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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YY/T 0618-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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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618-2017 英文版 505 YY/T 0618-201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Y/T 0618-2017 (YY/T0618-2017)
中文名称 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bacterial endotoxins of medical devices--Routine monitoring and alternatives to batch testing
行业 医药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30
国际标准分类 11.040.01
字数估计 34,320
发布日期 2017-02-28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YY/T 0618-200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YY/T 0618-2017 Test methods for bacterial endotoxins of medical devices-Routine monitoring and alternatives to batch testing ICS 11.040.01 C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代替YY/T 0618-2007 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2017-02-28发布 2018-01-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Y/T 0618-2007《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与YY/T 0618- 2007的主要区别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内毒素工作标准品(见3.4);几何平均终点(见3.11);调查试验(见3.14);超限值 (见3.21); ---修改了“附录B 试验方法、常规监视和跳批试验指南”; ---增加了“附录C 超限值(OOS)和失败调查指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松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令骁、王昕、朱丽丽、姜华、何红兵、吴旭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T 0618-2007。 引 言 热原是任何可以引起发热的物质。许多医疗产品的放行需要进行热原试验。热原可分为两类:微 生物热原(如,细菌、真菌、病毒)和非微生物热原(如,药物、器械材料、类固醇、血浆制品)。已发现的热 原大多数为革兰氏阴性细菌的内毒素。虽然革兰氏阳性细菌、真菌和病毒可能是致热原,但它们的致热 机理不同(全身作用)并且作用程度低于革兰氏阴性细菌。本标准只包括革兰氏阴性细菌内毒素试验。 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细菌细胞外壁的高分子量脂多糖(LPS)成分,如污染人体血液或组织,内毒素 可导致发热、脑膜炎和血压迅速降低。当革兰氏阴性细菌分解或裂解时,主要由蛋白、磷脂和LPS组成 的细胞外壁成分就不断释放入环境中。内毒素污染难以预防,因为其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性质稳定, 体积较小可通过常规的除菌滤膜。 可通过下列措施使医疗产品具有无热原性: 1) 采用预防或控制内毒素聚集的生产技术; 2) 通过内毒素灭活(如干热法)或物理去除方法(如清洗、蒸馏、超滤)去热原。 本标准主要关注无需将去热原步骤作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本标准的目的是提出细菌内毒素试验的要求和指南。