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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AJ 1001-2015 (TAJ1001-2015) | 中文名称 | PM2.5防护口罩 | 英文名称 | PM2.5 protective mask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中标分类 | W55 | 国际标准分类 | ICS 13.340.30 | 字数估计 | 11,111 |
TAJ 1001-2015: PM2.5 防护口罩
TAJ 1001-2015 英文名称: PM2.5 protective mask
ICS 13.340.30
W 55
备案号 AJ
中 国 纺 织 品 商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PM2.5防护口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M2.5防护口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和标记,技术要求,检测方法,产品说明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民众所佩戴的防止空气中PM2.5吸入的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有害气体和蒸汽的吸入,不适用于缺氧环境、逃生、消防、医用以及其他职业用的防尘口罩。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
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过滤材料对人体应无害、无异味,直接与面部接触的材料应不引起皮肤刺激;
b) 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使用期内不应出现破损或变形;
c) 按本标准 6.3 条-6.6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所用材料的内在质量要求见表 1。
5.1.2 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应满足:
a) 口罩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适合人体头面型,具有较小的死腔和较大的视野;
b) 部件的设计组成应不易产生结构性破损,佩戴时不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c) 口罩系带应可调,便于佩戴或摘除;应能将口罩牢固地固定在头面上,且不应出现明显压迫感或疼痛;
d) 口罩主体遮盖口鼻与面部之间应有一定间隙,口罩周边应保证与面部密合;
e) 鼻夹柔软,可按佩戴者鼻梁高低调节与面部密合。
5.1.3 生产场所
口罩生产场所卫生应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章的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2 过滤效率
按本标准6.7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每个样品的过滤效率应始终符合表2的要求。
5.3 总泄漏率
按本标准6.8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表3要求。
5.4 呼吸阻力
按本标准6.9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表4要求。
5.5 口罩系带与主体连接力
按本标准6.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口罩系带在承受10N顺轴向拉力,持续时间为10s时,不应出现
滑脱或断裂现象。
5.6 死腔
按本标准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样品的死腔以吸入气中二氧化碳体积分数表示时,结果平均值应不大于1%。
6 检测方法
6.1 表观检查
根据各技术要求的需要,在进行实验室性能检查前,应对样品进行目测外观检查。随弃型口罩或可
更换型口罩各要求检查2个样品,分别经过温度和湿度预处理,其中:
a) 样品表面不应破损、变形和有明显的其他缺陷;
b) 部件材料和结构应能耐受正常使用条件及可能遇到的温度和湿度,按 6.2 方法经温度湿度预
处理后部件不应脱落、损坏和变形;
c) 系带应可调,可更换型口罩的系带设计应为可更换。
6.2 温度湿度预处理
按GB 2626-2006中6.2.1的规定进行。
6.3 甲醛
按GB/T 2912.1规定执行。样品不进行预处理,测试前样品密封保存。
6.4 pH 值
按GB/T 7573规定执行。样品不进行预处理,测试前样品密封保存。试样在口罩与人体接触面层裁取。
6.5 可分解致癌芳香氨染料
按GB/T 17592和GB/T 23344规定执行,适用于纺织品中有染色或印花部分的口罩。
注: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15979中附录B的规定规定执行,测试前样品密封保存。
6.7 过滤效率
按GB 2626-2006中6.3规定执行。取随弃型口罩或可更换型口罩15个,其中10个未处理样,5个温度
湿度预处理样。采用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系统,NaCl颗粒物浓度不超过30 mg/m3,计数中位径(CMD)
为(0.075±0.020)μm,粒径分布的几何标准偏差不大于1.86,在(85±2)L/min气体流量条件下进
行检测。检测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10)%。
用适当的夹具将口罩连接在检测装置上。若有呼气阀,应将呼气阀密封;可更换型口罩要将过滤元
件安装完整后测试。检测开始后,记录初始的过滤效率。检测一直持续到滤料上已经累计了(30±1)
mg颗粒物为止。应连续记录过滤效率结果,取过滤效率最低值为最终结果。
6.8 总泄漏率
按GB 2626-2006中6.4规定执行。取随弃型口罩或可更换型口罩10个,其中一半为未处理样,一半为
温度湿度预处理样。若被测样品具有不同的号码,则每个号码至少有两个样品。选择10名刮净胡须的受
试者(5名男性和5名女性),其脸型应属该类产品的有代表性的使用者,不应包括脸型明显异常者;脸
型的主要尺寸应参考附录B中试验头模的主要尺寸要求,分大号、中号和小号3个号型,应根据测试口罩
的标明的型号大小选择适当受试者。按GB/T 5703的要求测量并记录受试者的形态面长和面宽数据。
以针对人群的总体总泄漏率为评价标准,10个受试者中至少有8个人的总泄漏率符合标准。
6.9 呼吸阻力
检测设备符合GB 2626-2006中6.5.2的要求。吸气阻力和呼气阻力各取4个样品,其中一半为未处理
样,一半为温度湿度预处理样。试验头模的主要尺寸应参考附录B的要求,分大号、中号和小号3个号型,
应根据测试口罩的型号大小选择适当的试验头模。
将口罩佩戴在头模上,检查装置的气密性及工作状态,并将系统阻力设定为0,将通气量重调节至
(85±2)L/min。测定并记录吸气阻力。应对头模的尺寸作出规定。
呼气阻力测定方法与吸气阻力相同。以通气量(85±2)L/min反向通过样品,记录阻力即为呼气阻力。
加载呼吸阻力测试:在气体流量为(85±2)L/min条件下做加载试验,直到口罩的表面颗粒物堆积
到(30±1)mg。将加载后的口罩取下后再按呼、吸气阻力测试方法测试加载呼吸阻力。
6.10 口罩系带与主体连接力
按GB 2626-2006中6.11的规定进行。取2个样品,其中1个为未处理样,1个为温度湿度预处理样。
6.11 死腔
按GB 2626-2006中6.9的规定进行。取3个样品,样品不经过预处理。
7 产品说明和包装
7.1 产品说明
产品说明应提供使用者必须了解的信息,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a) 产品执行标准号;
b) 生产日期和推荐使用时间;
c) 使用范围与限制;
d) 对于更换的部件,说明与口罩主体一起使用的方法;
e) 佩戴方法和佩戴气密性检查方法;
f) 储存方法;
g) 对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警示及注意事项,如:
1) 适合性;
2) 面部发须可能导致口罩泄漏;
3) 环境空气受到污染,如有害气体、缺氧等。
7.2 包装
7.2.1 销售用包装应能保护产品,防止使用前受到机械损伤和污染;
7.2.2 产品包装应有行业联盟标识,应给出结构类别(随弃型、可更换型),大小类别(大号、中号、
小号)与级别(F90、F95)标记;
7.2.3 产品包装应给出质保期。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选择与使用指导性建议
A.1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选择
a) 当 PM2.5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轻度和中度污染时,即 PM2.5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介于 100-200,
也就是 PM2.5 24 小时平均浓度介于 75-150μg/m3时,建议使用 F90 级 PM2.5防护口罩;
b) 当 PM2.5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重度和严重污染时,即 PM2.5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介于 200-500,
也就是 PM2.5 24 小时平均浓度介于 150-500μg/m3时,建议使用 F95 级 PM2.5防护口罩;
c) 当空气中细颗粒物 24 小时的平均浓度大于 500μg/m3,建议避免户外活动。
A.2 使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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