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11806-2019 (GB11806-2019) | | 中文名称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79,741 | | 发布日期 | 2019-04-04 | | 实施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1806-201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运输条件、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
准中的运输要求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
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和卸载。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已成为运输手段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
b) 在单位内部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即厂内运输;
c) 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d) 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
放射性物质;
e) 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f) 已加工过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
5.1~5.2规定的豁免值的 10倍。对于含有未处于长期平衡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
和矿石,应按照 5.2.3计算其放射性活度浓度;
g) 任何表面带有放射性物质但数量均不超过本标准 3.13规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体
物体。
当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风险,或与其他危险货物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
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75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9,ISO 2919:1999,MOD)
GB/T 15849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T 15849-1995,EQV ISO 9978:1992)
GB/T 5338 系列 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1部分:通用集装箱(GB/T 5338-2002,IDT
ISO 1496-1:1990)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ISO 7195 运输六氟化铀(UF6)的包装
ST/SG/AC.10/1/Rev.17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核素基本值
放射性核素基本值系指用于确定货包类型及其他管理要求所导出的放射性活度值,特指 A1和
A2。
4 一般要求
4.1 辐射防护
4.1.1 人员所受剂量应低于 GB 18871规定的剂量限值。防护应是最优化的,即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
因素之后,在个人所受剂量低于剂量约束值的条件下,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引起照射
的可能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应从组织结构和系统上采取措施,并考虑运输与其他
活动之间的关系。
4.1.2 托运人应制定辐射防护大纲。该大纲拟采取的措施应与辐射照射的大小和受照可能性相适应。
该大纲应体现应急响应的要求,还应体现 4.1.1、4.1.3、4.7.1和 8.4.1.1 的要求。该大纲的文本应随
时可供有关政府部门检查。
4.1.3 对运输活动产生的职业照射:
a) 一年中有效剂量始终不可能超过 1 mSv 时,不必采用特殊的工作方式,也不必细致监测、
制定剂量评定计划和保存个人记录;
b) 当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处于 1 mSv~6mSv之间时,应尽可能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应对
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情况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c) 当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超过 6mSv 时,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
在进行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时,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5 限值
5.1放射性核素基本值
5.2放射性核素基本值的确定
5.2.1 单个放射性核素:
a)附录 B附表 B1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基本值的确定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若涉及国际运输,
应经多方批准。对于这些放射性核素,应按照 GB 18871的要求确定豁免物品的活度浓度和
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若考虑在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每种放射性核素
的化学形态,则按照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允许使用适当肺部吸收类型的剂量转换系
数计算的 A2值。如果使用附录 B附表 B2所列的放射性核素值,可不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b)对于仪器或制品中的单个放射性核素,如果放射性物质被封装在符合 7.1.1.3(c)规定的仪器或
制品中,或作为该仪器或其他制成品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录 B附表 B1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
性活度允许使用替代的放射性核素基本值,但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若涉及国际运输,应
经多方批准。这种替代,应按照 GB 18871的要求进行计算。
5.2.2 在计算附录 B 附表 B1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 A1和 A2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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