包括供试验产品单元的选择,试验技术的选 择和确认,常规试验技术的使用以及试验结果的解释。本标准还包括了用于支持选择跳批试验的生产 运行确认要求。 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分别包含以下信息: ---内毒素试验的背景和历史(参见附录A); ---内毒素试验方法指南(参见附录B); ---跳批试验和生产过程确认指南(参见附录B); ---超标结果试验结果和调查指南(参见附录C)。 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测定医疗器械、组件或原材料的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的基本准则。 注:虽然本标准的范围限定为医疗器械,但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给出的指南可能也适用于其他医疗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细菌内毒素以外热原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过将液体试验样品与鲎试剂混合来测定活性细菌内毒素的检验,通过目测、浊度、显色或其他确 认过的检验方法测量成正比例反应的结果。 3.2 批 batch 规定的原材料、中间体或成品的数量,预期或声称其在规定的生产循环中生产的特性与质量均一。 3.3 显色技术 chromogenictechnique 基于测量的显色反应正比于鲎试剂与内毒素之间反应的原理,定量或检测内毒素的BET方法。 3.4 以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的内毒素制剂。 3.5 除热原 depyrogenation 确认过的去除或灭活内毒素的过程。 3.6 与革兰氏阴性菌细胞壁有关的高分子量复合物,有人体致热性并与鲎试剂有特异性反应。 3.7 内毒素单位 endotoxinunit EU 内毒素活性的标准测定单位。 3.8 终点(凝胶) endpoint(gelclot) 一个试验溶液的系列稀释或系列浓度或对照溶液中观察到一个细菌内毒素阳性反应的最后一 个点。 3.9 增强 enhancement 非内毒素相关因素(通常由试验样品的特性所致)导致的细菌内毒素试验异常现象,使试验反应高 于实际存在的内毒素总量。 3.10 凝胶技术 gel-clottechnique 量化或检测内毒素的BET法,基于产生的凝胶反应是鲎试剂与内毒素呈正比反应的原理。 3.11 从重复系列稀释度中得到的已转换为以10为底的终点对数值的平均值,用于从某一试验溶液确定 集中趋势或均值。 3.12 抑制 inhibition 非内毒素相关因素(通常由试验样品的特性所致)导致的细菌内毒素试验异常现象,使试验反应低 于实际存在的内毒素总量。 3.13 抑制/增强试验 inhibition/enhancementtest 用于确定某一特定细菌内毒素试验样品是否含有减小试验准确性的因素,即是否对试验系统产生 抑制或增强作用的试验。 3.14 调查试验 investigationtest 重新分析某一样品浸提液或制备液以验证原试验结果。 3.15 鲎试剂反应材料 LALreactivematerial;LAL-RM 任何激活鲎试剂并引起增强的非内毒素成分。 3.16 内毒素检查用水 LALreagentwater;LRW 纯化水或其他经鉴定的可用于BET中的溶剂、稀释剂和/或浸提液,在所用方法中应无反应和无 干扰。 3.17 灵敏度 lambda 鲎试剂凝胶试剂的标称灵敏度,以EU/mL表示。或,对于显色法和浊度法,参照标准曲线的最低 点(内毒素浓度)。 3.18 血变形细胞中提取的试剂,与内毒素相互反应产生凝胶,用于细菌内毒素试验测定细菌内毒素水平。 3.19 脂多糖 lipopolysaccharide;LPS 革兰氏阴性细菌细胞壁成分,典型的由脂质A、核心多糖和O-侧链组成。 3.20 与BET的灵敏度相关的能够检出规定的试验内毒素限值的样品最大稀释量。 3.21 超限值 outofspecification;OOS 样品有效BET试验结果超出产品内毒素限值的规范。 注:术语OOS只适用于本文件,与其他涉及OOS结果的法规指南有所不同,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 《药品生产OOS试验结果的研究》。 3.22 无热原性 non-pyrogenic 医疗产品不会引起发热反应。 注:也可用于描述和标示医疗产品的内毒素水平低于规定的限值。 3.23 规定的某一产品内毒素的最大可接受水平。 