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CNCA 13C-068-2010 (CNCA-13C-068-2010) | | 中文名称 |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 | 英文名称 | Toys Product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stroller product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00.50 | | 字数估计 | 34,386 | | 发布日期 | 12/1/2010 | | 实施日期 | 12/1/2010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NCA 13C-068-2006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 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
CNCA 13C-068-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CNCA 13C-068-2010 英文名称: Toys Product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stroller products
编号:CNCA-13C-068: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 435mm~635mm 范围内);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 435mm);
电动童车;
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5 关于 ODM 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 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
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 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
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 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ODM 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 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
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 4.1.2.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确定的 A类或 B类进行不同的变更控制。其中,
A 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批准
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 CCC 标志和出厂销售。
B 类变更:由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
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 CCC 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 ODM 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
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
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 4.1.1 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
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 4.1、4.2、4.3 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 ODM 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
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
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
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
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
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 相关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第 117 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
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 2009 年第 30 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
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
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 1),
应能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
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
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
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
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经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注: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控制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
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
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
4.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
4.1 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
4.2 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控制,对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
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5.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
策划与控制,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判定
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过程检验的
要求见附表 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的要求见附表 2有关规定。确认检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 1次/年。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
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验能力要求。
6.2 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
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6.3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准记录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