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724-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14724-2009 | 209 | GB 14724-2009 | [PDF]天数 <=3 | 硬质假眼 |
| GB 14724-1993 | 279 | GB 14724-1993 | [PDF]天数 <=3 | 硬质假眼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4724-2009 (GB14724-2009) |
| 中文名称 | 硬质假眼 |
| 英文名称 | [GB/T 14724-2009] Hard ocular prosthesi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4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40.70 |
| 字数估计 | 8,836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724-1993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2828.1; GB/T 16432; YY/T 0268; YY 0270-200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硬质假眼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高分户材料制成的硬质假眼(以F简称假眼)。 |
GB 14724-2009: 硬质假眼
GB 14724-2009 英文名称: [GB/T 14724-2009] Hard ocular prosthesis
ICS 11.040.70
C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724-2009
代替GB 14724-1993
硬 质 假 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硬质假眼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高分子材料制成的硬质假眼(以下简称假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16432 残疾人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GB/T 16432-2004,ISO 9999:2002,IDT)
YY/T 0268 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YY/T 0268-2008,neqISO /FDIS7405:2008)
YY0270-2003 牙科学 义齿基托聚合物(ISO 1567:1999,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仿制眼睛外观的外置假体组织。
用于眼球摘除、眼内容剜除及眼球萎缩后填充眼腔、弥补眼部缺陷的人造眼球。
注:引用 GB/T 16432063021
3.2用硬质材料制成的,配戴时不变形的假眼。
3.3相当于人体眼的角膜与虹膜部分。
3.4相当于人体眼球的巩膜部分。
3.5相当于人眼的瞳孔。
3.6相当于人体眼球的毛细血管,用红色纤维排列于眼白表面。
3.7按假眼正常装配位置,额状面水平方向的最大尺寸。
3.8按假眼正常装配位置,额状面垂直方向的最大尺寸。
3.9是指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除后,同时或者二期将眼座植入肌锥内或巩膜腔内,以替代眼眶缺失的
容积,矫正眶区凹陷。
3.10适应眼球萎缩或已行眼座植入术患者配戴的假眼。
3.11适应眼球摘除或眼内容剜除患者配戴的假眼。
3.12适应已行眼座植入术并打孔植入栓钉患者配戴的假眼。
4 产品分类
4.1 品种
假眼按厚度分为:
a) 薄形假眼,用汉语拼音字母“B”表示;
b) 厚形假眼,用汉语拼音字母“H”表示;
c) 特种假眼,用汉语拼音字母“T”表示。
4.2 规格
假眼制作一般是因人而异定制生产。当批量生产时,其规格尺寸见表1。
4.4 结构图示
结构图示见图1。
5 要求
5.1 安全卫生
5.1.1 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且与人体组织和体液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
5.1.2 在正常配戴时,假眼应对人体眼腔组织无刺激性及痛胀等异常感觉。
5.2 色泽
5.2.1 按YY0270-2003中8.4检验后,色泽应无明显变化。
5.2.2 眼白的色泽及血丝的分布应与健眼相似,供双眼安装用的两只假眼色泽应相似。
5.2.3 眼黑、瞳孔的着色应均匀,过渡自然,无杂色和斑点。
5.3 外观
5.3.1 透明层应光洁明亮,无气泡、杂质、颗粒、裂纹。
5.3.2 边缘应过渡圆滑,无缺损、棱边、尖角。
5.3.3 形状、各部位的比例应与健眼近似,与眼腔吻合。
5.4 假眼强度
假眼在2m高度内跌落不碎、不裂。
6 试验方法
6.1 安全卫生
应符合YY/T 0268中相应的材料要求。
6.2 色泽
6.2.1 色泽稳定性按YY0270-2003中8.4进行。
6.2.2 用目测在350lx~380lx照度下,比较假眼与健眼的色泽差异。
6.3 外观
在350lx~380lx照度下,用不小于5倍的辅助放大设备观察假眼外观质量和假眼形状、各部位比例、与眼腔吻合程度。
6.4 假眼强度
将假眼从2m高度自由跌落水泥地面3次。
7 检验规则
7.1 假眼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挂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7.2 同一订货的数量为一批。
7.3 出厂检验
7.3.1 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8.1。
7.3.2 定制产品出厂采用全数检验,其检验项目见表2,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型式检验
7.4.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定型时;
b) 假眼在结构、工艺、材料上有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一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时。
7.4.2 型式检验时,在首批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个产品作为样本,并按第5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中如有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可在原批产
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如仍出现不合格项目,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内包装标志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e) 型号;
f) 数量。
8.1.2 外包装标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厂址;
c) 数量;
d) 毛重;
e) 小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