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CQC-C1301-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CQC-C1301-2014 1439 CQC-C1301-2014 [PDF]天数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301-2014 (CQC C1301-2014; CQC-C13-01-2014; CQC-C13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afety glas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36,376
发布日期 7/16/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CQC-04C-028-2009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3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afety glass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CQC-C1301-2014 1.引言 安全破璃产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是依据《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坡璃产品》( CNCA-C13-01:2014) (以下 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 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 的质量手册、程序 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 实施细则。 本认证实施细则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应与实施规则共同 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 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 )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 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安全破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本实施细则中对安全破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评价包括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评价的目的 是确保批量生产的玻璃与获得 CQC 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 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 类别 )。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 结果( 类别 )为 B 级。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 类别 )按照 D-C- 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 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初始工厂检查为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方式为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 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5.认证单元划分 按 CNCA-C13-01: 2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破 璃》附件 1 执行。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 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 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不超 过 90 天,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 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对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因实验周期长,自受理之日起至颁发认证 证书时止不超过 120 天。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 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CQC 应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 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CQC 将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 书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 企业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 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 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及 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 认证申请。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 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件 1)。 CQC 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 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 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审核合格后,CQC 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 试验方案包括送试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 室信息等信息。 7.22样品要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与初始工厂检查同时进行,由认证委托 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实验室,或由指定实 验室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在现场完成试验。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 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 20 天内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型 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对认证委托人提 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 CQC, CQC 依据上报结 果做出相应处理。 7.2.3 样品数量、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 CNCA-C13-01:2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破 璃》附件 3 执行。 7.2.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 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 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 通,并做出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样品。复试时认 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检测,当复试全 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复试检 测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通常整改和复试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建筑用安全中空破璃由于 试验周期太长,委托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1 个月内将复试样品送 到实验室,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 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处......

英文网页English: CQC-C1301-2014

相关标准: CQC-C1116|CQC-C2101.01|CQC-C2201|CQC-C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