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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600-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15600-2008 439 GB 15600-2008 [PDF]天数 <=4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 15600-1995 759 GB 15600-1995 [PDF]天数 <=5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600-2008 (GB15600-2008)
中文名称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英文名称 Safety and health codes for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70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19,195
发布日期 2008-12-23
实施日期 2009-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5600-199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GB 15600-2008: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 15600-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and health codes for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600-2008 代替GB 15600-1995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总则 4.1 炭素生产建设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设工程的初 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篇。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4.3 设计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工艺和设备,以减轻操作 者的劳动强度及减少人身危害因素。特别危险及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应优先选用自动化操作或遥控操 作,不能取代人工操作的危险场所,应设特殊防护及急救设施。 4.4 炭素生产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 参加。 4.5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 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6 新建、扩建、改造的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炭素企 业生产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参加。 4.7 炭素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8 炭素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9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 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经常使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急救设施。防毒面具应存放在专用的保 管室内。 4.10 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或防护挡板。坑、沟、井、 池应设防护围栏或盖板,若因作业移动或搬动,随后应立即复原。 4.11 应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防火防爆系统及合理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 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对国家强制淘汰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清理和更新。 4.12 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站和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4.13 各种高温炉窑周围应有防火、防潮措施,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应保持干燥。 4.14 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定。 4.1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 的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规范和职业 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设备 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16 企业应建立操作确认制度。变、配电站等重要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牌制度。 4.17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8 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9 企业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4.20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 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及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合理布局。 5.1.2 炭素厂应建在规划区域内,周边远离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生产区应位于夏 季最小频率方向的上风侧。 5.1.3 厂址选择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 区、湿陷量大的湿陷性黄土区域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发震断层地区和基本裂度大于9度以上的地震区、地 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等。 5.1.4 厂址应避免布置在下列地区: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 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的防护区域之内;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自然疫源地,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严重地区。 5.1.5 不允许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建厂。 5.1.6 厂址标高应高出常年洪水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 5.1.7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允许设置 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设卫生防护带或绿化。 5.2 厂区及车间布置 5.2.1 厂区布置应适当划分主要生产车间区、原料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并将性 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相近的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 5.2.2 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因素,合理布置产生尘、毒、噪声、放射性的车间及生产和存贮易燃 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和仓库。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物质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下风侧;产生较大噪 声的车间或声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好的地段。 5.2.