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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551.2-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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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551.2-2019 229 GA 1551.2-2019 [PDF]天数 <=3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A 1551.2-2019 (GA1551.2-2019)
中文名称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 Part 2: Oil refining and chemical companies
行业 公安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A91
国际标准分类 13.320
字数估计 10,130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07-01
发布机构 公安部

GA 1551.2-2019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 Part 2: Oil refining and chemical compani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Part 2: Oil refining and chemical compan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ICS 13.320 A 91 GA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2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3 6 总体防范要求...3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3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4 9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4 10 非常态防范要求...5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5 II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第 1 部分:油气田企业; --第 2 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第 3 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第 4 部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第 5 部分:运输企业; --第 6 部分: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局、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 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HSE与产业管理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保卫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若平、赵勇昌、施巨岭、李国华、廖崎、吴祥星、杨玉波、周群、赵小兵、 张宗远、杨羽、杨东棹、郑宇、张建昌、郝晓平、乔旭烁、闫鸣宇、蒋世予、刘文龙、黄晓林、石惠军、 张迪、彭华、周慧敏、张凡忠、王新、苗寿波、成云飞、聂蓉、季景林、钟永强、王雷。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1 范围 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 范系统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国内炼油与化工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 69 防爆毯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常态防范 regular protection 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 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3.2 非常态防范 unusual protection 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重大治安案事件、恐怖袭击案事件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 述案事件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 3.3 炼油与化工企业 oil refining and chemical companies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存、运输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 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4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3.5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区域。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4.1 重点目标 下列目标确定为炼油与化工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a)炼油厂; b)乙烯厂; c)化肥厂; d)化纤厂; e)橡胶厂; f)塑料厂; g)甲醇厂; h)炼油与化工联合生产厂; i)储油(气)库; j)热电厂; k)其他经评估应列为重点目标的场所和设施。 4.2 重点部位 炼油与化工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厂区周界; b)厂区周界出入口; c)核心生产装置区; d)储油(气)罐区; e)集中管理的全厂性生产控制中心。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5.1 炼油与化工企业重点目标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重点目标、二级重点目标、一级重点目标,由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5.2 重点目标的防范级别分三级,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别是三级防范、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 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 5.3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为重点目标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 上执行,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 上执行。 6 总体防范要求 6.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 目标等级、防范级别、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有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技术防 范(技防)措施,平面图、结构图等。 6.2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重点目标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 6.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6.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6.5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常态防范条 件下,治安反恐防范涉及费用应纳入企业预算,予以专项保障;非常态防范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特殊 解决。 6.6 重点目标集中的区域,应按照整体防范原则,统筹规划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6.7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针对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至 少包括针对的事件、人员及分工、处置的流程及措施、设备(设施或装备)的使用、目标保护和人员疏 散方案等内容。 6.8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6.9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治安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治安反恐与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共享 和联动机制。 6.10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做好重点目标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 6.1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作出评估结论。 6.12 放射源存放场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治安反恐防范,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GA 1002、 GA 1511的规定执行。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7.1 人力防范要求 7.1.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必要的辅助机构,配置专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健全包括值守巡逻、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安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治安反恐制度和措施。 7.1.2 厂区周界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 24h,应与技防巡查相结合。 7.1.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7.1.4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7.1.5 应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 7.1.6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机,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 7.2 实体防范要求 厂区周界应建立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实体防范设施,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 应大于或等于 2m。 7.3 技术防范要求 7.3.1 厂区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周界区域的人员活动情况。 7.3.2 厂区周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8.1 人力防范要求 8.1.1 实行24h值班制度,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12h。 8.1.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8.1.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8.1.4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 8.1.5 应对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8.2 实体防范要求 8.2.1 厂区周界应建立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实体防范设施,并在其上方设置防攀爬、防 翻越障碍物,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大于或等于 2.5m。 8.2.2 厂区周界出入口应设置防车辆冲撞等实体防护装置,具体装置由企业自行确定。 8.2.3 核心生产装置区、储油(气)罐区的车辆通道处应设置防车辆冲撞且不妨碍车辆应急通行的实 体设施。 8.3 技术防范要求 8.3.1 厂区周界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得有盲区。 8.3.2 厂区周界出入口、集中管理的全厂性生产控制中心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对进出人员、 车辆进行管理。 8.3.3 集中管理的全厂性生产控制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 示进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8.3.4 厂区周界门卫值班室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防爆毯等防爆处置设施。 9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9.1 人力防范要求 9.1.1 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4h。 9.1.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9.1.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9.1.4 重要岗位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保卫执 勤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应配备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9.1.5 设置安防监控中心的,应配备值机操作人员24h值守。值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9.2 技术防范要求 9.2.1 厂区周界门卫值班室应安装内部联动紧急报警装置。 9.2.2 核心生产装置区、储油(气)罐区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信号作 用距离应覆盖核心生产装置区、储油(气)罐区。 10 非常态防范要求 10.1 人力防范要求 10.1.1 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治安反恐动员,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加强保卫力量。 10.1.2 应设置警戒区域,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10.1.3 应加强对出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对外来人员携带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10.2 实体防范要求 10.2.1 应做好消防设备、救援器材、应急物资的有效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10.2.2 应检查重点目标门、窗、锁、防冲撞装置等物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10.2.3 应关闭部分周界出入口,减少周界出入口的开放数量。 10.2.4 周界出入口的防冲撞装置应设置为阻截状态。 10.3 技术防范要求 10.3.1 应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10.3.2 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满足应急防范要求。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1.1 一般要求 11.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 11.1.2 应对安全防范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小于或等于 10s。 11.1.3 防爆环境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GB 3836.1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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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A/T 1400.2|GA 1551.6|GA 1551.3|GA 1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