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2670-2008 (GB/T12670-2008) | | 中文名称 | 聚丙烯(PP)树脂 | | 英文名称 | Polypropylene (PP) Resi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32 | | 国际标准分类 | 83.080.20 | | 字数估计 | 11,131 | | 发布日期 | 2008-02-26 | | 实施日期 | 2008-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2670-1990 | | 引用标准 | GB/T 1040.2-2006; GB/T 1250-1989; GB/T 1634.2-2004; GB/T 2410-1980; GB/T 2412-1980; GB/T 2546.1-2006; GB/T 2546.2-2003; GB/T 2547-1981; GB/T 2918-1998; GB/T 3682-2000; GB/T 6595-1986; GB/T 9341-2000; GB/T 9342-1988; GB/T 934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3号(总第11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聚丙烯树脂的分类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丙烯或丙烯和乙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聚合制得的含有添加剂的颗粒状丙烯均聚物、丙烯耐冲击共聚物或丙烯无规共聚物。本标准不适用于着色、填充、增强、共混聚丙烯树脂及母粒料。 |
GB/T 12670-2008: 聚丙烯(PP)树脂
GB/T 12670-2008 英文名称: Polypropylene (PP) resin
ICS 83.080.20
G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丙烯(PP)树脂的分类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丙烯或丙烯和乙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聚合制得的含有添加剂的颗粒状丙烯均聚物
(PP-H)、丙烯耐冲击共聚物(PP-B)或丙烯无规共聚物(PP-R)。
本标准不适用于着色、填充、增强、共混聚丙烯树脂及母粒料。
5 要求
5.1 聚丙烯树脂产品为本色颗粒,无杂质。
5.2 不同类别的聚丙烯树脂,其他的技术要求也可能不同。
5.2.1 注塑类聚丙烯树脂的其他技术要求见表1。
5.2.2 挤出类聚丙烯树脂的其他技术要求见表2。
5.2.3 窄带类聚丙烯树脂的其他技术要求见表3。
5.2.4 纤维类聚丙烯树脂的其他技术要求见表4。
5.2.5 挤出薄膜类聚丙烯树脂的其他技术要求见表5。
5.2.6 用于注塑和挤出类透明制品的聚丙烯树脂,可有“雾度”的要求。
5.2.7 用于电器制品的聚丙烯树脂,可规定“相对介电常数”、“介质损耗因数”、“表面电阻率”和“体积
电阻率”等电性能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结果判定
试验结果如需采用修约值判定法,应按GB/T 1250-1989中5.2规定进行。
6.2 试样制备
6.2.1 注塑试样的制备
聚丙烯树脂注塑试样的制备见GB/T 2546.2-2003中3.2的规定。
用GB/T 17037.1-1997中的A型模具制备的A型试样符合GB/T 1040.2-2006中1A型试样,
B型模具制备的B型试样为80mm×10mm×4mm的长条试样。
用GB/T 17037.3-2003中的D1型模具制备的60mm×60mm×1mm注塑试样可用于注塑类产品雾度的测定。
用GB/T 17037.3-2003中的D2型模具制备的60mm×60mm×2mm注塑试样可用于注塑类产
品模塑收缩率的测定。
用于测定洛氏硬度的试样(推荐尺寸为50mm×50mm×6mm)可用符合尺寸要求的模具制备注塑试样。
6.2.2 压塑试片的制备
聚丙烯树脂压塑试片的制备见 GB/T 2546.2-2003中3.3的规定,例如电性能测定用的压塑试样。
6.2.3 吹塑薄膜试验样品的制备
6.2.3.1 吹塑薄膜机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标准式螺杆,螺杆长径比不小于25,推荐螺杆直径尺寸为40mm;
b) 温控点四个以上。
6.2.3.2 制备吹塑薄膜试验样品应规定下列工艺条件:
a) 熔体温度:可根据材料的 MFR不同进行调整;
b) 冷却线高度;
c) 吹胀比。
6.2.3.3 吹塑薄膜试验样品的厚度为:0.030mm±0.005mm。
6.2.4 流延薄膜试验样品的制备
6.2.4.1 流延薄膜机至少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a) 冷却辊温度可控;
b) 螺杆长径比不小于25。
6.2.4.2 制备流延薄膜试验样品至少应规定下列工艺条件:
a) 熔体温度:可根据材料的 MFR不同进行调整;
b) 冷却温度。
6.2.4.3 流延薄膜试验样品的厚度为0.030mm±0.005mm 。
6.3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GB/T 2918-1998的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的条件为温度23℃±2℃,调节时间至
少40h但不超过96h。
所有试验都应在GB/T 2918-1998规定的标准环境下进行,环境的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10%。
6.4 颗粒外观
按SH/T 1541-2006中的规定进行。
6.5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按GB/T 3682-2000中A法或B法规定进行。选用B法测定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时,熔体密度值
