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DL/T 5790-2019 (DL/T5790-2019) | | 中文名称 |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lue gas purification plant in thermal power plant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00 | | 字数估计 | 83,843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DL/T 5790-2019: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技术规范
DL/T 5790-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lue gas purification plant in thermal power plant
备案号:6314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790 -2019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技术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
1.0.3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五新”技术。
1.0.4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1 承担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力;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特种设备应在开工前告知政府相应管理部门。
3.1.2 安装前施工图纸应通过相关单位会检。
3.1.3 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符合本规范外,有关泵、管道、
焊接等部分施工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泵、风机、压缩机安装应执行 GB 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 蒸汽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DL/T 5190.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5部分:管道及系统》、
DL/T 1113《火力发电厂管道支吊架验收规程》和 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3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 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4 起重设备等安装应执行 GB 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GB 50231《机械设备安
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5 钢结构焊接应执行 DL/T 678《电力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6 烟气净化装置的启动和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 DL/T 5437《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的规定;
7 烟气净化装置加工配制应符合 DL 5190.8《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8 部分:加工配制》的规定。
8 其他引用标准见引用标准名录。
3.1.4 脱硝催化剂、滤袋、防腐耐磨材料、合金钢材料、保温材料等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复检。
3.1.5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1.6 采用“五新”技术的产品和设备,制造厂无明确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制
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并遵照执行。
3.1.7 烟气净化装置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对设备进行复查,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制
造单位研究处理并签证。
3.1.8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道等),应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3.1.9 烟气净化装置开始安装前,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地面要回填夯实,宜做好混凝土
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2 设备基础按 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基础
强度未达到设计值 70%时不得承重;
3 基础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已在基础上做好标识及保护措施;
4 建筑物上的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或栏杆;
5 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照明和排水设施;
6 施工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后,方案编制人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人员应
持证上岗。
3.1.10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为了保证安装质量,未按规定检查验收和签证的隐蔽
工程均不得擅自隐蔽。
3.1.11 烟气净化装置安装结束后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2 设计变更资料;
3 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5 质量验收表。
3.1.12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孔。施工需要时,应经设计部门确认,选用适当的开孔工具。
3.1.13 地脚螺栓安装完毕后,应加相应防护。
3.1.14 施工相邻区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设施,建筑和安装交叉施工区域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2 绿色建造
3.2.1 绿色建造方案应经过审批。
3.2.2 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
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
3.2.3 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废弃地和死
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3.2.4 施工现场应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
循环水的再利用率大于 30%。
3.2.5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3.2.6 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宜采用周转式活动房。现场围挡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
重复使用围挡封闭。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 70%。
3.2.7 涉及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
的 70%以上。
3.2.8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
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3.2.9 垃圾桶应分可回收利用与不可回收利用两类,应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应达到 30%。
3.2.10 施工现场应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噪声应符合 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
定。
3.2.11 现场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2.12 绿色建造除应符合上述条款外,应符合 GB/T 50905《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的规定。
3.3 设备材料管理
3.3.1 设备材料的种类、规格及外观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3.2 脱硝催化剂、滤袋、防腐耐磨材料、合金钢材料、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保温材料等应符合 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
