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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YY/T 1182-2020 (YY/T1182-2020) | 中文名称 | 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 | 英文名称 | Nucleic acids amplification test reagents(kits) | 行业 | 医药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C44 | 国际标准分类 | 11.100 | 字数估计 | 10,130 | 发布日期 | 2020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的质量控制。核酸扩增方法包含聚合酶链反应(PCR)技术与等温核酸扩增技术等。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用于血源筛查的试剂(盒);用于基因测序的试剂(盒)。本标准为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通用标准,已有专项标准的产品或试剂(盒),宜依据产品特性及专项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
YY/T 1182-2020
Nucleic acids amplification test reagents(kits)
ICS 11.100
C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代替YY/T 1182-2010
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
2020-02-21发布
2021-01-01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YY/T 1182-2010《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是评价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产
品质量的依据。
本标准与YY/T 1182-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范围:删除产品描述内容;删除不适用内容“基因分型、基因芯片和病毒基因分型/突变检测用
试剂(盒)”;增加核酸扩增方法描述,增加不适用内容“基因测序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文件GB/T 29791.2;
---术语和定义:删除术语3.2、3.3、3.4、3.5、3.7、3.8、3.9、3.11、3.14;3.10检测限修改为3.3检
出限;
---命名与分类:修改为4分类、删除4.1;
---技术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 5.1外观修改为“5.1.1外观”,增加“5.1通用要求”,增加“5.1.2核酸提取功能”,增加“5.1.3
内标和(或)对照”;
b) 5.2修改为5.2.1,增加“5.2定量试剂的要求”;
c) 删除5.3“测量系统的线性”,增加“5.3定型试剂的要求”,5.3.2试剂(盒)系列标准品线性
修改为“5.2.2标准品线性”,5.3.1样本线性修改为“5.2.3样本线性”,增加符合国家参考
品要求;
d) 5.4.1修改为“5.3.1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e) 5.4.2修改为5.2.4,删除5.4.2b),增加5.2.4b)和5.2.4c);
f) 删除5.5分析特异性,增加5.2.6和5.3.2“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g) 删除5.6亚型检测能力,增加5.2.5“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h) 5.7.1修改为5.3.4a),增加5.3.4b);
i) 5.7.2修改为5.2.8;
j) 5.7.2修改为5.2.8;
k) 5.8.1修改为5.3.3;
l) 5.8.2修改为5.2.7;
m) 删除“5.9干扰物质”;
n) 5.10修改为5.2.9和5.3.5;
---第6章试验方法依据第5章技术要求条款的修改做相应的调整;
---删除7.1、7.2具体要求;
---删除附录A;
---其他修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霞、高旭年、邓中平、徐任、曲守方、周海卫。
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的质量控制。核酸扩增方法包含聚合酶链反应(PCR)技术
与等温核酸扩增技术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a) 用于血源筛查的试剂(盒);
b) 用于基因测序的试剂(盒)。
本标准为核酸扩增检测用试剂(盒)通用标准,已有专项标准的产品或试剂(盒),宜依据产品特性及
专项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
溯源性
GB/T 29791.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 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聚合酶链反应或多聚酶链反应是一种对特定的DNA或RNA片段在体外进行快速扩增的方法。
由变性-退火-延伸3个基本反应步骤构成。
3.2
对高浓度样本进行系列稀释,得到的检测浓度与理论浓度之间线性相关。
3.3
检出限 detectionlimit,limitofdetection
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
注2:有时被不正确地指作分析灵敏度。
注3:本标准中的最低检测限为区别于零的不低于95%可信区间的最低浓度。
3.4
阈值循环数Ct(cp) cyclethreshold,crossingpoint
实时监测扩增过程中,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到达指数扩增时经历的循环周期数。主要的计算方式
是以扩增过程前3个~15个循环的荧光值的10倍标准差为阈值,扩增曲线与阈值线交汇点的扩增循
环数即为阈值循环数(Ct)。
3.5
基因型 genotype
基因型又称遗传型,是某一生物个体全部基因组合的总称,往往特指某一性状的基因型,如具体等
位基因位点的基因组。
4 分类
可按如下方式分类:
a) 根据对试验结果的判定可分为:定量检测试剂盒和定性检测试剂盒;
b) 根据核酸扩增原理可分为:变温扩增检测试剂盒和等温扩增检测试剂盒;
c) 根据方法学进行分类,常见方法学示例:PCR-荧光探针法、PCR-荧光染料法、PCR-熔解曲线
法、多重荧光PCR法、RT-PCR荧光法、巢式-PCR法、gap-PCR法、环介导恒温扩增法等。
