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CQC-C1115-2017 (CQC C1115-2017; CQC-C11-15-2017; CQC-C1115-2017)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cycle helmet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25,272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CQC-C1115-2017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cycle helmet
编号:CQC-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类、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种类(A类盔、B类盔);(2)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
(3)壳体材料;4)缓冲层材料;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
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的基础上,对 A类别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
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
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
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认证委托和受理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 5.1条的要求执行。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检
验检测机构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资质文件、生产
企业概况、认证单元信息,具体见附件 1《认证委托资料清单》,企业
应按实施规则附件2及本细则附件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
划》,其中规定了 CQC 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
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 将与认证委托人和检验检
测机构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
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
检测标准及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
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
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商。型式试验方案参
见本细则附件 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
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检验检测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真
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 20 天内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
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6.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细则第 2 条中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具体见附
件 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相关内容。
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应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
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6.1.4.1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测
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
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
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6.1.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
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检验检
测机构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90 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指定检验检测
机构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
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
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
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6.1.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检测
机构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
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6.1.5 型式试验报告
CQC 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
责。型式试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 有要求时)
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
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
申请认证,应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6.3 认证时限
CQC 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
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
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获证后监督
结合生产企业类管理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2。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QC 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
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获得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跟踪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完成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
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7.2.2.1 CQC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
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检
验检测机构信息等。检测项目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的相关技
术决议执行,需要时也可视风险,增加抽样检测项目或减少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
由 CQC 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仅限境外获证工厂)
等地,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
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 CQC 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
7.2.2.2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对于企业分类分A类或 B类的工厂,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标准、《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
求》和本实施细则第 0.3 条要求的条件,并且同意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
施现场检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提出现场检测的申请,经 CQC 审核
通过后,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派出相应资质的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
实施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应按抽样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指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同一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检
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对 A、B、C、D
类企业进行市场抽样。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CQC 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
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
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
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4.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需按照表 2 规定的基本频次接
受监督。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当 A、B、C、D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
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
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CQC 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级结果(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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