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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YS/T 744-201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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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744-2010 英文版 140 YS/T 744-201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S/T 744-2010 (YS/T744-2010)
中文名称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英文名称 Battery grade anhydrous lithium chloride
行业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4
国际标准分类 77.150.99
字数估计 6,680
发布日期 2010-11-22
实施日期 2011-03-01
引用标准 GB/T 1480; GB/T 11064.1; GB/T 11064.2; GB/T 11064.3; GB/T 11064.4; GB/T 11064.5; GB/T 11064.6; GB/T 11064.7; GB/T 11064.8; GB/T 11064.9; GB/T 11064.10; GB/T 11064.11; GB/T 11064.12; GB/T 11064.13; GB/T 11064.14; GB/T 11064.15; GB/T 11064.16; GB/T 11064.17; GB/T 11064.18; GB
起草单位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工科(2010)第126号
提出机构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原料制得的无水氯化锂, 产品主要用于一步电解制取电池级金属锂, 也可用于制造焊接材料、空调和作为高分子材料合成催化剂等。

YS/T 744-2010: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YS/T 744-2010 英文版: Battery grade anhydrous lithium chlor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开林、金鹏、霍立明、涂明江、黄春莲、张炳元、梁平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原料制得的无水氯化锂,产品主要用于一步电解制取电池级金属锂,也可用于 制造焊接材料、空调和作为高分子材料合成催化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GB/T 11064(所有部分)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法 GB/T 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物理性质 3.3.1 产品水分不大于0.3%。 3.3.2 产品应为白色,其白度值不小于70。 3.3.3 产品为颗粒状,粒度为1mm~6mm。 3.3 外观质量 产品不得有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11064的规定进行,或按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进行。 4.2 产品中水分的测定按GB/T 13025.3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白度的分析按GB/T 13025.2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粒度的检验按GB/T 1480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 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净重不大于5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氯化锂为强吸潮物质,每次取样时应保证其代表性。 5.4.2 10袋以下任取1袋;10~20袋任取2袋;20袋以上任取4袋。 5.4.3 产品取样采用不锈钢管或硬聚乙烯取样器,取样管沿袋中心插至袋2/3处,所取样品混匀后,在 干燥环境中用四分法缩分至约300g。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重复试 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2 水分含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3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4 粒度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5 白度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毛重; e) 净重; f) “防潮”字样或标志。 6.2 包装 6.2.1 产品内层采用双层塑料袋包装,外层为一层编织袋,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每袋毛重为25.2kg±0.025kg;净重为25kg±0.025kg。 6.3 运输和贮存 产品为强吸潮物质,在运输和贮存中应特别注意防潮。搬运时应小心谨慎,严防包装破损。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7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