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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691-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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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691-2008 RFQ 询价 [PDF]天数 <=5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16691-1996 799 GB 16691-1996 [PDF]天数 <=5 便携式丁烷气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691-2008 (GB16691-2008)
中文名称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英文名称 Portable butane cookers and gas cylind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5
国际标准分类 75.160.30
字数估计 30,312
发布日期 2008-12-29
实施日期 2009-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691-1996; GB 16692-1996
引用标准 GB/T 1740; GB/T 1765; GB/T 1771; GB/T 2520; GB/T 2828.1; GB/T 2903; GB/T 3769; GB/T 3772; GB 9052.1; GB/T 9251; GB/T 10410.3; QB/T 3826; QB/T 3832; YY 1001.1,
采用标准 JIS S2147-1998, MOD; JIS S2148-1998, MOD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丁烷气灶(以下简称便携灶)及便携灶用丁烷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丁烷灶及便携灶用灌装丁烷气、一次性使用的气瓶。其他用途(例如气灯、气焊等)的气瓶, 在连接尺寸符合要求时可参照执行。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16691-2008 英文名称: Portable butane cookers and gas cylind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691-2008 代替GB 16691-1996和GB 16692-1996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丁烷气灶 (以下简称便携灶)及便携灶用丁烷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要求、试 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丁烷灶及便携灶用灌装丁烷气、一次性使用的气瓶。 其他用途(例如气灯、气焊等)的气瓶,在连接尺寸符合要求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应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 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 型号的编制方法 产品名称(用大写汉语拼音表示 ) 产品主要特性指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企业自编号:产品特征号或设计序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 表示 5 便携灶 5.1 要求 5.1.1 性能 便携灶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1.1 丁烷气通路的 气密性 气瓶出口至调压器 调压器至阀门(包括旋塞阀、电磁阀等) 阀门至火孔 不漏气 5.2.2.1 5.1.1.2 丁烷气通路 的耐压 无泄漏、无变形和损坏 5.2.2.2 5.1.1.3 耗气量准确度 -12%~+12% 5.2.2.3 5.1.1.6 电点火性能 10次点火中有8次可以点燃,并无连续不点燃及爆燃现象 5.2.2.6 5.1.1.7 过压切断装置的 5.2.2.7 5.1.1.8 熄火保护装置 开阀时间≤15s,闭阀时间≤60s 5.2.2.8 5.1.1.9 旋塞阀 12000次 不漏气,且无影响使用的故障 5.2.2.9 5.1.1.10 热效率 48%以上 5.2.2.10 注:在高原地区使用便携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耗气量的影响。 5.1.2 结构与尺寸 5.1.2.1 一般结构 便携灶及其各部件的设计,均应考虑到不漏气、防火灾等安全性与耐久性。在正常运输、安装、使用 条件下,不应损坏、不应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加工制造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各项 要求: 5.1.2.1.1 由外部可看清便携灶燃烧器的燃烧状态。 5.1.2.1.2 易用火柴、点火器等点燃燃烧器。 5.1.2.1.3 使用或清扫时,手可触及部位应光滑。 5.1.2.1.4 清扫时需要拆卸的部件应能用普通工具拆卸、安装。 5.1.2.1.5 组装用的螺钉应牢靠,维修、检查时需要拆卸的部件,应经受住反复装卸。 5.1.2.1.6 丁烷气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体管路不得安装在过热或受腐蚀的地方,或者采取不妨碍使用的防护措施; b) 连接部分无论用焊接、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都应严密不漏气; c) 装有5.1.2.2规定的旋塞阀; d) 装有5.1.2.3规定的喷嘴; e) 装有5.1.2.4规定的燃烧器。 5.1.2.1.7 装有5.1.2.6规定的锅支架。 5.1.2.1.8 装有5.1.2.7规定的承液盘。 5.1.2.1.9 气瓶的装卸应方便、灵活、可靠。 5.1.2.1.10 气瓶应水平安装,安装错位时,不能使用。 5.1.2.1.11 气瓶安装状态,气瓶与灶体连接处不应有丁烷气漏出。 5.1.2.1.12 正常使用状态,备用气瓶不应放入灶体内。 5.1.2.1.13 旋塞阀处于开启状态时,气瓶应无法安装。 5.1.2.1.14 安装气瓶的盒内应不能存留丁烷气。 5.1.2.1.15 装有调压器。 5.1.2.1.16 应装有5.1.2.9规定的过压切断安全装置。 5.1.2.1.17 便携灶使用的其他装置(未使用的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调风板符合5.1.2.5的规定; b) 电点火装置符合5.1.2.8的规定; c) 熄火保护装置符合5.1.2.10的规定。 5.1.2.1.18 正常使用状态,除支腿以外,其他部位不得接触台面。 5.1.2.1.19 在正常安装使用情况下应不容易移动或翻倒。 5.1.2.1.20 根据5.2.3.2试验,在任一方向倾斜10°以下的角度时,便携灶不应翻倒及可能引起火灾 的部件移动或脱落。 5.1.2.1.21 按照5.2.3.3进行的振动及跌落试验后无漏气、无损坏,并符合燃烧状态要求。 5.1.2.1.22 按照5.2.3.5b)试验,在正常荷载作用下,不应产生破损及影响使用的变形。 