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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Y/T 798-2015 (NY/T798-2015) | 中文名称 | 复合微生物肥料 | 英文名称 |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 行业 | 农业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B10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80 | 字数估计 | 7,794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实施日期 | 2015-08-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NY/T 798-2004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GB/T 19524.1; GB/T 19524.2; HG/T 2843; NY 525; NY/T 1113; NY/T 1978; NY/T 2321 | 起草单位 |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归口单位 |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 标准依据 | 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
NY/T 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英文名称: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代替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NY/ T 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与 NY/ T 798-20CM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要求;
-修改了 pH 范围要求;
-^ 修改了产品中砷(As)、镉(Cd)、铅(Pb)、铬(O)、汞( Hg)限量指标要求;
-修改了判定规则;
-增加了总养分中各单养分的限值要求;
-增加了有机质的技术指标要求;
-删除了细度技术指标要求;
-规范了产品检测方法等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昕、李俊、马鸣超、沈德龙、关大伟、曹凤明、李力、陈慧君、杨小红、王占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 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5 2 5 有机肥料
NY/ T 1 1 1 3 微生物肥料术语
NY/ T 1978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 T 2321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4 要求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
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
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 外观(感官)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悬浮型液体产品应无大量沉淀,沉淀轻摇后分散均匀;粉状产品应松散;粒状
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
4.3 技术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产品剂型分为液体和固体,固体剂型包含粉状
和粒状。
4.4 无害化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 试 验 方 法
5.1 -般要求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照 HG/ T 2843 的规定执
行。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及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 GB/ T 8170 的规定。
5.2 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水分、pH 的测定
按照 NY/ T 2321 的规定执行。
5 .3 总 氮 ( N )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525的规定执行。
5 .4 磷(P205 )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525 的规定执行。
5 .5 钾( K20)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T 2321的规定执行。
5.6 有机质的测定
按照 NY 525 的规定执行。
5.7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照 GB/ T 19524.1 的规定执行。粪大肠菌群数测定流程及最可能数 MPN)检索表参见 NY/ T
2321附录 D
5 .8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照 GB/ T 19524.2的规定执行。
5 .9 砷 ( As) 镉 ( Cd) 铅(Pb) 铬(O) 汞 ( Hg )的测定
按照 NY/ T 1978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6 .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6 .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表 2中的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 .2 抽 样
6.2.1 通 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
污染。
6.2 .2 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 .2.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抽取 5 袋(桶) 10 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
取样 500 g(mL) 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 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 500 g(mL)
6 .3 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和无害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出厂检验的技术指标符合表1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包装、标识、运输和JiC存
7.1 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产品包
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 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2.1 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
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
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 .2.2 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
其明示量的士5%。
7.2.3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2.4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
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
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6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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