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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358-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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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358-2024 759 GB 12358-2024 [PDF]天数 <=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GB 12358-2006 205 GB 12358-2006 3秒自动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 12358-1990 359 GB 12358-1990 [PDF]天数 <=3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2358-2024 (GB12358-2024)
中文名称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s for workplace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9
国际标准分类 13.320
字数估计 38,370
发布日期 2024-11-28
实施日期 2025-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2358-2006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2358-202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ICS 13.320 CCSC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2024-11-28发布 2025-06-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4 5 技术要求 5 6 试验方法 11 7 检验规则 19 8 包装、运输及贮存 20 9 标志 20 10 使用说明书 21 11 使用要求 22 附录A(资料性) 试验项目 24 附录B(资料性) 接触式仪器试验及方法 27 附录C(资料性) 非接触式仪器试验及方法 29 附录D(资料性) 蒸汽干扰试验方法 31 参考文献 3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与GB 12358-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10个术语和定义:传感器、检测范围、稳定性、响应时间、监视状态、报警状态、故障状 态、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见2006年版的3.1、3.8、 3.13、3.14、3.15、3.16、3.17、3.20、3.21、3.22); b) 更改了12个术语和定义: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 检测误差、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重复性、零气体、标准气体(见3.2、3.3、3.4、3.5、3.6、3.7、 3.17、3.18、3.29、3.20、3.25、3.26,2006年版的3.2、3.4、3.5、3.6、3.7、3.9、3.10、3.11、3.12、3.18、 3.19); c) 增加了23个术语和定义: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接触式仪器、非 接触式仪器、测量上限、最小响应值、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最 大采气距离、有效探测距离、调整、校准、积分浓度、爆炸下限、体积分数、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 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见3.8、3.9、3.10、3.11、3.12、3.13、3.14、3.15、 3.16、3.19、3.21、3.22、3.23、3.24、3.27、3.28、3.30、3.31、3.32、3.33、3.34、3.35、3.36); d) 更改了分类要求(见第4章,2006年版); e) 更改了仪器外观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1,6.2,2006年版的5.2、6.1.5); f) 增加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非接触式仪器的一般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5.2.1.1、5.2.1.2、5.2.1.3、5.2.1.4、6.3.1.1、6.3.1.2、6.3.1.3、6.3.1.4、6.3.1.5、6.3.1.6、6.3.1.7); g) 增加了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仪的声、光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6、6.2.2); h) 增加了泵吸式仪器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10、6.3.1.8); i) 更改了方位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3、6.3.3,2006年版的5.3.6、6.7); j) 更改了响应时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4、6.3.4,2006年版的5.3.8、6.9); k) 更改了高速气流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5、6.3.5,2006年版的5.3.10、6.11) l) 删除了全量程指示偏差要求和试验要求(见2006年版的5.3.9和6.10); m) 更改了绝缘耐压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7、6.3.7、6.3.8,2006年版的5.3.12、6.13、6.14); n) 更改了高低温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8、6.3.9,2006年版的5.3.16、6.18、6.19); o) 更改了恒定湿热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9、6.3.10,2006年版的5.3.17、6.20); p) 更改了辐射电磁场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电瞬变脉冲试验(见6.3.11,2006年版的5.3.13, 5.3.14、5.3.15); q) 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0、 6.3.11.4、6.3.11.5); r) 更改了振动跌落试验中振动试验的加速度试验条件、跌落试验的跌落高度试验条件(见 6.3.12.1表10,2006年版的5.3.18); s) 增加了蒸汽干扰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2、6.3.14); t) 删除了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见2006年版的5.3.19); u) 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3、6.4); v) 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4、6.5); w) 更改了产品标志要求中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见9.1,2006年版的7.1); x) 更改了检验规则要求(见第7章,2006年版的第8章); y) 增加了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条件限制说明的内容(见第10章); z) 增加了仪器使用要求,包括仪器的选型、调整、校准与定期检验要求(见第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90年首次发布为GB 12358-1990,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术语,给出了分类,规定了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 装、运输及贮存、标志、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器的生产和使用。 注1: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简称仪器)包括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如无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3部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20438.1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20438.2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2部分:电气/电子/可编程 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要求 GB/T 20438.3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3部分:软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作业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2 探测部件 detectionparts 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组件。 