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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YS/T 231-2015 (YS/T231-2015) | | 中文名称 | 钨精矿 | | 英文名称 | Tungsten concentrate |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D4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060.99 | | 字数估计 | 7,783 |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S/T 231-2007 | | 引用标准 | GB/T 1480; GB/T 4414; GB/T 6150.1; GB/T 6150.2; GB/T 6150.3; GB/T 6150.4; GB/T 6150.5; GB/T 6150.6; GB/T 6150.7; GB/T 6150.8; GB/T 6150.9; GB/T 6150.10; GB/T 6150.11; GB/T 6150.12; GB/T 6150.13; GB/T 6150.14; GB/T 6150.15; GB/T 6150.16; GB/T 6150.17; GB/T 26019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7号(总第187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钨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所得钨精矿产品, 供生产仲钨酸铵、钨酸、偏钨酸铵、氧化钨等使用。 |
YS/T 231-2015: 钨精矿
YS/T 231-2015 英文名称: Tungsten concentr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鸽 精 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代替 YS/T 231-2007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YS/T 231-2007<<鸽精矿上
本标准与 YS/T 231-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对化学成分做了相应的调整;
一一对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做了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梅州钻石鸽制品有限公司、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
公司、洛阳来川锢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春生、杨新华、谢盛德、姜文伟、张碧兰、唐德胜、谢世勇、刘鸿、潘建忠、
张树标、黎英、温智敏、李春海、田永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鸽 精 矿
1 范固
本标准规定了鸽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
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所得鸽精矿产品 ,供生产仲锦酸镜、鸽酸、偏鸽酸镜、氧化鸽等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0 金属粉末 干筛分法测定位度
GB/T 4414 包装鸽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T 6150(所有部分〉 鸽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26019 高杂质鸽矿化学分析方法 三氧化鸽量的测定 二次分离灼烧重量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鸽精矿按矿物类型分为黑鸽和自鸽两种声按化学成分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混
合鸽精矿和鸽细泥,共计 14 个品种。混合鸽精矿是指黑鸽、白鸽没有严格分离的鸽精矿。鸦细泥是指
控度小于 0.074 mm[W03 含盘(质量分数〉为 20%--40%J、杂质含量较高的鸽矿产品.
3.2 化学成分
鸽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鸽精矿品位以干矿计算.
3.3 水分
黑鸽精矿中水分含量应不大于 2.0%; 白鸽精矿中水分含量应不大于 3.0% 。
3.4 粒度
鸽精矿的粒度应不大于 9mm(不包括鸽细泥的粒度).用户对粒度有特殊需要,可由供需双方
协商。
3.5 外观质量
鸽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鸽精矿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 GB/T 6150 或 GB/T 26019 的规定进行, GB/T 6150 和
GB/T 26019未包括元素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4.2 鸽精矿的水分含量的测定按 GB/T 6150 的规定进行.
4.3 鹤精矿的粒度测定按 GB/T 1480 的规定进行.
4.4 鸽精矿的外观质量用自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盘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
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10 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
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同批产品要求混合均匀 .每批重盘不大于 20 t.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
协商。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含量、粒度及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
产品的取样、制样按 GB/T 4414 的规定进行.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产品的化学成分中某一个元素不合格时,则取双倍试样进行该元素的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
全部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产品的水分含景不合格时,则取双倍试样进行水分含量的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呆全部合格,则
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产品的粒皮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4 产品的外现政盘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鸽精矿袋上应标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精矿类型、品级) ;
c) 净重;
d) 批号。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6.2.1 鸽精矿用双层袋包装,袋口应封严.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协商。每袋产品净重为 50 kg 或
1 000 kga
6.2.2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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