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A 422-2019 (GA422-2019) | | 中文名称 | 警用防暴盾牌 | | 英文名称 | Police anti-riot shield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40.99 | | 字数估计 | 18,110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GA 422-2019
Police anti-riot shield
ICS 13.340.99
A 94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代替 GA 422-2008
警用防暴盾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422-2008《防暴盾牌》,与 GA 422-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章,2008年版的第 3章);
--修改了产品分类与代号(见第 4章,2008年版的第 4章);
--增加了一般要求(见 5.1);
--增加了外观要求(见 5.2.2);
--修改了颜色要求(见 5.4,2008年版的 5.1.2);
--修改了观察窗的尺寸要求(见 5.5,2008年版的 5.1.5);
--修改了规格要求(见 5.6,2008年版的 5.2);
--修改了质量要求(见 5.7,2008年版的 5.3);
--修改了耐击打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12、6.12.2008年版的 5.9、6.10);
--增加了耐刀砍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13,6.13);
--增加了阻燃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15、6.15);
--增加了交收检验要求(见 7.3);
--增加了质量保证规定(见第 8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6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公安头盔厂、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海
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非、王梅、马文俊、林树成、王洪柱、倪峻峰、王烺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22-2003;
--GA 422-2008。
警用防暴盾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防暴盾牌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质量保证规定、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警用防暴盾牌的研发、生产、检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A 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 975-20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警察用于抵御伤害性打击的盾牌。
注:改写 GA 975-2012,定义 5.4.2。
3.2
观察窗 observation window
具有不低于盾体防护能力的用于观察的窗口。
3.3
防护试验区 protection testing area
警用防暴盾牌边缘 50 mm以内的所有区域,包括观察窗。
4 分类和代号
4.1 分类
警用防暴盾牌按盾体材质的光学性能分为透明和不透明两类。
4.2 代号
警用防暴盾牌产品代号由产品名称代号、材质代号、规格代号、企业自定义代号和型号代号组
成。警用防暴盾牌产品名称代号用“FBP”表示;材质代号用“T”表示透明材料制成,用“B”表示
不透明材料制成;规格代号用“L”表示大号,“S”表示小号;企业自定义代号用两位汉语大写拼音
字母表示;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
□□□-□ □-□□ □□
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
企业自定义代号:用两位汉语大写拼音字母表示
规格代号:用“L”或“S”表示
材质代号:用“T”或“B”表示
产品名称代号:用“FBP”表示
表示为 FBP-TL-AB01。
表示为 FBP-BS-CD02。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警用防暴盾牌(以下简称防暴盾牌)由盾体和握持装置等组成。
5.1.2 防暴盾牌材料应无毒、对人体无自然伤害。
5.2 外观要求
5.2.1 防暴盾牌表面应光滑,无可视的凹坑、气泡、毛刺、尖角、划伤、斑点、脱漆及起皮等缺陷。
5.2.2 防暴盾牌的握持装置应无毛刺、尖角等缺陷,便于握持、手感舒适。
5.2.3 防暴盾牌上外露金属结构件应经表面处理,无锈蚀现象。
5.3 标识