3.3 报警部件 alarmparts 通过声、光或振动向现场及接近现场的人员发出警示的组件。 3.4 显示部件 indicatorparts 显示气体浓度测量值的组件。 3.5 气体检测仪 gasdetectors 探测部件探测气体浓度并通过显示部件显示气体浓度值的组件。 3.6 气体报警仪 gasalarms 探测部件探测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通过报警部件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 3.7 探测部件探测气体浓度,通过显示部件显示气体浓度值,并在达到报警设定值时由报警部件发出报 警信号的设备。 3.8 便携式仪器 portableinstrument 可由人员携带/佩戴并使用的、由自身供电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9 固定式仪器 fixedinstrument 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10 泵吸式仪器 aspiratedinstrument 配置吸气泵的仪器 被测气体由仪器自身动力驱动至探测部件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11 扩散式仪器 diffusioninstrument 被测气体在仪器自身无动力条件下扩散至探测部件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12 接触式仪器 contactinstrument 被测气体与探测部件仅在物理接触状态实现探测气体浓度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13 被测气体与探测部件能够在非物理接触状态实现探测气体浓度的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14 探测部件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浓度的最大值。 3.15 最小响应值 minimumresponsevalue 在仪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当仪器处于稳定状态时,探测部件能够探测到被测气体的最低浓度值。 3.16 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能有效辨别两个相邻显示示值间的最小间隔。 3.17 示值误差 indicationerror 在试验条件下,向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通入标准气体,仪器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值 之差。 注:仪器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值之差除以标准气体浓度值的百分比为示值误差(标准值),按公式(1)进行计 算;仪器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值之差除以仪器满量程的百分比为示值误差(满量程),按公式(2)进行计算。 3.18 报警误差 alarmerror 在试验条件下,向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报警仪通入标准气体,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 3.19 仪器漂移 instrumentdrift 在一段时间内,由于仪器计量特征的变化所引起的示值变化。 注:仪器漂移包括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3.20 重复性 repeatability 同一台仪器在相同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气体重复测量,所得示值间的一致程度,采用相 对标准偏差表示。 3.21 在试验条件下,从通入被测气体至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达到稳定示值90%的时间。 3.22 报警响应时间 alarmresponse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通入被测气体至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23 泵吸式仪器在保障正常工作状态下,可额外扩展采气管的最大长度。 3.24 非接触式仪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可探测到的最大距离。 3.25 零点气体 zerogas 不含探测部件响应成分或其含量足够小至不影响测量的、用于校准/调整仪器零点的气体。 3.26 标准气体 standardgas 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气体标准物质。 3.27 调整 adjustment 为使仪器提供相应于给定被测量值的指定示值,在仪器上进行的一组操作。 3.28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以确定标准气体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并以此确定由示值获得 测量结果关系的一组操作。 3.29 报警设定值 alarmsetpoints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注: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设定值和多级报警设定值。 3.30 气体的浓度沿光路长度的数学积分值。 3.31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velimit;L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值。 注: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不能形成爆炸。 3.32 体积分数 volumefraction;VOL 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气体混合物在混合之前,规定组分的体积与所有组分总体积之比。 注:如果在相同状态下,混合前组分的总体积和混合物的体积相等,体积分数和体积浓度取同一个值。但是,由于 两种气体或多种气体在相同状态下通常伴有轻微收缩或不常见的轻微膨胀,通常不视为上述情况。 3.33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 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注: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34 空气中致命、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3.35 有毒有害气体 toxicgas 在一定浓度下接触/吸入时,对人造成伤害、疾病或死亡的气体。 注:本文件“有毒有害气体”包括因化学反应性、腐蚀性或与生物系统相互作用而有毒的气体,不包括主要危害形式 为放射性的气体。 3.36 可燃气体 flammablegas 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会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气体。 注:本文件使用的术语“可燃气体”包括可燃性蒸气。 4 分类 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按照下列方式分类。 a) 按功能分为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 b) 按检测对象分为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 c) 按使用方式分为便携式、固定式。 d) 按采样方式分为扩散式、泵吸式。 e) 按工作方式分为连续工作式、单次工作式。 f) 按检测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 g) 按探测部件数量分为单一式、复合式、阵列式。 h)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内型、室外型。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结构要求 5.1.1 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仪器表面光洁平整,漆色镀层均匀,无剥落锈蚀现象。 b) 便携式仪器便于携带/佩戴或移动。 c) 固定式仪器的探测部件具有防风雨、防沙尘、防虫结构,且安装方便。 d) 调节部件能正常操作,紧固件无松动。 5.1.2 仪器应具有工作状态显示,至少包括正常运行、故障状态。 5.2 性能要求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接触式气体检测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机应具有自动自检功能。 b) 测量上限: 1) 可燃气体不小于100%LEL; 2) 有毒有害气体不小于300% OELs,当用于应急检测时,不小于30%IDLH; 3) 氧气不小于25% VOL。 c) 最小响应值: 1) 可燃气体不大于5%LEL; 2) 有毒有害气体不大于10% OELs,当现有探测部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不大于3% IDLH; 3) 氧气不大于1% VOL。 