5.1.2.1.23 正常使用状态,由气瓶放出的燃料应是气体状态。 5.1.2.1.24 按照5.2.3.6.1试验,承液盘与锅支架倒着放置时应不能点火,或不能平稳放置检验 用锅。 5.1.2.1.25 按照5.2.3.6.2试验,当气瓶放置不正确时,灶体和气瓶的连接应不能正常操作。 5.1.2.2 旋塞阀 旋塞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路通畅、开闭灵活可靠; b) 标有开关方向,开为逆时针。 5.1.2.3 喷嘴 喷嘴应设在不易被灰尘、脏物等堵塞的位置或状态。 5.1.2.4 燃烧器 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铆接、焊接及其他部位没有妨碍使用的缺陷; b) 火孔制作正确,不得产生影响燃烧的变形; c) 与其他关联部件(如喷嘴、电点火器)应能保持其正确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时不应移动或 脱落; d) 除火焰必需接触的部位以外,其他部位不得因受热而损伤; e) 容易清扫。 5.1.2.5 调风板 调风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量调节简便(使用时无需调节的除外),灵活可靠,正常使用时不应改变设定的位置; b) 调风板手柄应设置在容易进行操作的位置。 5.1.2.6 锅支架 锅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5.2.3.5a)进行试验,应无变形和损坏; b)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稳定。 5.1.2.7 承液盘 承液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能承接溢出液汁的形状; b) 不用工具可拆下安装。但对承液盘与上盖板是一体的结构,可使用常用工具拆卸(便携灶内 部易于清扫的除外)。 5.1.2.8 电点火装置 利用放电火花作点火的电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的干电池容易更换; b) 电极安装在不经常接触黄焰的位置; c) 电极与燃烧器的对应位置及电极间隙正常使用时固定不变; d) 高压配线与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电极间隙,或具有良好的绝缘,使点火时不 漏电; e) 正常使用时,手可触及的高压配线,应有绝缘措施,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 5.1.2.9 过压切断装置 过压切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便携灶气路高压侧压力在0.4MPa~0.7MPa范围内能将气路自动关闭;或能将气瓶自动卸 下,以停止供气; b) 对于在0.4MPa~0.7MPa范围内关闭气体通路的便携灶,在气体通路关闭后,供气压力变化 时,气路也不能再自动打开。 5.1.2.10 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b) 火焰检测器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持不变。 5.1.3 材料 用在便携灶上的材料,在正常使用及最不利的条件下要能承受可能来自机械、化学和耐热的作用, 并且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5.1.3.1 除衬垫类及密封材料以外的与丁烷气接触的材料应选用合适的耐热和耐腐蚀材料,从气瓶连 接处到喷嘴托架入口350℃不熔化,从喷嘴托架到火孔500℃不熔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5.2.4.1规定的温度进行耐热试验,不熔化、不变形; b) 按5.2.4.2a)进行试验,不腐蚀; c) 按5.2.4.2b)进行试验,无锈蚀、膨胀及剥离; d) 经5.2.4.4规定的钢球冲击试验,搪瓷部分不脱落。 5.1.3.2 气路部位使用的衬垫类、密封材料及其他金属以外的保持气密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作衬垫用的橡胶、塑料等材料,按5.2.4.3a)试验时,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并且不应有影 响使用的软化、变质等现象; b) 作密封材料用的密封脂按5.2.4.3b)试验时,当丁烷气温度20℃时质量变化率小于10%,丁 烷气温度4℃时质量变化率小于25%。 5.1.3.3 导电材料应为铜及其合金,或者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耐热性能和机械性能不易锈蚀的 材料。 5.1.3.4 气路、燃烧部位及靠近电气装置附近的保温材料、隔热材料等,按5.2.4.5进行耐燃性试验时 应不燃烧,或者即便燃烧,在熄灭火源时,1min以内应自行熄灭。 5.1.3.5 调风板、锅支架、承液盘应采用500℃不熔化、不易燃、耐腐蚀材料。 5.1.3.6 便携灶支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台面接触的部位应采用橡胶或其他不易滑动的材料; b) 与台面接触的橡胶或其他非金属材料,按5.2.4.6进行试验时,应无妨碍使用的变形; c) 接触台面部位用的橡胶,其硬度 HS(邵尔A)应为50~90。 5.1.3.7 燃烧器底座应采用不易燃的耐腐蚀材料。 5.1.4 外观 便携灶外壳应平整,表面处理应均匀,无皱纹、裂痕、脱漆、掉瓷及其他明显的外观缺陷。 5.1.5 标志 目测检查标志应符合5.4.1的要求。 5.2 试验方法 5.2.1 试验条件 5.2.1.1 实验室条件 实验室在项目无特殊规定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但按试验项目要求不影响试验结果时,也可不按此 规定。 a) 实验室温度为20℃±15℃,试验过程中的温度变化应小于5K。实验室温度应在距便携灶水 平1m外测定,将温度计的探头固定在和与便携灶的顶面大致相同的高度,在前、左、右三处测 定,取其平均值为室温,但温度计的探头部分,不应受便携灶排出的烟气、辐射热等的影响; b) 实验室内空气中的CO含量不超过0.002%,CO2 含量不超过0.2%,且不应有影响燃烧的 气流。 5.2.1.2 试验气及气瓶 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丁烷气及气瓶。 5.2.1.3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见表2。 5.2.2.1 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试验 5.2.2.1.1 气瓶出口至调压器 按图1所示的试验装置接好气源,阀门全开,加压0.9MPa,用试验液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气现象。 对于安装有气瓶脱落形过压切断装置的便携灶,试验压力为装置动作的压力。 5.2.2.1.2 调压器至阀门 便携灶装上气瓶,阀门置于关闭状态,用试验液或检查火等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气现象。 5.2.2.1.3 阀门至火孔 将阀门开启,点燃燃烧器,用检查火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气现象。 GB 16691-2008 5.2.2.2 丁烷气通路的耐压试验 将便携灶接在图1所示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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