5.3.1 防暴盾牌正面对应握持装置位置应有中文“警察”和英文“POLICE”字样,字样颜色为白色。
中文“警察”字体为黑体,字高为 85 mm±4 mm;英文“POLICE”字体为 Arial Black,字高为 55 mm
±3 mm。
5.3.2 防暴盾牌盾体上应有清晰永久性的产品标志,其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代号和编号;
d) 执行标准号;
e) 使用有效期;
f) 生产日期(年月)。
5.4 颜色
不透明防暴盾牌外表面应为藏蓝色。
5.5 观察窗
不透明防暴盾牌配置观察窗时,观察窗尺寸应为 240mm±5mm (宽)×120mm±5 mm (高)。
5.6 规格
防暴盾牌的规格、外形尺寸、防护面积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规格和质量要求
规 格 外形尺寸 投影宽度 防护面积 质量
L(大号) 1200 mm × 550 mm ≥520 mm ≥0.66 m² ≤6.0 kg
S(小号) 900 mm × 500 mm ≥470 mm ≥0.45 m² ≤4.0 kg
注:外形尺寸公差+20mm。
5.7 质量
防暴盾牌的质量应符合表 1的规定。
5.8 连接强度
握持装置的连接部件、握持装置与盾体的连接部件应能承受大于或等于 500 N的拉力。试验后,
不应有脱落、松动、脱扣或断裂现象。
5.9 透光率
5.9.1 透明防暴盾牌的盾体透光率应大于或等于 70 %。
5.9.2 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观察窗透光率应大于或等于 70 %;观察窗采取保护措施时,
其遮挡面积应小于或等于总面积的 30%。
5.10 耐冲击强度
防暴盾牌应能承受 147 J 动能的冲击,冲击后受力点不应有穿洞或在受力点半径 50 mm 之外出
现贯穿性开裂。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观察窗也应能承受 147 J 动能的冲击,冲击后受力
点不应有穿洞或贯穿性开裂。
5.11 耐穿刺性能
防暴盾牌应承受 147 J 动能的穿刺,穿刺后受力点不应有大于直径 6 mm 穿洞或在受力点半径
20 mm之外出现贯穿性开裂。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观察窗也应能承受 147 J动能的穿刺,
穿刺后受力点不应有大于直径 6 mm穿洞或贯穿性开裂。
5.12 耐击打强度
防暴盾牌应能承受线速度为 18 m/s±0.3 m/s、能量为 342 J±13 J 的击打,击打后盾体不应
破碎或出现长度大于 50mm的贯穿性开裂,击打后盾体产生的最大凹陷深度应小于或等于 30mm。不透
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也应在观察窗处进行试验,试验后观察窗不应有脱落和贯穿性开裂。
5.13 耐刀砍性能
防暴盾牌的上边沿应能抵御线速度为 8.5 m/s±0.5 m/s、能量为 100 J±5 J 的击砍,试验后
刀砍痕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50 mm。
5.14 涂层附着力
具有涂层的防暴盾牌,其涂层附着力应大于或等于 GB/T 9286-1998中 3 级的规定。
5.15 阻燃性能
防暴盾牌的盾体外表面续燃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10 s。
5.16 温度适应性
防暴盾牌在环境温度-30℃~55 ℃条件下,应符合5.12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检验
目测检查防暴盾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的要求。
6.2 外观检验
目测检查防暴盾牌的外观,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2 的要求。
6.3 标识检验
6.3.1 目测检查防暴盾牌上的文字、颜色和字体,用精度 1 mm 量具测量字高,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3.1 的要求。
6.3.2 目测检查防暴盾牌产品标志内容,并用下列方法检验标志的清晰和永久性:
a) 用棉布沾上蒸馏水在有标志的地方擦 15 s;
b) 用棉布沾上甲醇在同一地方擦 15 s;
c) 用棉布沾上异丙醇在同一地方擦 15 s。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3.2的要求。
6.4 颜色检验
在自然北光下,目测检验防暴盾牌外表面颜色,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4的要求。
6.5 观察窗检验
用精度 1 mm量具测量观察窗的尺寸,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5的要求。
6.6 规格检验
用精度 1 mm量具测量防暴盾牌投影宽度和测量防暴盾牌迎击面的弧长和高度尺寸,计算防护面
积,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6的要求。
6.7 质量检验
用精度为 0.1kg电子秤称量防暴盾牌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7的要求。
6.8 连接强度检验
