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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007-202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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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007-2021 405 CEL 007-2021 3秒自动 中小型三相异步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EL 007-2021 (CEL007-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CEL 007-2021 (Small and Medium Three-phase asynchronous dynamic growth implementation rules)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1 -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1 000 V及以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 电,额定功率在 0.75 kW~375 kW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和 8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 三相异步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 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起动转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刚度 和/或极限扭矩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起动电流不能过大、电 网电压和/或频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如高海拔( >1 000 m)安 装使用的电动机、排烟电动机(温度等级超过 250 ℃及以上)、纺织 用电动机、船舶专用电动机等;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减少起动电 流、增强密封)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 2 -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 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变极多速电动机; (12)完全浸入液体内运行的潜液电动机; (13)冷却方式为液体冷却的电动机; (14)变频电机(频率含 50 Hz,绕组线圈没有特殊要求)有 独立风扇(IC416)。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 3 -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 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 告 ) 的 格 式 见 附 件 2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 4 -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8613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值应当不超出相应 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当符合 GB/T 755-2019《旋转电机定 额和性能》的要求。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 5 -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 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本体的明显部位, 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 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 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相同系列的产 品按机座号分为 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 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主检 规格型号(本单元内最大机座号和最小机座号)的检测报告,其 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上填写《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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