3.24 产品实现 productrealization 开发、生产和成品交付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全过程。 3.25 热原 pyrogen 任何能产生发热的物质。 3.26 热原的 pyrogenic 医疗产品能够引起发热反应。 注:可用于描述医疗产品内毒素水平超过规定的限值。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从大肠杆菌提取精制而成的内毒素制剂。 3.28 再试验 retest 对先前的供试批的追加样品进行试验。 3.29 用于验证有效的内毒素灵敏度的RSE或CSE系列稀释液。 3.30 试验内毒素限值 testendotoxinlimit 浸提液中所允许的最大内毒素浓度。该确定的限值用于计算样品浸提(混合或一个单元)的最大有 效稀释倍数。 注:该限值由产品内毒素限值除以每单位样品浸提液的所用LRW的体积来确定。 3.31 定量或测定内毒素的BET方法,基于测量的显色反应是鲎试剂与内毒素呈正比反应的原理。 3.32 确认 validation 建立获取、记录、解释结果的文件化程序从而保证产品符合预定规范的结果。 4 质量管理体系原理 4.1 文件形成 4.1.1 应详细说明细菌内毒素试验步骤。 4.1.2 本标准中要求的文件和记录应经过指定人员的评审和批准(见4.2.1),并且应在规定的质量管理 体系要求的控制下。 4.1.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应规定保留原始数据、计算和衍生数据以及最终数据记录。记录中应包括 参与样品制备和检验的人员的信息。 所使用的检验技术步骤和说明是获得批准的,应具备所有使用和操作的相关设备。 4.1.4 计算和数据传递应被适当控制。如采用电子数据,所使用的软件应进行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 4.2 管理职责 4.2.1 应详细说明完成和进行本文件中所描述的步骤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应赋予符合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人群。 4.2.2 如果具有单独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承担了本标准的要求,应详细说明每一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4.3 产品实现 应详细说明采购的步骤。这些步骤应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一致。 4.4 人员 4.4.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应规定指派进行细菌内毒素试验人员的职责。 4.4.2 应按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培训,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认定、培训和经历的记录。 4.4.3 分析人员在从事细菌内毒素试验之前应对其进行认定(见8.3.2)。 4.5 设备 4.5.1 应具备正确进行规定试验所需的所有设备,并按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经策划的维护和校准。应 保留维护和校准记录。 4.5.2 所有设备应按规定准则的文件进行操作。 4.6 试剂和材料 4.6.1 应规定细菌内毒素试验中所用的材料制备方法,包括相应的鉴定试验。 注:相应的鉴定试验包括鲎试剂灵敏度的认定。 4.6.2 试验中使用的所有鲎试剂应是经过许可的。 4.6.3 细菌内毒素试验所用玻璃器皿和其他设备的除热原方法应得到建立、确认并形成文件。 4.6.4 细菌内毒素试验所用材料如未经除热原处理,应证实无可检出内毒素。证实的方法例如,通过 检验购买的材料样品或通过查验售方的合格证明确认无热原。 注:制样、贮存或稀释的容器宜无干扰因素。 4.7 测量、分析和改进 程序中应规定不正常、非预期或超限值结果的处置要求,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这些程序应符合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超限值和失败调查的指南参见附录C。 5 无热原标签 5.1 直接或间接与血管内、淋巴内或鞘内接触的产品,或是可能与类似全身接触的产品(如输液器、转 移器、导管、植入物和输液组件)、或是眼内使用的眼科产品(如硅油、黏弹性产品、眼内透镜)应评价内 毒素。 