5 技术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观
试剂(盒)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外观要求;外观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试剂(盒)应组分齐
全,包装外观清洁、无泄漏、无破损;标志、标签字迹清楚。
5.1.2 核酸提取功能
核酸提取功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包含核酸提取组分的试剂(盒),生产企业应对核酸提取做适当要求,并对核酸提取功能进行验
证。如:充分考虑样本提取过程存在的干扰因素,及对后续样本扩增过程可能产生的影响;
b) 样本需要提取,但不含有核酸提取组分的试剂(盒),由生产企业说明或指定提取试剂(盒),并
提供验证或确认资料;
c) 样本无需提取,直接进行扩增的试剂(盒),生产企业应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产品中酶的
抗干扰性。
5.1.3 内标和(或)对照
生产企业应对试剂(盒)的检测结果建立适宜的质量控制程序,宜根据其产品工艺特点,在反应体系
中合理设置内标和(或)对照,内标和(或)对照宜与样本同等对待。
5.2 定量试剂的要求
5.2.1 溯源性
生产企业应根据GB/T 21415-2008及有关规定提供所用核酸标准品的来源、溯源的赋值过程和
相应要求,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等内容。
5.2.2 标准品线性
试剂(盒)内用于绘制标准曲线的标准品应不少于4个浓度,宜包含线性区间上限和下限,线性相关
系数|r|≥0.980。
5.2.3 样本线性
生产企业应规定试剂(盒)的线性区间。在试剂(盒)线性区间内,线性相关系数|r|≥0.980;或,适
用时,对国家参考品进行检测,并符合其相关要求。
5.2.4 准确度
准确度应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a) 用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作为样本进行检测绝
对偏差不超过±0.5个对数数量级;
b) 适用时,使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测,并符合其相关要求;
c) 检测企业标准品(或参考品),绝对偏差不超过±0.5个对数数量级。
5.2.5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适用时,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阳性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阳性参考品的
设置应综合考虑来源、浓度等各种因素,阳性参考品组成应包含国内常见基因型别。
5.2.6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适用时,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阴性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为阴性。参考品设置遵
循如下原则:
a) 包含一定数量的不含被测物的样本;
b) 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干扰、交叉、非特异等因素。如:包含一定数量与被测物种属相近、感染部
位相同或感染症状相似的其他样本等;
c) 适用时,包含一定数量不在试剂(盒)宣称检测范围内的基因型别。
5.2.7 检出限
生产企业应规定并提供试剂(盒)的检出限,试剂(盒)检出限的建立和验证方法应科学、可行。对国
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检测限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的要求。
5.2.8 精密度
批内精密度应符合:检测浓度对数值的变异系数(CV,%)≤5%。当样本浓度较低时,检测浓度对
数值的变异系数(CV,%)≤10%。
5.2.9 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
a) 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取近效期的样品
检测5.1、5.2.2~5.2.8,结果应符合相应要求;
注1:一般地,效期为1年时选择不超过1个月的产品,效期为半年时选择不超过半个月的产品,以此类推。但如超
过规定时间,产品符合要求时也可以采纳。
b) 热稳定性试验:在生产企业规定的热稳定性试验条件下,检测5.1、5.2.2~5.2.8,结果应符合相
应要求。
注2:热稳定性不能直接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3: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a)、b)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效期内产品性能
符合标准要求。
5.3 定性试剂的要求
5.3.1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阳性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为阳性。参考品设置遵循如下
原则:
a) 阳性参考品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来源、浓度等各种因素;
b) 通用型产品,当分析物具有不同亚型时,阳性参考品组成应包含国内常见亚型;
c) 基因分型或突变产品,阳性参考品组成应包含试剂盒宣称检测范围内的全部基因型别,检测型
别正确。
5.3.2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阴性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为阴性;或交叉反应率应符合国
家相关要求。对存在的交叉反应,应在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标注阴性参考品的设置遵循
如下原则:
a) 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不含被测物的样本;
b) 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干扰、交叉、非特异等因素。如:包含一定数量与被测物种属相近、感染部
位相同或感染症状相似的其他样本;
c) 基因分型或突变产品,应包含一定数量不在试剂(盒)宣称检测范围内的基因型别。
5.3.3 检出限
生产企业应规定并提供试剂(盒)的检出限,试剂(盒)检出限的建立和验证方法应科学、可行。对国
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检测限参考品进行测定,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的要求。
