用S30403、S30408、S31603及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的锻件,应符合NB/T47010—2017的规定,其级别不低于Ⅲ级。
5.2.2.230CrMo、35CrMo锻件经调质热处理后的硬度应低于气瓶热处理后的硬度,且经-40℃夏比冲击试验,其3个标准冲击试样冲击吸收能量(KV₂)的平均值应不小于41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41J,但不小于29J。
5.3 管路
5.3.1 装卸管路
5.3.1.1 管子应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且应符合GB/T14976的规定。充装氢介质应选用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
5.3.1.2管件应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锻件,且应符合NB/T47010—2017的规定,其级别应不低于Ⅲ级。充装氢介质应选用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锻件。
5.3.2排污管
排污管宜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且应符合GB/T14976的规定。
5.3.3 泄放管
泄放管应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管,且应符合GB/T 14976或GB/T 1277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3.4 气动管路
气动管宜选用满足使用要求的非金属材料,其公称压力应不低于0.8MPa,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选用金属材料时应符合5.3.3的规定。
5.4 框架
5.4.1 角柱、端梁及侧梁等主要受力构件用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足够的强度和韧性。
5.4.2角柱、端梁及侧梁等主要受力构件用材料应经不高于-20℃夏比冲击试验,其3个标准冲击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KV₂)的平均值应不小于27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27J,但不小于1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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