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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5244-2018 (QB/T5244-2018) | | 中文名称 | 吊面毛皮服装 | | 英文名称 | Fur-liner garment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8 | | 字数估计 | 16,112 | | 发布日期 | 2018-04-30 | | 实施日期 | 2018-09-01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吊面毛皮服装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QB/T 5244-2018: 吊面毛皮服装
QB/T 5244-2018 英文名称: Fur-liner gar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244一 2018
吊面毛皮服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面毛皮服装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毛皮、毛革为内胆,以纺织品为主要面料的毛皮服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产品分类
3.1 上装
猎装、马甲等。
3.2下装
裙、裤等。
3.3全身装
风衣、大衣等。
4要求
4.1 号型和规格
4.1.1 号型
4.1.2规格
按GB/T 1335.1、GB/T 1335.2、GB/T1335.3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皮革、毛皮、毛革、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原料
按相关产品标准选用,毛皮领子应符合QB/T2970的规定,特殊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4.3原料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特殊风格除外)。
4.4辅料和配件
4.5 缝制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成衣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装置与条件
5.1.1 测量工具
钢直尺,最小刻度0.5 mm、1mm;钢卷尺,最小刻度1 mm。
5.1.2检验台
长、宽、高适度,台面平整,样品能在台上摊平。
5.1.3照度
不小于7501x。
5.2号型和规格
5.2.1 号型表示
按GB/T 1335.1、GB/T 1335.2、GB/T 1335.3的规定进行检验。
5.2.2规格允许偏差
当相关方对规格及允许偏差有异议时,按设计规定、附录A进行检验。
5.3皮革、毛皮、毛革、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原料,毛皮领子
在裁剪、制做以前,按相关产品标准、附录B进行检验。
5.4针距
用钢板尺在成品任意部位(厚薄部位、刺绣部位除外)取大于30 mm测量。
5.5 其他项目
用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款式且同色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6.3常规型式检验
6.3.1 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量
抽样按产品批量(L)随机抽验:
—L≤100,抽验3件(套);
—1001000,抽验30件(套)。
委托检验时,可从生产该批产品的原料中抽取3张毛皮(毛革)、0.5m纺织品、辅料适量检验理化性能指标。
6.4特殊型式检验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5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量产品的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划分。
6.5.1 缺陷定义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特殊风格除外)。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3类:
a)轻微缺陷
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陷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
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
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6.5.2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
定量指标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
定量指标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
定量指标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异味超标;掉毛严重;严重色花、油腻;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破损;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渗胶;皮革、毛革表面大面积裂面、裂浆、掉浆等;成品出现15 mm以上断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为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6.6合格判定
6.6.1单件判定规则
被测样品缺陷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判该产品合格: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0,轻微缺陷数≤8;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1,轻微缺陷数≤6;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2,轻微缺陷数≤4。
6.6.2批量判定规则
抽验样本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中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7产品售后质量综合判定
参见附录D的规定。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单位名称(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吊面毛皮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标志。
7.1.2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号型(规格)、货号、主体材质(少量、装
饰性材质可不标注)、合格(检验)标识:
——主体毛皮材质、与主体毛皮材质不一致的毛皮领子应标注动物种类(可标注大类),如羊毛皮、
兔毛皮、貂毛皮等;
——主体纺织面料应标注主要纤维成分(单一纤维含量超过10%);
——皮革、毛皮、毛革辅料可标注动物种类大类,如羊皮革、兔毛皮、牛皮革等;
——人造革/合成革可标注“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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