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 C09-01-202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CNCA C09-01-2023 | 280 | CNCA C09-01-2023 | 3秒自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
| CNCA C09-01-2014 | 215 | CNCA C09-01-2014 | 3秒自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NCA C09-01-2023 (CNCA-C09-01-2023)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L67 |
| 字数估计 | 16,148 |
CNCA C09-01-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 C09-01-2023 英文版: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编号:CNCA-C09-01: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对于 I类或 II类设备: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对于 I类、II类以外的设备:
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
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4.1 总体要求
原则上,应当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
划分认证单元。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
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4.2 特殊要求
(1)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打印方式等)的
产品还应当以工作方式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2)显示作为主要功能的产品还应当以显示屏尺寸划分认证单元;
(3)电源产品应当以电路原理及安全结构划分认证单元;
(4)锂离子电池应当按材料规格(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安
全设计、形状尺寸、装配方式、标称电压、额定容量(每个单元内最大容量
向下覆盖 20%)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5)锂离子电池组应当按标称电压、额定容量、组成电池的类型、组
成电池的串/并联方式、保护电路的设计布局、内置式/外置式等的不同划分
认证单元;
(6)移动电源应当按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输出/输入方式、组
成电池的类型、组成电池的串/并联方式、保护电路的设计布局等的不同划
分认证单元。
4.3 其他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不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电池
组),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
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
查。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当分别
进行型式试验。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初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委托人应当提交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实施细则中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当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当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
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
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
产企业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
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
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当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当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当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
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
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
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
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当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
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
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
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
构应当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
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当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
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当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具
体内容和要求。
对于需要检测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
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
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当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
英文网页English: CNCA C09-01-2023
相关标准: GB/T 38633|CNCA C09-02|CNAS CL01-A026|CNAS CL01 S01|CNCA C09-01-2023|CNCA C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