5.2 满足内毒素限值要求的产品可给出声称无热原的标签。 注:产品通常不标示无热原,因为无热原意味着绝对不含细菌内毒素。而所有BET方法的固有检出限都无法使试 验证实绝对不含有细菌内毒素。 5.3 任何采用标识标称无热原的产品应具有确切的证明,这些证明可包括: ---由经认定的人员采用确认过的细菌内毒素试验直接检验产品; ---生产过程生产出无热原的产品的形成文件的确认;或 ---符合某一适用标准和/或要求的其他证据。 5.4 试验过程中应包括声称无热原的产品的所有组件。豁免包装内任一产品件都宜形成文件(如某一 把手或束带)。声称“无热原的液路”应通过对所用液路的相关组件和表面的适当评价来予以支持。 5.5 对于多组件的套装类产品,其标签和声称应与包中与循环、淋巴或脑脊液系统接触组件的形成文 件的评价相一致。这一标签宜与包及其组件的预期临床应用相一致。 5.6 应依据适宜的法规要求测定产品内毒素限值。 注:GB/T 14233.2-2005中推荐给出了医用输液(血)、注射器具的内毒素限值。 6 产品单位选择 6.1 细菌内毒素试验中产品单位选择的抽样准则是以生产过程受控并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 前提。 6.2 试验产品单位的选择应基于抽样方案中规定的准则,这一准则可基于法规的要求、已公布的统计 学方案或指南,或生产运行的确认。 6.3 抽样母体(group)一般规定为生产批。如有数据支持不同的选择基数或选用跳批检验,样本选择 可基于抽样母体不是一个生产批。如选用跳批检验,见第10章、B.6~B.8和B.10。 注:抽样母体不是一个生产批的抽样规范中宜包括风险评定,以评价用于建立抽样母体准则的适宜性(参见附录B)。 6.4 检验样本宜在成品中选取,这包括了所有可能影响或提高内毒素水平的因素(例如,包装)。 注:用于内毒素检验的样品可从被其他生产质量项目中拒收的产品中抽选,前提是该拒收样本能代表非拒收产品。 6.5 样本可包括灭菌前和灭菌后产品。灭菌后的样本包含了所有可能影响产品或内毒素试验的因素。 如选择灭菌前的样品检验,样本代表最终产品内毒素水平的可接受性应形成文件。所开展的检验程序 宜持续反映灭菌前或灭菌后的样本。等同性确认指南参见B.6.5。 注:对于促微生物生长的产品,选择灭菌前的样品可能不合适。 6.6 在多组件套装类产品(程序包)或成套产品检验中,依据该产品的使用情况的不同,有时可对每一 组件单独评价,有时则可将所有内装物视为一个整体器械评价。标准试验程序宜适用于每一组件的情 况。将成套产品或套装作为一个独立单元时,应在不改变方法的前提下考虑样品制备和适用的产品内 毒素限值。更多指南参见B.6.6。 7 技术的选择 7.1 检验实验室当前有三种细菌内毒素检验技术可供选择。每一技术的选择宜建立在实验室技能、经 验、样品量要求、数据处置要求和试验样品性质之上的充分评定。当前技术和方法包括: a) 凝胶技术:限值试验和测定方法; b) 显色技术:动力学和终点方法; c) 浊度技术:动力学和终点方法。 三种方法的信息参见附录B。 7.2 所选方法应按第8章进行确认。如改变试验方法或技术,应进行确认/验证(见8.6)。 8 方法学确认 8.1 试验内毒素限值鉴定 8.1.1 试验内毒素限值定义为某一产品浸提液中可能存在的内毒素最大允许浓度,它与产品内毒素限 值相关。参见附录B,确定产品内毒素限值。 8.1.2 一旦确定了产品内毒素限值,试验内毒素限值可按式(1)计算: 医疗器械试验内毒素限值(EU/mL)= KN (1) 式中: K ---每一器械内毒素允许量(产品内毒素限值); N ---供试器械数量; V ---样品组合中的浸提液总量,单位为毫升(mL)。 8.2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 8.2.1 产品有时可能干扰细菌内毒素试验(抑制/增强)。通常采用内毒素检查用水(LRW)或其他适宜 稀释剂稀释产品浸提液的方法减轻干扰。因为稀释也会对可能存在的内毒素稀释,因此要有一个允许 稀释限度。最大有效稀释倍数按式(2)计算: MVD= 试验内毒素限值 (2) 式中: 试验内毒素限值,见式(1); λ---经认定的鲎试剂标示灵敏度(凝胶法)或用于绘制参照标准曲线(显色和浊度)的最低内毒素 浓度。 该 MVD值表示了基于鲎试剂灵敏度的克服抑制/增强作用所能进行的稀释倍数。如 MVD为4, 即按不大于4倍的比例稀释样品浸提液不影响检测产品内毒素限值的能力。 如可行,宜在低于最大有效稀释的稀释度下对产品进行确认。 8.2.2 如某一产品按 MVD进行试验,宜将该内毒素试验视为定性试验。结果表述为通过/不通过。 阳性结果表明产品的内毒素含量超出了规定的内毒素限值。阴性结果则表明通过该试验。 8.2.3 当一产品在低于 MVD的稀释度进行试验时,可能需要进行附加稀释以确定阳性结果是否满足 试验要求。