用拉力试验机,对握持装置的连接部件、握持装置与盾体的连接部件分别施加 500 N拉力,速
度为 5 mm/min,保持 1 min,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8.1的要求。
6.9 透光率检验
6.9.1用透光率测试仪,测量透明防暴盾牌上观察窗的透光率,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9.1的要求。
6.9.2用透光率测试仪,测量不透明防暴盾牌上观察窗的透光率,观察窗采取保护措施时,用精度 1 mm
量具测量并计算防暴盾牌遮挡面积,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9.2的要求。
6.10 耐冲击强度检验
6.10.1 试验装置
专用落锤冲击试验机和支撑架。支撑架由木框和二个垫块组成,木框外形尺寸 800 mm×500 mm
×100 mm(内口尺寸 600 mm×300 mm×100 mm)、垫块的外形尺寸 800 mm×100 mm×100 mm,材料
为松木。
6.10.2 冲击头
在专用落锤冲击试验机上安装冲击头,冲击头半径 SR22.5mm,材质 45钢,硬度为 30HRC~35HRC,
质量 10 kg±0.05 kg,见图 1。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锤杆;
2--冲击头。
图 1 冲击头示意图
6.10.3 试验步骤
木框水平放置,二个垫块放在木框上面,再将防暴盾牌(迎击面朝上)放置在垫块上,见图 2;
用冲击头自 1.5 m 高度向防暴盾牌的防护试验区内自由落下,落锤冲击 2 次,落锤点之间中心距离
大于或等于 200 mm,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在观察窗区域内再增加一次落锤冲击,判定结
果是否符合 5.10的要求。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防暴盾牌;
2--垫块;
3--木框。
图 2 试验示意图
6.11 耐穿刺性能检验
6.11.1 试验装置
同 6.10.1。
6.11.2 穿刺头
在专用落锤冲击试验机上安装穿刺头,穿刺头直径 45 mm,材质 40Cr,硬度为 40HRC~45HRC,
质量 10 kg±0.05 kg,见图 3。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锤杆;
2--锤体;
3--螺钉;
4--穿刺头。
图 3 穿刺头示意图
6.11.3 试验步骤
木框水平放置,二个垫块放在木框上面,再将防暴盾牌(迎击面朝上)放置在垫块上,见图 2;
用穿刺头自 1.5 m 高度向防暴盾牌的防护试验区内自由落下,落锤穿刺 2 次,落锤点之间中心距离
大于或等于 200 mm,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在观察窗区域内再增加一次落锤穿刺,试验一
次用一把穿刺头,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1的要求。
6.12 耐击打强度检验
6.12.1 试验装置
专用击打试验机见图 4。
说明:
1--机座;
2--传动及惯性轮部分;
3--旋转中心;
4--击打器;
5--防暴盾牌;
6--测速装置;
7--支撑架;
8--调整丝杆。
图 4 击打试验机示意图
6.12.2 击打器
6.12.2.1击打器的直径 25 mm,长度为 1135 mm,材质 45钢,硬度为 28HRC~32HRC,质量 4.44 kg
±0.05 kg,见图 5。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击打器;
2--击打点。
图 5 击打器示意图
6.12.1.2 支撑架同6.10.1。
6.12.3 试验步骤
6.12.3.1 木框水平放置在试验装置平台上,二个垫块放在木框上,间距为 280 mm,见图 6,然后防
暴盾牌(迎击面朝上)放置在二个垫块上,调整试验平台的高度,使击打器与击打点在同一水平位
置,见图 5所示。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击打试验机;
2--防暴盾牌;
3--木框;
4--垫块。
图 6 击打试验摆放示意图
6.12.3.2 启动击打试验装置,对防暴盾牌进行击打强度试验,任选二点,二次击打点之间应大于或
等于 200 mm,用精度为 1 mm量具测量盾体最大凹陷深度,见图 7。不透明防暴盾牌设置观察窗时,
应对其中心位置再增加一次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2的要求。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测量尺;
2--防暴盾牌。
图 7 凹陷深度测量示意图
6.13 耐刀砍性能检验
6.13.1 试验装置
刀砍试验装置的基本结构及安装位置见图 8。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刀具安装区域;
2--击砍点;
3--防暴盾牌;
4--测速点;
5--击砍器;
6--旋转中心。
图 8 刀砍试验装置结构及安装位置示意图
6.13.2 试验刀具
6.13.2.1试验刀具尺寸见图 9,质量 0.30 kg±0.01 kg,材质 5Cr15MoV,硬度为 54 HRC~58 HRC。
单位为毫米
图 9 试验刀具图
