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16007-2011 (GB16007-2011) | | 中文名称 | 大骨节病病区控制 | | 英文名称 | [GB/T 16007-2011] Control of Kaschin-Beck disease area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5,597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007-1995 | | 引用标准 | WS/T 20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病区控制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对大骨节病病区控制状况的评价以及病区控制的考核验收。 |
GB 16007-2011
Control of Kaschin-Beck disease areas
ICS 11.020
C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007-1995
大骨节病病区控制
2011-12-30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007-1995《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
本标准与GB 16007-1995《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名称修订为大骨节病病区控制标准;
---删除了原标准3.1中“近5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病情检查结果无显著差别”的限定;
---X线阳性率控制水平由X线阳性率≤10.0%修改为≤5.0%;
---临床检查对象由“7岁~16岁”修改为“7周岁~12周岁”;
---删除了原标准中“4考核验收办法”;
---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大骨节病病区控制考核表”和“附录B抽样调查选取样本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地方病防治研
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起、刘辉、刘学慧、李富忠、张雪英、周令望、高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007-1995。
大骨节病病区控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病区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大骨节病病区控制状况的评价以及病区控制的考核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207 大骨节病诊断
3 控制指标
3.1 病区村(自然村或行政村)控制指标
病区村的病情具备下列两项指标之一,可判定病区村得到控制:
a) 临床检查7周岁~12周岁儿童,检查率 >95%,按照 WS/T 207诊断,无Ⅰ度及以上病例;
b) X线检查7周岁~12周岁儿童,检查率 >95%,按照 WS/T 207诊断,X线阳性率≤5.0%,其
中,骨端阳性率≤3.0%,且无指骨干骺端“++”病变及“三联征”病例。
3.2 病区乡(镇)控制指标
乡(镇)所辖95%以上的病区村(自然村或行政村)达到病区村控制指标,可判定病区乡得到控制。
3.3 病区县(市、旗)控制指标
县(市、旗)所辖全部病区乡(镇)达到病区乡控制指标,可判定病区县得到控制。
3.4 病区省(区、市)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