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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Q/BQB 131-2018 (Q/BQB131-2018) | 中文名称 | 连铸板坯 | 英文名称 | Continuous casting slab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中标分类 | BQB | 字数估计 | 10,197 | 归口单位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Q/BQB 131-2018
Continuous casting slab
代替 Q/BQB 131-2014
连铸板坯
2018-01-15发布
2018-04-10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格式编写。
本标准根据本企业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Q/BQB 131-2014。本标准与Q/BQB 13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2 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
--删除厚度规格 150 mm、200 mm、210 mm、220 mm,增加了厚度规格 360 mm;
--删除表 1 的通常长度范围的规定;
--参考YB/T 2012-2014,将宽度允许偏差由“-10 mm~+15 mm”改为表2的按公称宽度范围而有
所不同;
--表1,厚度规格为250 mm的板坯,定尺长度范围由“6 800 mm~12 000 mm”改为“6 000 mm~
11 800 mm”;厚度规格为230 mm的板坯宽度由“800 mm~1 930 mm”改为“900 mm~2 300 mm”,
定尺长度由“8 000 mm~12 000 mm”改为“6 000 mm~11 000 mm”;
--新增“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板坯尺寸、外形的允许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整面清理的板
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增加按需选择进行的低倍检验要求;
--参考YB/T 2012-2014修改表面质量要求;
--参考YB/T 2012-2014,表3的外形要求中,宽度楔型“∣W-W2∣≤20 mm”改为“∣W-W2∣
≤10 mm,对头尾坯≤50 mm”;
--增加试验方法章节和表4;
--厚度测量,“板坯厚度应在距端部200 mm~300 mm、宽度1/2处进行测量”修改为“板坯厚度
应在两端的宽度方向1/2处进行测量”;
--新增“连铸板坯的复验与判定应按GB/T 2101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晴。
Q/BQB 131-201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QB 131-1989、Q/BQB 131-1994、Q/BQB 131-1999、Q/BQB 131-2003、 Q/BQB 131-2005、
Q/BQB 131-2009。
2月01日 14点17分
连铸板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铸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标志及检验文件
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供热轧及厚板用的连铸板坯。板坯不得进行纵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2015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101-2017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4236-2016 钢的硫印检验方法
YB/T 4003-2016 连铸钢板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 订货所需信息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如下信息:
a) 本企业标准号;
b) 牌号;
c) 规格;
d) 重量;
e) 其它特殊要求。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
4.1.1 板坯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表 1 单位为毫米
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公称宽度 定尺长度
230
±6.0
900~2 300 6 000~11 000
250 900~2 300 6 000~11 800
300 1 200~2 300
6 800~10 200
360 1 200~2 300
+80
表 2 单位为毫米
公称宽度 宽度允许偏差
< 1 000
+10
≥1 000~1 600
+15
>1 600
+15
-10
4.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其它规格的板坯。
4.1.3 板坯定尺和范围定尺应在表 1 规定的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允许偏差为 mm,经供需双
方协商,可交付一定比率的短尺板坯。
4.1.4 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板坯尺寸、外形的允许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
4.1.5 需要整面清理的板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外形
板坯的外形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4.3 重量
板坯按实际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宝钢企业标准或其它标准的规定。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板坯以铸态交货。
5.4 低倍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连铸板坯可进行硫印或低倍检验。试验方法和
验收准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若无约定则由供方确定,见表 4。
5.5 表面质量
5.5.1 板坯横截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缩孔、皮下气泡、裂纹。
5.5.2 板坯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夹渣、深度或高度大于 3 mm 的划痕、
压痕、擦伤、气孔、冷溅、皱纹、凸块、凹坑和深度大于 2 mm 的裂纹以及其它影响轧制质量的缺陷。
不得有高度大于 5 mm 的火焰切割瘤。
5.5.3 板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缺陷,允许清除。清除应沿轧制方向进行,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单面清
理深度应不大于公称厚度的 10%,两相对面清理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公称厚度的 15%。清理宽度应大于
清理深度的 6 倍,清理长度应大于清理深度的 10 倍。清理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如果清除深度大于厚
度的 4%,而清除处又不在板坯宽度方向的中部 1/3 时,应在连铸板坯同一面上与长度方向的中心轴线
对称位置修磨相应的面积和深度。
5.5.4 需要整面清理的板坯,其清理面积与板坯被清理面的面积之比应不小于 0.98。
5.5.5 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板坯表面质量要求可适当调整。
5.6 其它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补充进行其它检验项目。
表 3
外形 图示 外形允许偏差
横截面脱方
公称厚度≤200 mm 时,α≤5.0 mm
公称厚度>200 mm 时,α≤8.0 mm
镰刀弯
L-板坯长度 W-板坯宽度
每米不大于 8 mm
长度≤10 m 时,A≤30 mm
长度>10 m 时,A≤40 mm
不平度
L-板坯长度 T-板坯厚度
每米不大于 15 mm
总不平度 A≤1.5%L
表 3(续)
外形 图示 外形允许偏差
鼓肚
L-板坯长度 W-板坯宽度
T-最小厚度 T1-最大厚度
∣T-T1∣≤1%W
L-板坯长度 T-板坯公称厚度 W-板坯宽度
a≤5%T
切斜
L-板坯长度,W-板坯宽度
a≤25 mm
L-板坯长度,T-板坯厚度
∣L-L1∣≤10 mm
剪切变形
L-板坯长度,T-板坯公称厚度,W-板坯宽度
∣W-W1∣/2≤10%T
表 3(续)
外形 图示 外形允许偏差
凹陷
L-板坯长度,W-板坯宽度
a≤5 mm
L-板坯长度,W-板坯宽度
b≤5 mm
厚度楔型
L-板坯长度
∣b-a∣≤3 mm
宽度楔型
W-板坯宽度
∣W-W2∣≤10 mm,对于头尾坯≤50 mm
6 检验与试验
6.1 组批规则
板坯应成批检验和验收,每批由同牌号、同炉号和同截面尺寸的产品所组成。
6.2 试验方法
每批连铸板坯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3 尺寸测量
6.3.1 厚度测量:板坯厚度应在两端的宽度方向 1/2 处进行测量。
6.3.2 宽度测量:板坯宽度应在板坯长度的中部测量。
6.3.3 长度测量:板坯的长度应沿板坯宽面的中心线测量。
表 4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部位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分 1/炉 GB/T 20066 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
2 低倍 GB/T 226、YB/T 4003
GB/T 226、GB/T 423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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