6.13.2.2击砍器主要由棍棒和刀具安装夹具组成。棍棒直径 25 mm,长度 852 mm,材质 45钢,硬度
为 28 HRC~32 HRC;刀具安装夹具材质 45钢;击砍器总质量 4.0 kg±0.05 kg,见图 10。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击砍器;
2--刀具安装夹具;
3--试验刀具;
4--击砍点。
图10 击砍器示意图
6.13.3 试验步骤
6.13.3.1 将防暴盾牌竖立固定在试验装置上,调整间距和高度,使击砍点与击砍器呈水平位置,使
测速点、击砍点和旋转中心间距均符合 6.13.1的要求。
6.13.3.2 启动刀砍试验机,将防暴盾牌竖立固定在试验装置上任选一点进行一次刀砍试验,用精度
为 0.02 mm的量具测量刀砍痕迹深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4的要求。
6.14 涂层附着力检验
防暴盾牌的迎击面涂层按 GB/T 9286-1998中 3级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4的要求。
6.15 阻燃性能检验
使用本生灯进行阻燃性能试验,步骤如下:
a) 在防暴盾牌外表面任选二处,间距大于 100 mm;
b) 调节本生灯的蓝色火焰高度为 20 mm±2 mm;
c) 本生灯灯管与试验部位间夹角为 45°,距离为 10 mm±1 mm,二处分别燃烧 10 s 后移去本生
灯,测试持续燃烧的时间。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5的要求。
6.16 温度适应性检验
6.16.1 将防暴盾牌放入温度为-30 ℃±2 ℃的恒温箱,保持 4 h,按 6.12进行耐击打强度试验,试
验应在 5 min内完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6的要求。
6.16.2 将防暴盾牌放入温度为 55 ℃±2 ℃的恒温箱,保持 4 h,按 6.12进行耐击打强度试验,试
验应在 5 min内完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5.16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当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
e) 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样品编号按表 2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 7件。
7.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 2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一般要求 5.1 6.1
1#
2 外观要求 5.2 6.2
3 标 志 5.3 6.3
4 颜 色 5.4 6.4
5 观察窗 5.5 6.5
6 规 格 5.6 6.6
7 质 量 5.7 6.7
8 连接强度 5.8 6.8
9 透光率 5.9 6.9
10 耐冲击强度 5.10 6.10 2#
11 耐穿刺性能 5.11 6.11 3#
12 耐击打强度 5.12 6.12 4#
13 耐刀砍性能 5.13 6.13 5#
14 涂层附着力 5.14 6.14
1#
15 阻燃性能 5.15 6.15
16 温度适应性
高 温 5.16 6.16.1 6#
低 温 5.16 6.16.2 7#
7.3 交收检验
7.3.1防暴盾牌产品交收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批提交,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按表 3规定执行。
7.3.2 交收检验组批规则是以同一结构、同一材料和同一种生产工艺制造的防暴盾牌为一个检验批。
7.3.3 交收检验组批抽样数量按表 3规定执行。
7.3.4 交收检验时,抽取样品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
产品不合格。
表 3 交收检验项目和组批抽样数量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组批抽样数量
1 件~500 件 501 件~1200 件 1201件~3200件
1 观察窗 5.5 6.5
1 件 1# 1 件 1# 1 件 1#
2 规 格 5.6 6.6
3 质 量 5.7 6.7
4 连接强度 5.8 6.8
5 透光率 5.9 6.9
6 耐冲击强度 5.10 6.10 1 件 2# 2 件 2#、3# 2 件 2#、3#
7 耐穿刺性能 5.11 6.11 1 件 3# 2 件 4#、5# 2 件 4#、5#
8 耐击打强度 5.12 6.12 1 件 4# 2 件 6#、7# 3 件 6#、7#、8#
9 耐刀砍性能 5.13 6.13 1 件 5# 1 件 8# 2 件 9#、10#
10 - - - 总数 5 件 总数 8 件 总数 10 件
8 质量保证规定
8.1 防暴盾牌贮存期限:
a) 透明防暴盾牌应大于或等于二年六个月;
b) 不透明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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