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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C/T 1094-2018 (QC/T1094-2018)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 ion batteries for motorcycle starting |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85 | | 字数估计 | 17,173 |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 实施日期 | 2019-01-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2900.41; GB/T 18287; GB/T 23638; GB/T 31485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6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的型号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
QC/T 1094-2018: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QC/T 1094-2018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 ion batteries for motorcycle star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的型号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
志、包装、运输、储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 、 GB/T 23638 、 GB/T 31485 及 GB/T 18287 中包含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标准。
4 型号和结构
4.1 产品命名方法及型号
4.1.1 产品命名方法见图 1 ,产品型号见表 1 。
4.2 结构
4.2.1 产品外形尺寸标注方法如图 3 所示。
4.2.2 表 1中外形尺寸是指槽、盖的外形尺寸,不包括电池的连接件、端子突出部分。
4.2.3 表 1 中没有列出的特殊规格型号的电池由制造商与用户协商确定。
5 要求
5.1 外观、极性、外形尺寸
5.1.1 外观
5.1.1.1 电池外观应清沽,不应有裂痕、裂纹、凹痕、沙眼、变形和其他形式的机械损伤,输出
引线不应有锈蚀。
5.1.1.2 电池所有引出电缆线均应有防止电缆线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不应有电缆拔脱、断线、
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的现象,电缆线均不应有导线裸露的现象。
5.1.2 极性
电池的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相一致。
5.1.3 外形尺寸
电池外形尺寸列于表 1。
5.2 容量
电池按 6.3.3 的规定试验后,放电容量应达到表1 所示容量的 90% 以土。
5.3 常温高倍率放电特性
电池按6.3.4的规定试验后,电池放电5s 电压应不低于10.0V, 放电9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4 低温高倍率放电特性
电池按6.3.5的规定试验后,电池放电5s 电压应不低于7.2V, 放电9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5 充电接受能力
电池按6.3.6的规定试验时,第10min 时的充电电流与Ia的比值应大于6.0。
5.6 耐振动性能
电池按6.3.7的规定经受振动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外壳不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外形尺寸范围:
b) 不出现电压异常下降;
c) 电池不出现电池槽裂纹,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5.7 耐电流特性
电池按6.3.8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外形无损伤、无变形。
5.8 循环寿命
电池按6.3.9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循环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
5.9 荷电保存特性
5.9.1 高温荷电保存特性
电池按6.3.10.1 的规定试验后,放电30s 电压应不低于9.3V。
5.9.2 常温荷电保存特性
电池按6.3.10.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90%。
5.10 储存特性
电池按6.3.11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85%。
5.11 过放电恢复特性
电池按6.3.1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并且电池放电容量应大于标称 容量的80%,放电3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12 安全性
5.12.1 过充电
电池按6.3.13.1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2 短路
电池按6.3.13.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3 跌落试验
电池按6.3.13.3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12.4 加热试验
电池按6.3.13.4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放电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80%。
5.12.5 挤压试验
电池按6.3.13.5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6 针刺试验
电池按6.3.13.6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3 吊起时的密封性
电池按6.3.14的规定试验后,各端子及盖子不应有损坏,全密封电池应不漏气。
5.14 端子扭力
电池按6.3.15的规定试验后,端子与电池盖之间的连接点不应有损坏和变形。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在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不大于90%、大气压力为86~106kPa 的环 境下进行。
6.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6.2.1 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Q/V。
6.2.2 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6.2.3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0.5℃,允许误差±1℃。
6.2.4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1%。
6.2.5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准确度为±0.02mm。
6.2.6 测量用压力表:不低于1.0级的准确度等级。
6.3 电池的试验方法
6.3.1 外观、极性、外形尺寸
6.3.1.1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电池的外观,应符合5.1.1的要求。
6.3.1.2 极性
用万用表20V 电压挡测量电池的极性,应符合5.1.2的要求。
6.3.1.3 外形尺寸
用通用量具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5.1.3的要求。
6.3.2 充电
在25℃±5℃的环境条件下,电池以0.5C₂A 电流充电,充电中的电池端电压达到14.4V 时,再 以相同的电压连续充电4h。
6.3.3 容量
电池按6.3.2的规定充电,并搁置1h 后,在25℃±5℃的环境下,以2小时率电流 (I2) 放电, 直至终止电压为9.6V, 按电流与放电时间的乘积计算电池放电容量。电池放电容量应符合5.2的要 求。但是在容量达不到表1所示容量的90%时,可再连续测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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