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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798-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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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798-2015 英文版 150 NY/T 798-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有效
NY/T 798-2004 英文版 359 NY/T 798-2004 [PDF]天数 <=3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NY/T 798-2015 (NY/T798-2015)
中文名称 复合微生物肥料
英文名称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行业 农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10
国际标准分类 65.080
字数估计 7,794
发布日期 2015-05-21
实施日期 2015-08-01
旧标准 (被替代) NY/T 798-2004
引用标准 GB/T 8170; GB/T 19524.1; GB/T 19524.2; HG/T 2843; NY 525; NY/T 1113; NY/T 1978; NY/T 2321
起草单位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归口单位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标准依据 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英文名称: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代替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NY/ T 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与 NY/ T 798-20CM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要求; -修改了 pH 范围要求; -^ 修改了产品中砷(As)、镉(Cd)、铅(Pb)、铬(O)、汞( Hg)限量指标要求; -修改了判定规则; -增加了总养分中各单养分的限值要求; -增加了有机质的技术指标要求; -删除了细度技术指标要求; -规范了产品检测方法等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昕、李俊、马鸣超、沈德龙、关大伟、曹凤明、李力、陈慧君、杨小红、王占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 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5 2 5 有机肥料 NY/ T 1 1 1 3 微生物肥料术语 NY/ T 1978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 T 2321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4 要求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 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 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 外观(感官)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悬浮型液体产品应无大量沉淀,沉淀轻摇后分散均匀;粉状产品应松散;粒状 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 4.3 技术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产品剂型分为液体和固体,固体剂型包含粉状 和粒状。 4.4 无害化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 试 验 方 法 5.1 -般要求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照 HG/ T 2843 的规定执 行。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及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 GB/ T 8170 的规定。 5.2 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水分、pH 的测定 按照 NY/ T 2321 的规定执行。 5 .3 总 氮 ( N )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525的规定执行。 5 .4 磷(P205 )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525 的规定执行。 5 .5 钾( K20)含量的测定 按照 NY/ T 2321的规定执行。 5.6 有机质的测定 按照 NY 525 的规定执行。 5.7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照 GB/ T 19524.1 的规定执行。粪大肠菌群数测定流程及最可能数 MPN)检索表参见 NY/ T 2321附录 D 5 .8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照 GB/ T 19524.2的规定执行。 5 .9 砷 ( As) 镉 ( Cd) 铅(Pb) 铬(O) 汞 ( Hg )的测定 按照 NY/ T 1978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6 .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6 .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表 2中的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 .2 抽 样 6.2.1 通 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 污染。 6.2 .2 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 .2.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抽取 5 袋(桶) 10 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 取样 500 g(mL) 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 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 500 g(mL) 6 .3 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和无害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出厂检验的技术指标符合表1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包装、标识、运输和JiC存 7.1 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产品包 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 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2.1 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 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 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 .2.2 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 其明示量的士5%。 7.2.3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2.4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 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 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6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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