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13271-2014 (GB13271-2014) | | 中文名称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 字数估计 | 10,180 | | 发布日期 | 5/16/2014 | | 实施日期 | 7/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3271-2001 | | 引用标准 | GB/T 5468;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543; HJ 629; HJ 692; HJ 69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1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5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味原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 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 |
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
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
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
GB/T 16157或 HJ/T 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 5468
或 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的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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