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TB > 第5页 > TB 10009-2016
| 标准编号 | TB 10009-2016 (TB10009-2016) | | 中文名称 |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Traction Power Supply |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S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80 | | 字数估计 | 141,146 | | 发布日期 | 2016-05-26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 10009-2005 | | 标准依据 | 国铁科法(2016)22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铁路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单相工频、接触网标称电压为25kV的标准轨距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计。 |
TB 10009-2016: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TB 10009-2016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Traction Power Supply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10009-2016
J 452-2016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统一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单相工频、接触网标称电压为25 kV的标准轨距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计。
1.0.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设计年度分为近、远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
1.0.4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系统为一级负荷,牵引变电所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当任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应正常供电。
1.0.5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应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电。当地区无电源且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向铁路其他用户及地方负荷供电。
1.0.6 设计选用的设备应能满足电力牵引的要求。电力牵引供电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0.7 寒温及寒冷地区铁路牵引供电工程设计应根据其特点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材料和设备选型等措施。
1.0.8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0.9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电力牵引区段建筑限界的要求。
1.0.10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牵引供电
3.1 一般规定
3.1.1牵引供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公用电力部门商定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供电方案,并核算系统电压损失。
3.1.2枢纽内不同牵引变电所的主供电源,不宜由电力系统变电站同一母线引入。
3.1.3牵引供电设施的布点方案应考虑近、远期供电的合理性和供电需要,结合路网电气化发展规划和枢纽规划,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设计,并可结合相关干线电气化工程分期实施。
3.1.4同铁路枢纽相连的城市轨道交通,当作为枢纽电气化的组成部分时,宜与铁路枢纽供电制式相同,供电制式不相同时应有可靠的衔接措施。
3.1.5电气化铁路干线与相衔接的铁路支线和专用线应分单元供电。
3.1.6电力牵引变电所牵引侧母线的额定电压为27.5 kV,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为2×27.5 kV;电力机车、电动车组受电弓和接触网的标称电压为25kV,短时(5 min)最高电压为29kV;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接触网最低工作电压为20kV,其他铁路接触网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3.2 牵引供电系统
3.2.1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由供电计算确定,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布点应按远期需要设置;
2邻近负荷中心,并应优先在枢纽内设置;
3满足接触网最低电压水平的要求;
4供电范围确定应考虑运营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并便于运营维修;
5便于向邻线及支线供电;6 外部电源工程量小;
7 满足供电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8 考虑相邻牵引变电所间供电能力的相互支援;
9 满足本规范第4.1.1条的相关要求。
3.2.2牵引变电所的进线电源应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3.2.3牵引网供电方式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铁路、公用电力系统等技术经济因素比选确定,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AT供电方式);
2同一条电气化铁路的不同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牵引网供电方式;
3枢纽牵引供电系统宜采用直接供电方式或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当引入枢纽的干线或支线供电方式与枢纽内的供电方式不同时,其分界宜设在枢纽和干线、支线的衔接处。
3.2.4牵引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
2双线铁路区段的供电臂末端可采用上、下行并联供电,两相邻牵引变电所间应设分区所;
3双线铁路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并联供电的供电臂,其回流线或保护线的末端应并联。
3.2.5在相邻两牵引变电所供电的电分相处应设联络开关,联络开关应纳入远动系统;当需要时可实现越区供电。
3.2.6牵引网需要分段或分区供电时,可设开闭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且供电臂较长时,可在供电臂中部设开闭所;
2对未设置牵引变电所且需要较多独立供电线的处所,可设开闭所,开闭所电源进线不宜少于两回;
3 当开闭所供电范围内有两个以上方向的铁路干线引入时,其开闭所的电源进线应分别从两条铁路干线方向引入,一条主供,另一条备用,两条电源进线宜同相序;
4开闭所的电源进线优先采用独立供电线,也可利用接触网作为电源线路。
3.2.7接触网设置独立供电线及分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线铁路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及机务段等应设独立供电线,机务折返段宜设独立供电线;
2牵引变电所、开闭所所在的双线铁路8股道以上的车站及单线铁路6股道以上的车站宜设独立供电线;
3枢纽编组站各分场应设独立供电线,每个分场内宜在当地实行分束供电,分束可根据行车组织及检修需要设置;
4大型客站应设独立供电线,并实行分束供电,分束可根据客运需要按不同方向列车径路或站台划分;当客站设有牵引变电所或开闭所时,每束可设独立供电线;
5铁路专用线和支线宜设独立供电线。
3.2.8接触网供电分区划分及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供电的可靠性、灵活性和独立性,便于故障时缩小停电范围和有利于快速抢修、相互支援、恢复供电;
2 当采用AT供电方式时,牵引变电所与正馈线、接触网间的上网供电线宜分别设置单极电动隔离开关,自耦变压器所附近的接触网宜设置绝缘锚段关节及电动隔离开关,电动隔离开关纳入远动系统;
3 "V形"天窗停电单元的划分,应根据行车组织的需要、线路设施和供电设备情况等综合比较确定。
3.2.9单相牵引负荷对电力系统三相不平衡影响,应满足有关标准规定值,必要时可在电力系统、牵引供电系统采取改善措施。牵引供电系统可采取下列措施:
1 相邻牵引变电所牵引变压器原边换接相序,合理安排牵引网的分段及相序;
2 牵引变电所采用三相一二相平衡变压器。
3.2.10牵引负荷对电力系统的谐波影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谐波预测计算,当大于规定值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3 牵引变压器、导线
3.3.1牵引变压器容量应根据交付运营后第5年或近期的需要通过能力、机车或动车组类型、列车牵引重量、追踪间隔时分等条件计算,并按远期运量预留条件;按紧密运行时客车和货车平行图分别进行校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通过能力小于线路通过能力的50%时,可按1.5~2.0倍的需要通过能力计算,此时不再考虑波动系数和储备系数;
2牵引能耗应按各类电力牵引列车计算,当客货共线铁路的客车、空车比重较小时,可按满载货物列车的牵引能耗计算;
3枢纽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容量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后,再考虑5%~10%的余量;
4应充分利用牵引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3.3.2牵引变电所应设两台(组)牵引变压器,一台(组)运行,另一台(组)备用。每台(组)牵引变压器容量应能承担全所最大负荷。
3.3.3牵引变压器可采用单相结线、三相V,v或V,x结线、三相一二相平衡结线(包括斯柯特结线及阻抗匹配平衡结线等)等其他能满足供电要求的结线。
3.3.4供电臂各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机械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