d) 显示分辨力: 1) 可燃气体不大于1%LEL; 2) 有毒有害气体不大于10% OELs,当现有探测部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不大于1% IDLH; 3) 氧气不大于0.1% VOL。 e) 催化燃烧型、热导型、电化学型、光致电离型、红外型等检测原理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 气仪器示值误差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检测原理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仪器示值误差不大 于±20%(标准值)或±10%(满量程),本文件示值误差均按6.3.1.4要求计算。 f) 便携式仪器漂移符合表2的规定,本文件仪器漂移均按6.3.1.5要求计算。 g) 重复性符合表3的规定,本文件重复性均按6.3.1.6要求计算。 h) 示值响应时间符合5.2.4要求。 i) 本文件确定有毒有害气体 OELs时,均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注1:其他应用,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设定。 注2:应急检测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定性、定量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或氧气。 5.2.1.2 接触式气体报警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机具有自动自检功能,报警部件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b) 报警值设定: 1) 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50%LEL; 2) 有毒有害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100% OELs,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200% OELs;当现有探测部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有害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 5%IDLH,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10%IDLH; 3) 缺氧报警设定值应符合GB 8958规定。 c) 报警误差符合表4的规定,可燃气体和氧气报警误差按公式(6)计算,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误差 按公式(7)计算。 d) 报警响应时间符合5.2.4要求。 注1:当自然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缺氧报警设定值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注2:其他应用,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设定。 5.2.1.3 接触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符合5.2.1.1和5.2.1.2的要求。 5.2.1.4 非接触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机具有自动自检功能。 b) 明确标注有效探测距离,有效探测距离不小于20m。 c) 最小响应值(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 1) 可燃气体不大于20% 爆炸下限积分浓度; 2) 有毒有害气体不大于50% 职业接触限值积分浓度,当现有探测部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时,不大于10% 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积分浓度; 3) 氧气不大于5% 体积分数积分浓度。 d) 报警值设定(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报警仪): 1) 可燃气体不大于100% 爆炸下限积分浓度; 2) 有毒有害气体不大于500% 职业接触限值积分浓度。 e) 示值误差符合表1的规定,漂移符合表2的规定,重复性符合表3的规定。 注:积分浓度是气体的浓度沿光路长度的数学积分值。 表1 仪器示值误差 检测对象 示值误差 可燃气体 ±10%(标准值)或±5%(满量程) 有毒有害气体 ±10%(标准值)或±5%(满量程) 氧气 ±2%(满量程) 注:满量程见仪器说明书。 表2 仪器漂移 检测对象 零点漂移 量程漂移 可燃气体 ±2%(满量程) ±3%(满量程) 有毒有害气体 ±3%(满量程) ±5%(满量程) 氧气 ±1%(满量程) ±1%(满量程) 注:仅限于便携式仪器。 表3 仪器重复性 检测对象 重复性 可燃气体 ≤2% 有毒有害气体 ≤5% 氧气 ≤1% 表4 仪器报警误差 检测对象 报警误差 可燃气体 ±3%LEL 有毒有害气体 ±15% 氧气 ±0.5%VOL 注:仅限于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报警仪。 5.2.1.5 仪器应易于调整,应设置调整程序及相应接口。 5.2.1.6 仪器用于应急检测时,应至少具有自动识别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氯气、二氧化硫任一种或 多种气体成分及浓度的功能。 5.2.1.7 仪器用于爆炸性环境时,应符合相应防爆要求,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5.2.1.8 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气体报警仪应至少具有有效的声、光报警装置,声和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型仪器声报警装置,在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正前方1m处,最大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 70dB;室外型仪器声报警装置,在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正前方1m处,最大声压级(A计权)不 小于85dB。 b) 光报警装置在5lx~500lx光照条件下,平视,光指示的状态清晰可见。 5.2.1.9 具有输出控制功能的仪器,当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同时启动输出控制功能。 5.2.1.10 泵吸式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仪器标注的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条件下,通过采气管采气时间不大于30s; b) 具备气路故障报警功能。 5.2.2 供电 5.2.2.1 使用电池供电的仪器应有电量显示或低电量提示功能。可充电的仪器,应具备充电显示功能。 5.2.2.2 使用电池供电的仪器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区别的声或光显示信号。其电池性能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便携式仪器在提示电池低电量的情况下,连续工作式仪器至少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式仪 器至少再操作10次,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报警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连续工作式 仪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h,单次工作式仪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保证其完整工作 200次。 b) 固定式仪器在提示电池低电量的情况下,发出低电量报警后,至少再工作24h,其示值误差应 符合表1的规定,报警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0d。 5.2.2.3 非电池供电仪器的供电电压波动在额定供电电压的±15%内,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 定,报警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5.2.3 方位 接触式扩散式仪器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便携式仪器在空间全方向范围内的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报警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b) 固定式仪器在安装平面内的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报警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5.2.4 响应时间 5.2.4.1 连续工作式仪器示值响应时间及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可燃气体,扩散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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