5.3.4 精密度
批内精密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Ct值的变异系数(CV,%)≤5%。或
b) 对同一份样本平行测定10次,检测结果应一致。
5.3.5 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
a) 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取近效期的样品
检测5.1、5.3.1~5.3.4,结果应符合相应要求。
注4:一般地,效期为1年时选择不超过1个月的产品,效期为半年时选择不超过半个月的产品,以此类推。但如超
过规定时间,产品符合要求时也可以采纳。
b) 热稳定性试验:在生产企业规定的热稳定性试验条件下,检测5.1、5.3.1~5.3.4,结果应符合相
应要求。
注5:热稳定性不能直接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6: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a)、b)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效期内产品性能
符合标准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通用要求试验方法
6.1.1 外观
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目视检查,结果应符合5.1.1的要求。
6.1.2 核酸提取功能
适用时,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测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
6.1.3 内标和(或)对照
适用时,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测结果应符合5.1.3的要求。
6.2 定量试剂
6.2.1 溯源性
查阅生产企业提供的溯源性资料,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6.2.2 标准品线性
适用时,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对试剂(盒)中标准品进行检测1次或多次,计算每一标准品
的标示浓度的对数值与Ct值的均值,以浓度的对数值为Yi,Ct均值为Xi,进行线性拟合,计算其线性
相关系数r,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
6.2.3 样本线性
在生产企业规定的线性范围内,取接近线性范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如:5倍或10倍)稀
释为至少5种浓度,其中低值浓度样本须接近线性范围的下限。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将每一浓
度样本检测1次或多次,计算每一浓度的对数均值和稀释比例(或理论浓度)的对数值,以浓度的对数均
值为Yi,稀释比例(或理论浓度)的对数值为Xi,进行线性拟合,计算其线性相关系数r,结果应符合
5.2.3的要求。
6.2.4 准确度
用试剂(盒)对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CRM),按照符合GB/T 21415-2008规定的溯源顺序进
行测试,每个参考品重复测定(n≥2),取测试结果(Mi),按式(1)计算绝对偏差(Bi),结果应符合
5.2.4a)的要求。
Bi=Mi-T (1)
式中:
Bi ---绝对偏差;
Mi---测试结果,取对数;
T ---参考物质标示值,取对数;
i=1,2,,n。
或适用时,使用国家参考品作为样本进行检测,测定1次或多次,结果符合5.2.4b)的要求。
或使用企业参考品作为样本进行检测,每个样本测定1次或多次,按照式(1)计算绝对偏差(Bi),
结果应符合5.2.4c)的要求。
6.2.5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适用时,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阳性参考品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应符合5.2.5的要求。
6.2.6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适用时,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阴性参考品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应符合5.2.6的要求。
6.2.7 检出限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检测限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5.2.7的要求。
6.2.8 精密度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用至少高、低2个浓度水平的样本各重复检测10次,其浓度对数值变异
系数(CV,%)应符合5.2.8的要求。
6.2.9 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
a) 效期稳定性:取近效期的样品进行检测,应符合5.2.9a)的要求;
b) 热稳定性试验:取有效期内样品 按生产企业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5.2.9b)的要求。
6.3 定性试剂
6.3.1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阳性参考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5.3.1的要求。
6.3.2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阴性参考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5.3.2的要求。
6.3.3 检测限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对国家参考品或企业参考品中的检测限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5.3.3的要求。
6.3.4 精密度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用至少高、低2个浓度水平的样本各重复检测10次,其Ct值变异系数
(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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