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CQC-C0101-2014 (CQC C0101-2014; CQC-C01-01-2014; CQC-C01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线电缆产品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41,417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QC-01C-002-2007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0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线电缆产品
CQC-C01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线电缆产品
0 通用要求
0.1 引言
电线电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CNCA-C01-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
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
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
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细则适用的
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
业的分类,明确电线电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2 术语和定义
0.2.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人员利用生产企业的设备进行检测,生产企业检测人
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0.2.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试验由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利用其设备进行检测,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对检测
项目及检测条件进行目击,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出具原始记录、起草试验报告,指
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审核并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0.2.3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
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0.2.4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ODM 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5 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为评价所制造产品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并确认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而进行的产品检验。
0.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
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分类依据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①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
②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③国抽、省抽、CCC 专项抽查等结论;
④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⑤认证产品的检测能力;
⑥其他信息。
CQC 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
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收
费、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3.2 认证时限
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不超过 90 天(检测周期长的产
品除外),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
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复试检测时间以及一致性
确认检验时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CQC/实验室应以有效方式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
导书要求为准。CQC 将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完成
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
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限内。
4 获证前认证要求
4.1 认证委托
4.1.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
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和
产品描述等。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
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4.1.2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
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正式申请书;
(2).电线电缆产品描述;
(3).工厂检查调查表;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
(5).关键原材料生产者(制造商)和/或生产企业质量证明文件(如有);
(6).其他资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所属商标的证明文件等);
(7).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 OD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需要时)等;
(8).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企业对名称、地址等申报资料或信息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制定型式
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4.2.2 样品要求
4.2.2.1 样品选取原则
CQC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规定的单元划分,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1 中的送样要
求及原则制定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样品要求。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
并且选取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及关键原材料制造商。
4.2.2.2 样品数量
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 50m。
每芯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每芯导体截面≥16mm2的橡皮绝缘产品,送样数量为≥30m。
4.2.2.3 抽样/送样方式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
室。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
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CQC 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
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
明情况,CQC 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对于认证模式中的型式试验为抽样方式的情况,CQC 应安排人员在生产现场
按照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进行抽样并封样,并且确保每个产品类别至少有一件样品
(该样品结构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在生产线末端抽取。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CQC 可安排检查员在抽样的同时进行工厂检查,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工厂检查
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 20 天内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认
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 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实施规则 6.1.3 条执行。
4.2.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
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
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整改。整改和复试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
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
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
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样并收到检测费用日期起
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止,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不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
时间。复试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规定。
4.2.5 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
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4.3 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
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
例行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
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
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
是指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对每类工厂界定编码的产品实施。
认证机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附件 4 要求的工厂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4.3.2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4.3.2.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附件 4 的要求进行检查。此外,还应按照《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
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5)进行核查。
对于 ODM 模式,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检查。
4.3.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
类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核实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2)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3)产品表面印刷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生产者(制造商)的注
册名称、注册商标一致;
4)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一致;
5)产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生产者应与《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所确认的变更一致;
6)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每类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指定试验,指定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
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5)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
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
4.3.3 初始工厂检查时机和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
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
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4 个人日。
对于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的人日数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4.3.4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CQC(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
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通过处理。
4.4 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认证模式中包含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的,如果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
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则每个申请单元现场抽取一
件样品(其中至少一件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抽取,样品结构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送原型式试验实验室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检验依据、项目、方法、报告要求同型式试验。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申请人应进行整改,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重新抽样申请并接受抽样,否则,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新抽样
检验最多允许进行一次。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同实施规则第 6.2 条。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或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不合格(如
有),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认证委托人如要继续委托认
证,应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5 获证后监督的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管理方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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