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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B/T 10823-2012 (SB/T10823-2012) | | 中文名称 | 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non-meat protein products in processed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 | 行业 |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20.10 | | 字数估计 | 6,699 | | 采用标准 | CAC/GL 15-1991, MOD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2号(总第158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9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在畜禽肉制品加工中适当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原则, 以及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加工畜禽肉制品标签的原则。 |
SB/T 10823-2012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non-meat protein products in processed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ICS 67.120.10
X22
备案号:3848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
(CAC/GL15-1991,MOD)
2012-12-20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CAC/GL15-1991《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制品导则》(英文版)。本标
准与CAC/GL15-1991相比,主要技术修改如下:
---将原文的(ⅰ)和(ⅱ)合并为一条;
---原文中定义改为GB/T 1.1-2009版的写法;
---原文定义中对“非肉类蛋白质”的举例改为“注解”的形式;
---删去了原标准中5.2条款中(ⅰ)蛋白质质量检测和(ⅱ)保证营养性的提示。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
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靖江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喜旺食
品有限公司、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峰、孟凡场、丁元文、王玉芬、陈松、田英刚、吴冬、陈楚锐、杨鲁宁、褚洁明、
赵瑞连、滕用雄、张曰富、刘振宇、陈文华、张春江。
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畜禽肉制品加工中适当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原则,以及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
品的加工畜禽肉制品标签的原则。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 non-meatproteinproducts
非源于畜肉及禽肉的可食用蛋白质制品。
注1:乳蛋白质制品(MPP):指脱脂后蛋白质质量分数不小于25%的奶和奶制品。
注2:植物蛋白质制品(VPP):遵循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植物蛋白的适用标准(见附录A)。
注3:其他类蛋白质制品:蛋类蛋白质制品、血类蛋白质制品、鱼肉蛋白制品和骨蛋白制品等。
3 基本原则
3.1 只有在本标准定义中规定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可用于畜禽肉制品。
3.2 在畜禽肉制品中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品时应在标签中明确标注。
应以含量多少降序完整列出所有成分。
产品成分的描述中应包括畜禽肉制品中非肉类蛋白制品的来源(如豆类、花生),并宜标注非肉类蛋
白制品的形态(如组织状、纤维状)。
4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作为功能性和可选成分的使用
4.1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可用作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在畜禽肉加工产品中使用,但它不能替代该产品
标准所要求的畜禽肉的含量。
4.2 作为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在加工中使用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其含量应该以成品的干物质的净
重为基础进行计算。实际使用量应该根据添加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和有关成品的特性而变化。
4.3 非肉类蛋白质制品作为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时,应遵守其他功能成分和可选成分相应的规定,
不改变产品名称。
5 部分替代畜禽肉制品中畜肉和禽肉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使用
5.1 当使用非肉类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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