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A/T 725-2007 (GA/T725-2007) | | 中文名称 |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送检规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 for packing and carrying material evidence of crime sence for fingerprint detection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321 | | 发布日期 | 2007-11-07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引用标准 | GA/T 117-2005; GA/T 144-1996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物证技术领域有关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鉴定的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 |
GA/T 725-2007
General rule for packing and carrying material evidence of crime sence for fingerprint detection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25-2007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送检规则
2007-11-07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桦、刘寰、常柏年。
GA/T725-2007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送检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证技术领域有关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鉴定的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
送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 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 144-1996 指纹专业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T 144-1996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或与查明案件、事件的事实有关的,遗留有或可能遗留有手印的物证。
4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和送检
4.1 包装现场手印检材时,应防止现场手印检材之间交叉污染和相互影响;应保证现场手印检材上的
手印不会因包装不当而损坏;应防止在送检过程中,现场手印检材受潮、受冻及霉变;应防止提取人的体
液、毛发污染现场手印检材。
4.2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上应贴有清晰的标签,说明案件、事件名称,提取时间,提取人,以及所提取物
证的说明。如有必要,应在包装上标明放置方向。
4.3 对于金属、玻璃、塑料、陶瓷、油漆木等具有光滑表面的现场手印检材,应固定在包装容器内,应防
止现场手印检材相互摩擦、相互接触或现场手印检材与包装物摩擦、接触,从而破坏手印。
4.4 对于纺织品、纸张等渗透性现场手印检材,用塑料袋或纸袋包装即可。
4.5 对于尖锐、锋利的现场手印检材如匕首、针头等,应防止被这类检材刺伤。应将这类检材固定在较
牢固的容器内,并且明显标示。
4.6 对于黏性表面的现场手印检材,在包装和送检时应保证黏性表面不能进一步相互粘连或与包装物
粘连。
4.7 对于可疑爆炸物,或具有放射性、污染性等对人体有危害的现场手印检材,在包装和送检时,应做
好防护措施并明显标示。
4.8 对于灰尘手印、油脂手印等容易在包装、送检过程中被破坏的手印,包装送检前应先拍照固定,参
见GA/T 117-2005中9.4的要求。
4.9 送检检材除进行手印检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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