为0.7386g/cm3。试验条件为 M(温度:230℃、负荷:2.16kg)或P(温度:230℃、负荷:5.0kg)。试验
时,在装试样前应用氮气吹扫料筒5s~10s,氮气压力为0.05MPa。
注1:试验前,使用相应有证标准样品可保证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注2:熔体体积流动速率(MVR)将代替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6.6 等规指数按GB/T 2412-1980规定进行。
6.7 灰分试验按GB/T 9345规定进行,采用直接燃烧法(A法),灼烧温度为850℃±50℃。
6.8 模塑收缩率试样为按6.2.1中D2型模具制备的试样。
测试按GB/T 17037.4-2003规定进行。
6.9 拉伸试验试样为按6.2.1制备的多用途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 1040.2-2006规定进行。测试拉伸弹性模量时,试验速度为1mm/min。其他拉伸
性能测试时,试验速度为50mm/min。
6.10 弯曲试验
试样为按6.2.1规定制备的80mm×10mm×4mm长条注塑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 9341-2000规定进行,试验速度为2mm/min。
6.11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
试样为按6.2.1规定制备的80mm×10mm×4mm长条注塑试样。样条应在注塑后的1h~4h
内加工缺口,缺口类型为ISO 179-1:2000中的 A型。加工缺口后的样条为简支梁缺口冲击试验的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试验按ISO 179-1:2000规定进行。低温试验时,经状态调节后的试样应在-20℃的环境中放置至
少1h,每次冲击应在10s内完成。
6.12 负荷变形温度
试样为按6.2.1制备的80mm×10mm×4mm长条注塑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 1634.2-2004中的B法(负荷为0.45MPa)规定进行。试验时,加热装置的起始温
度应低于27℃。加热升温速率为120℃/h±10℃/h。
6.13 洛氏硬度
试样可为按6.2.1制备的推荐尺寸为50mm×50mm×6mm的注塑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 9342-1988规定进行。
6.14 鱼眼
按6.2.3制备吹塑薄膜或按6.2.4制备流延薄膜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从距膜端大于1m处开始裁取试样,试样尺寸符合GB/T 6595-1986规定。
测试按GB/T 6595-1986规定进行。
6.15 雾度
按6.2.3制备吹塑薄膜或按6.2.4制备流延薄膜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的状态调节按6.3规定进行。
从距膜端大于1m处开始裁取试样,试样尺寸符合GB/T 2410-1980规定。
测试按GB/T 2410-1980规定进行。
6.16 有关燃烧性、氧指数和电性能
有关聚丙烯树脂燃烧性、氧指数和电性能的各项试验条件的规定见GB/T 2546.2-2003第5章中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下列试验项目只需在聚丙烯树脂产品确定牌号时检验:
---第4章中的卫生要求;
---注塑类聚丙烯树脂的模塑收缩率;
---除纤维类聚丙烯树脂外,其他类别聚丙烯树脂的拉伸弹性模量;
---窄带类、纤维类和薄膜类聚丙烯树脂的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23℃)。
除上述项目外,聚丙烯树脂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第5章中所有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各类聚丙烯树脂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的项目见表6。
7.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7.2.1 组批规则
聚丙烯树脂以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生产厂也可按一
定生产周期或储存料仓为一批对产品进行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7.2.2 抽样方案
聚丙烯树脂可在料仓的取样口抽样,也可根据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案。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应按GB/T 2547-1981规定进行。
7.3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7.3.1 判定规则
聚丙烯树脂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本
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出质量判定,并提出证明。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
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和检验员章。
7.3.2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
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8 标志
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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