3.3.3 防腐、油类等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存放在专用库房,并建立标牌标示。
3.3.4 防腐材料、油类、脱硝催化剂等应在保质期内使用。
3.3.5 设备材料应做好防潮、防水、防冻、防晒、防挤压及防火等措施。
3.3.6 脱硝失效催化剂、报废滤袋应统一存放,并应符合 HJ 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和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
理。
3.3.7 在装卸运输催化剂、滤袋、液氨和防腐等设备材料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
3.3.8 在装卸、运输和存放袋笼过程中,应防止被重物挤压和磕碰。
4 金属结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除尘装置、脱硝装置、脱硫装置支架及平台扶梯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
4.1.2 钢结构和有关金属构件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
4.1.3 钢结构和有关金属结构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构件堆放应平稳,垫木间的
距离应不使构件产生变形。
4.1.4 钢结构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测量器
具。在使用钢卷尺测量时,应用弹簧秤拉紧钢尺测量。
4.1.5 高强度螺栓及摩擦板安装前应按规定送第三方复检,并符合 JGJ 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
程》。
4.1.6 平台框架安装前应复查标高。
4.1.7 格栅板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
4.1.8 平台、扶梯宜随钢架主结构同步逐层安装就位。
4.1.9 平台、扶梯、栏杆的安装应符合 GB 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的规定。
4.2 钢结构安装
4.2.1 钢结构安装前应根据图纸进行基础复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
2 钢结构基础中心线和标高(除脱硝装置钢结构外)应以锅炉本体中心线为基准,纵、横中心偏差±
20mm,标高偏差-20~0 mm;
3 脱硝装置钢结构基础偏差应与锅炉本体钢结构相一致;
4 预埋螺栓整体位移偏差±5mm。
4.2.2 钢结构基础划线偏差值见表 4.2.2。
4.2.4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 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垫铁处应凿平。
4.2.5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立柱
的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得大于基础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60%;垫铁安装应无
松动,在灌浆前垫铁之间应点焊牢固。
4.2.6 采用带调整螺母的地脚螺栓支撑柱底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地脚螺栓垂直度及间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 柱底板安装前,表面应清理干净;
3 调整螺母受力均匀,并按图纸要求锁紧。
4.2.7 钢结构安装和二次灌浆
1 立柱对接和钢结构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
2 钢结构组合时,应先在第一段立柱上画出 1m 标高点。钢结构立柱对第一段立柱划 1m 标高线时,应
根据第一段立柱柱顶标高为基准确定立柱 1m 标高点,并记录偏差;
3 钢结构组合件的偏差值见表 4.2.7;
a 支承式结构的立柱间距离以正偏差为宜。
4 分段安装的钢结构应安装一层,找正一层,固定一层,不得在未找正好的钢结构上进行上层钢结构
安装工作;
5 钢结构安装找正时,测定第一段立柱上的 1m 标高点,应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确定,以上各层的
标高测量均以该 1 米标高点为准;
6 钢结构吊装应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钢结构吊装后应复查立柱垂直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
位的主要尺寸;
7 焊接连接的钢结构时,应先找正并点焊固定,且预留适当的焊接收缩量,经复查尺寸符合要求正式
施焊,焊接时应按工艺要求,严格控制焊接变形;
8 焊接连接的构件时,临时定位点焊的总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构件自身重量、临时荷载以及焊点的数
量、厚度和长度;
9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高强度螺栓的储运、保管、安装、检验和验收除应按 GB/T 50205《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 JGJ 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重点如下: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损伤螺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
按包装箱上注明的批号、规格分类保管,室内存放,堆放不宜过高,防止生锈和沾染脏物;高强度螺栓连
接副在安装使用前严禁任意开箱;
2)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螺栓(如用锤敲打);如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
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应小于 1.2 倍螺栓直径;修孔时,为了防止铁屑落入板迭缝中,铰孔前应将
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严禁气割扩孔;
3) 对于露天使用或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钢结构,在高强度螺栓拧紧检查验收合格后,连接处板缝应
及时用腻子封闭;经检查合格后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处,应按设计要求涂漆防锈;
4)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 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数量:按节点
数检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2 个;
5)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
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 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头进行终拧并作标记,并按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3.1 除尘装置、脱硝装置、脱硫装置支架及平台扶梯等有关金属结构安装应分阶段由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4.3.2 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签证和记录:
1 设计、设备缺陷记录;
2 土建基础的复查记录及基础划线记录;
3 立柱垫铁及柱脚固定后允许二次灌浆的签证;
4 钢结构对接焊缝无损检测报告;
5 高强度螺栓抽样复检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抗滑移系数的复验报告;
6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的终紧记录后复查记录;
7 钢结构组合及整体安装记录;
8 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沉降记录。
5.1 壳体安装
5.1.1 支座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安装前应仔细核对设计文件,确认位移方向,确保其在膨胀方向上可自由膨胀;
2 检查滑动面应平整无毛刺、焊瘤和杂物;划出纵横中心线,并进行编号;
3 支座就位后,应进行找正,并固定牢固,有防倾倒措施;
4 支座标高不足时,可用垫板进行调整,垫板与支座间应紧密结合,垫板厚度不大于 5mm,焊接牢固,
尺寸正确;
5 支座侧面用于穿装螺栓的手孔,待壳体立柱安装验收合格后应用封板进行封堵;
6 支座底部临时固定设施,应在锅炉首次点火前拆除;
7 万向支座安装就位前,支座滑动接触面间应先抹上润滑剂,同时支座上下两支撑件临时固定成一整
体,临时加固件在锅炉首次点火前拆除。
5.1.2 底梁组合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前对底梁进行检查,其弯度、扭转值不大于 1/1000 底梁长度,且不大于 10mm,超标时应予以
校正;
2 划出底梁的纵横中心线,吊装就位后进行找正,并做好固定连接;
3 底梁与支座、连接件焊接时要采取防变形措施。
5.1.3 大梁及纵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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