可采用稀释来获得某一有效的试验结果。附加稀释可能不需要确认。除水以外的稀释剂在 使用时可产生干扰作用,宜进行再确认。 8.3 试剂和分析人员资质认定 8.3.1 预试验(标示值的认定/线性的证实) 8.3.1.1 凝胶技术用预试验 应通过检验对每批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λ)进行验证。该试验应在4个2倍稀释系列(例如:2λ、λ、 0.5λ、0.25λ的稀释度)和一个阴性对照中进行。该稀释系列的几何平均终点应在0.5λ~2λ的范围内。 一旦被认定,标示灵敏度用于所有计算。标示灵敏度的几何平均值按式(3)计算: 几何平均值=antilg(∑e/F) (3) 式中: ∑e---各稀释度内毒素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之和; F ---重复数。 8.3.1.2 显色/浊度技术用预试验 验证需证实线形标准曲线跨越常规分析中所用的内毒素稀释范围。应至少用3个不同的内毒 素浓度建立标准曲线。如标准曲线范围大于2个lg,宜在曲线范围内每增加1个lg,增加一个标准。各 内毒素浓度宜进行3个平行试验。在初次质量控制试验中,不宜取各点的均值来计算线性,线性要求与 鲎试剂生产商标示的内毒素浓度范围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r|≥0.980。 如标准曲线范围小于2个lg,建议用2倍稀释建立标准曲线。如果标准曲线大于2个lg,宜用10倍稀 释建立标准曲线,且在该标准曲线范围内每增加1个lg插入一个标准。标准曲线不宜超过4个lg,因 为大于5个lg或以上的曲线是不合适的,会产生假阴性结果。 在试剂鉴定中确定的该标准曲线范围,将用于常规检验。 8.3.2 分析人员资质认定 每个从事细菌内毒素试验的分析人员应进行能力确认,分析人员的能力确认程序与8.3.1预试验 所规定的程序相同。 8.4 产品鉴定/确认 8.4.1 总则 每一产品或产品母体(参见B.6.3)应经过鉴定/确认,以充分证实试验样品自身对细菌内毒素试验 系统不会产生抑制、增强,否则会对BET的准确度和灵敏度有干扰作用。样品干扰信息见8.5。 每个产品或每一类产品至少应使用三批进行初次鉴定/验证研究。 8.4.2和8.4.3给出了产品鉴定的方法。 8.4.2 凝胶技术 8.4.2.1 按表1制备溶液。样品溶液稀释度应小于或等于MVD,且试验系统中不应含有任何可检出的 内毒素。试验各内毒素加入量的稀释系列和阴性对照。各内毒素加入量稀释系列的几何平均终点浓度 应按8.3.1预试验所列公式测定[式(3)]。 表1 抑制/增强试验用溶液的制备(凝胶技术) 溶液 稀释液 内毒素加入量 内毒素浓度 平行数 产品阳性对照(PPC) 系列 样品溶液 制备2λ溶液、然后 最初的2λ制备液2倍 系列稀释 2λ 0.5λ 0.25λ 产品阴性对照 样品溶液 无 NA 2 标准对照系列 LRW 制备2λ溶液、然后 最初的2λ制备液2倍 系列稀释 2λ 0.5λ 0.25λ 阴性对照 LRW 无 NA 2 8.4.2.2 如果是下列情况,样品不含有干扰因子: a) 产品阳性对照系列的鲎试剂灵敏度在0.5λ~2λ之间; b) 阴性对照显示无反应;且 c) 标准对照系列的结果与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相符。 8.4.3 显色技术和浊度技术 8.4.3.1 在内毒素标准曲线上选择中值附近的内毒素浓度。按表2所列制备溶液,样品溶液的稀释度 应小于或等于 MVD。 表2 抑制/增强试验的溶液制备(显色技术和浊度技术) 溶液 稀释剂 内毒素加入量 最少平行管数 产品阳性对照(PPC) 样品溶液 标准曲线中值浓度 2 样品溶液 样品溶液 无 2 标准对照系列 LRW 最少3个不同浓度 每浓度2 阴性对照 LRW 无 2 8.4.3.2 从产品阳性对照中减去样品溶液的平均内毒素浓度,计算出加入的内毒素平均回收率。 8.4.3.3 如产品阳性对照测得浓度(减去样品溶液检出内毒素浓度后)在已知加入的内毒素浓度的 50%~200%内,则认为样品或样品稀释液无干扰因子。 8.5 样品干扰 如细菌内毒素试验中出现干扰现象,可对样品浸提液采用稀释和/或适当处理来去除抑制或增强 作用。 8.6 鉴定/确认的保持 8.6.1 采用三批确认的目的是测定产品引入的干扰因子的存在或其变异性。在下列情况下应取三批 重新进行确认: a) 产品发生可能影响试验的改变,包括引入新材料、加工工序或产品结构的改变; b) 浸提方法或超出规定浸提参数等方面(如增加处理,使用其他温度,使用其他溶剂等)的改变; c) 试验技术的改变(如凝胶技术改为显色技术);和 d) 鲎试剂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