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YS/T 744-2010, YS/T744-2010, YST 744-2010, YST744-2010
标准编号 | YS/T 744-2010 (YS/T744-2010) | 中文名称 |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 英文名称 | Battery grade anhydrous lithium chloride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99 | 字数估计 | 6,680 | 发布日期 | 2010-11-22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 引用标准 | GB/T 1480; GB/T 11064.1; GB/T 11064.2; GB/T 11064.3; GB/T 11064.4; GB/T 11064.5; GB/T 11064.6; GB/T 11064.7; GB/T 11064.8; GB/T 11064.9; GB/T 11064.10; GB/T 11064.11; GB/T 11064.12; GB/T 11064.13; GB/T 11064.14; GB/T 11064.15; GB/T 11064.16; GB/T 11064.17; GB/T 11064.18; GB | 起草单位 |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工科(2010)第126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原料制得的无水氯化锂, 产品主要用于一步电解制取电池级金属锂, 也可用于制造焊接材料、空调和作为高分子材料合成催化剂等。 |
YS/T 744-2010: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YS/T 744-2010 英文版: Battery grade anhydrous lithium chlor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电池级无水氯化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开林、金鹏、霍立明、涂明江、黄春莲、张炳元、梁平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原料制得的无水氯化锂,产品主要用于一步电解制取电池级金属锂,也可用于
制造焊接材料、空调和作为高分子材料合成催化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GB/T 11064(所有部分)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法
GB/T 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物理性质
3.3.1 产品水分不大于0.3%。
3.3.2 产品应为白色,其白度值不小于70。
3.3.3 产品为颗粒状,粒度为1mm~6mm。
3.3 外观质量
产品不得有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11064的规定进行,或按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进行。
4.2 产品中水分的测定按GB/T 13025.3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白度的分析按GB/T 13025.2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粒度的检验按GB/T 1480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
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净重不大于5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氯化锂为强吸潮物质,每次取样时应保证其代表性。
5.4.2 10袋以下任取1袋;10~20袋任取2袋;20袋以上任取4袋。
5.4.3 产品取样采用不锈钢管或硬聚乙烯取样器,取样管沿袋中心插至袋2/3处,所取样品混匀后,在
干燥环境中用四分法缩分至约300g。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重复试
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2 水分含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3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4 粒度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5 白度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毛重;
e) 净重;
f) “防潮”字样或标志。
6.2 包装
6.2.1 产品内层采用双层塑料袋包装,外层为一层编织袋,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每袋毛重为25.2kg±0.025kg;净重为25kg±0.025kg。
6.3 运输和贮存
产品为强吸潮物质,在运输和贮存中应特别注意防潮。搬运时应小心谨慎,严防包装破损。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7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