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DL/T 2037-2019 (DL/T2037-2019) | | 中文名称 |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 | 英文名称 | principle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standard of substation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2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40 | | 字数估计 | 5,521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DL/T 2037-2019: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DL/T 2037-2019 英文名称: principle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standard of subs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6)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园、陈涛、汪美顺、周兵、王延召、胡静竹、李睿、卢林、伍发元、田昊洋、
赵军、刘兴发、徐锐、李丽、彭伟、刘健D、吴观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的申请原则。
本标准的申请原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190-20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
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住宅
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
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
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5.1 新建变电站
新建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划单元现有规划中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应申请执行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a)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根据厂界每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来确定。当厂界某一侧位于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则该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按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标准限值申
请。
b) 当规划的变电站位于 1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宜申请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
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c) 当规划的变电站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未明确时,宜向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确认声环境功能区。
5.2 改建、扩建变电站
a) 对于没有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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