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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11-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16487.11-2017 279 GB 16487.11-2017 [PDF]天数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2005 199 GB 16487.11-2005 [PDF]天数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1996 199 GB 16487.11-1996 [PDF]天数 <=2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487.11-2017 (GB16487.11-2017)
中文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 Vessels and other floating structures for breaking up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70
字数估计 7,733
发布日期 2017-12-29
实施日期 2018-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487.11-2005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8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6487.11-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2017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 Vessels and other floating structures for breaking up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 制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791.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 动结构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公告 2015年第 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夹杂物(携带物) Carried-waste 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 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 3.2 轻吨 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是船舶本身重量的计量单位。 3.3 危险化学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船舶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µGy/h; c)废船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 平均值α不超过 0.04 Bq/cm2,β不超过 0.4 Bq/cm2。 4.2废船舶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进口废船舶中不包含未经洗舱的废油船。 4.4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 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船舶本身的石棉隔热和绝缘材料除外); b)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 c)密闭容器(船舶自身的除外);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e)依据 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 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4.5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 0.08%。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 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 0.05%。 4.7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所列的夹杂物外,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 W废应满足以下公式计算要求: 4.8曾经承运过 4.4条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专用运输船舶必须进行清洗。进口者 应向检验机构申报曾经承运过 4.4条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名称及主要成分。 4.9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552的要求。 5 检验 5.1本标准 4.1条的检验按照 SN/T 0570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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