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SB/T 10419-2017'
标准编号 | SB/T 10419-2017 (SB/T10419-2017) | 中文名称 | 植脂奶油 | 英文名称 | Non-dairy whipping cream | 行业 |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X28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60 | 字数估计 | 10,170 | 发布日期 | 2017-01-13 | 实施日期 | 2017-10-01 | 起草单位 | 盐城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南侨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上海)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市糕点行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88/SC 1) | 提出机构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SB/T 10419-2017: 植脂奶油
SB/T 10419-2017 英文名称: Non-dairy whipping cre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代替SB/T 10419-2007
植 脂 奶 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B/T 10419-2007《植脂奶油》,与SB/T 10419-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
---对“植脂奶油”的定义进行了完善;
---新增加了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分类调整了水分和脂肪的理化指标要求;
---将原“卫生指标”调整为“食品安全指标”,并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持一致;
---将原“标签及贮存”调整为“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并结合产品特点对包装、
运输、贮存提出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SAC/TC488/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盐城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益食品(苏州)
有限公司、南侨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益
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上海)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
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
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市糕点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黄海瑚、周宇婷、吴智明、曾晓辉、黄利、梁嘉臻、宝黎、宋全厚、张辉、
张九魁、康黎娜、蔡纬红、段文锋、高树山、张银桃、彭亚锋、钱志先。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 10419-2007。
植 脂 奶 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脂奶油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原辅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植脂奶油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4 产品分类
4.1 植脂类: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全部为植物油脂的制品。
4.1.1 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食用氢化油制成的植脂类制品。
4.1.2 非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非氢化食用植物油制成的植脂类制品。
4.2 含乳脂类: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中加入乳脂成分的制品。
4.2.1 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食用氢化油且含有乳脂成分的制品。
4.2.2 非氢化型:在产品配料中使用非氢化食用植物油且含有乳脂成分的制品。
4.3 其他类:在产品生产中采用其他原辅料(或工艺)制成的制品。
5 原辅料
5.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5.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5.4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5 食用氢化油
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
5.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
6.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样品处理
把低温贮藏(-18℃以下)的植脂奶油产品置于不高于7℃的冷藏柜中,直至产品成为全融状态。
解冻后的样品应保存在低于7℃的冷藏柜中,并在24h之内完成取样工作,取样检验时振摇均匀。
7.2 感官
用不锈钢勺取非冷冻或已解冻摇匀的植脂奶油样品约20g,置于干燥的白瓷盘中,在室温、自然光
(或相当自然光)的条件下通过视觉、嗅觉和触觉器官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表1的要求给出文字描述和
检验结论。
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
按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2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7.3.3 打发倍数
取已解冻摇匀的植脂奶油样品800g于5L的搅拌机容器中,在室温20℃±2℃、样品温度3℃~
10℃、打发速度180r/min~210r/min的条件下,将样品打发至光泽消失,软尖峰出现,此样品用于测
定打发倍数。
取一干燥的平口烧杯称量。用称量纸作筒将打发好的植脂奶油样品小心挤入烧杯中(挤的过程中
注意不要混入汽泡),挤满并用刮刀刮去超出杯口的部分后称量,将同一烧杯洗净、擦干,注满已完全化
冻未打发的植脂奶油样品称量,按式(1)计算打发倍数。
7.4 食品安全指标
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用于留样和检验。
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应经过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脂肪、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连续生产一年;
c) 主要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d) 停产后又恢复生产;
e)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6.1、6.2、6.3、6.4和9.1.1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中大肠菌群、霉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则允许
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经营
9.1 标签、标志
9.1.1 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标志
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9.2.2 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
9.3 运输
9.3.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9.3.2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3.3 不应与有毒、有异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