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人员、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 抢救情况下使用。 5.2.4 煅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和石墨化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最大频率风向成45°角。 5.2.5 车间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应尽量使物件搬运路线短捷,使生产线 不产生交叉,储运方式合理。 5.2.6 桥式起重机在车间库场的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应有足够的避免伤害的安全区和通道。 5.2.7 原料仓库应沿运输线路布置,并位于厂区边缘和下风侧,在库外要留有一定的场地作备用堆场。 5.2.8 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好、避免西晒的地带及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 应位于车间的上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生产高纯产品的石墨化车间,还应适当留有净化回收 的场地。 5.3 厂房建筑 5.3.1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守GB 500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3.2 各种建、构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有独立的风机室或采取隔离措施。 必要的设备及工具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或采取其他避免产生火花等防爆措施。 5.3.4 利用原有旧建筑物,应对原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在确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利用。如不 符合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 5.3.5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设置避风天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当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 5.3.6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适当增加高度。新建、改扩建的石墨化厂房,桥 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m。 6 炭素工艺 6.1 原材料 6.1.1 原材料库房、料场应集中设置并配置防火设施,尽量做到贮用合一。 6.1.2 煤堆场一般应设在露天,场地应有排水设施,煤堆场地下不允许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和易燃、可 燃液体管道。室内储煤应有良好通风,煤堆距顶棚距离不应小于1.9m,距可燃墙壁距离不应小于 1.5m。 6.1.3 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 6.1.4 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媒油加热,不应用烟气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 碎机应设通风除尘设施,烟气应净化。 6.2 煅烧 6.2.1 罐式煅烧炉应尽量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加料和排料应在控制室操作。 6.2.2 罐式煅烧炉炉体最外侧距离厂房最内侧宽度,不应小于3m;工作平台应采用防滑、非易燃材料 铺设,且不应与炉体和厂房墙壁固定连接。 6.2.3 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不允许打开看火口。 6.2.4 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时,应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允许打开看火口,不允许正对火口,不允 许捅料时加料。 6.2.5 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窑体应采取防止热辐射 的措施。 6.2.6 处理回转窑加料口堵塞时,应站在侧面,不应正对火口。 6.2.7 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应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 6.2.8 进入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切断电源; ---配电盘上挂检修牌; ---窑外设专人监护; ---待窑内温度降到60℃以下。 6.3 中碎配料和磨粉 6.3.1 生制品应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应采用人工敲打。 6.3.2 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 6.3.3 配料部应采用高层建筑,密闭立体输送。斗式提升机运行中,观察孔应关严,不允许探头或伸手 到斗式提升机观察孔内。 6.3.4 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 ---设备有严重缺陷; ---密闭不好,跑灰严重; ---工作地点照明不足。 6.3.5 破碎和磨粉设备应采取消音、隔音等措施。 6.4 混捏 6.4.1 混捏厂房应设排烟系统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4.2 混捏锅的沥青下料口和干料下料口均应密闭,糊料出口应安装抽风罩。 6.4.3 间断混捏机如在地坑中排料,应设有输送装置,地坑内应有良好通风。 6.4.4 混捏锅工作时,不允许将手或工具伸入锅内取样,测温前应停车,待搅刀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6.4.5 倾翻式混捏锅后部应设护栏,下料前应先开抽风机,出料时翻转角度不应大于90°,应等翻锅到 位后方可开动绞刀。连续混捏机四周1m处,应设栅栏。 6.4.6 应采用底开式混捏锅代替倾翻式混捏锅。 6.5 成型 6.5.1 振动成型机的基础应采用防振措施。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应分开,不允许两者接触, 外围1m处应安装栅栏,振动子应密封消音。振动台发生振动时,人员不允许上振动台操作;清理重锤 上的粘结料时,人应距离锤0.5m以上。 6.5.2 凉料应尽量采用筒式凉料机。凉料平台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机械排烟装置。凉料台的防护栏杆 上不允许坐人。 6.5.3 液压机挤出口正前方,应设安全挡板。液压机运转中不允许润滑,挡板、剪刀运转时不允许掏 料,管路有压力时,不允许修理液压机或拆卸阀门。 6.5.4 链式辊道炭块输送机应安设防止炭块跑偏的导向栅栏。辊道运行中不允许吊运炭块、电极等。 6.5.5 立式液压机和偏心压力机压制时,应有专人操作。不允许将手伸入模具内。 6.6 焙烧 6.6.1 焙烧后的产品应采用机械清理。 6.6.2 焙烧炉体最外侧与墙最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不允许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 上堆放产品。 6.6.3 焙烧炉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焙烧过程中更换排烟机或移动转接烟斗时,应暂停煤气加热或减少煤气用量; ---移动烧火架时,应对煤气进行吹洗放散; ---烟道内的焦油每年应进行一次处理; ---不允许在焙烧炉上清理产品。 6.6.4 焙烧炉因故临时停电时,应事先与车间取得联系,停排烟机、电除尘器,并打开旁路烟道。 6.6.5 进入炉室工作时,炉口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起重机在有人工作的炉室上方进行吊装作业。 6.6.6 作业人员进出炉应用梯子出入,不允许随吊钩上下。 6.6.7 使用氮气或分解氨作为保护气体的连续电炉,在通电前应先通保护气体,维持一段时间,点燃排 出管口火苗后,再通电。 6.7 浸渍 6.7.1 新建、改建、扩建的浸渍厂房应独立设置。 6.7.2 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设施。 6.7.3 浸渍罐的加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空气加压不应超过0.68MPa(7kg/cm2); ---氮气加压不应超过1.176MPa(12kg/cm2); ---浸渍加压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压力。 6.7.4 当用压机浸渍熔融金属时,应对压机机座和钟罩采取隔热措施。通惰性气体加压时,操作人员 应远离压机6m以上。 6.7.5 抽真空或加压时,应缓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