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89-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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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89-2024 339 GB 16889-2024 [PDF]天数 <=4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639 GB 16889-2008 [PDF]天数 <=3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239 GB 16889-1997 [PDF]天数 <=2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889-2024 (GB16889-2024)
中文名称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71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10
字数估计 17,152
发布日期 2024-07-23
实施日期 2024-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889-2008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6889-20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13.030.10Z 7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2024⁃07⁃23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发布 2024⁃09⁃01 实施 代替 GB 16889-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8 目次 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选址要求····4 5 设计及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7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8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 10 监测要求·····11 11 实施与监督·····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 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填 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 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于 2008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7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废止。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 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 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10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T 25179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0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1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2 固体废物 铍 镍 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7 固体废物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7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CJJ/T 214 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探测技术规程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生活垃圾填埋场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site 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的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置设施。本标准所指的填埋场均为生活垃 圾填埋场。 3.3 防渗衬层 liner 设置于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污染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nature foundation layer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natural clay liner 处理后的天然粘土经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人工复合衬层 sing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 双人工复合衬层 doub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 独立填埋分区 independent landfill partitioning 具有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并与生活垃圾隔绝的独立填埋单元。 3.9 调节池 equalization basin 在渗滤液处理系统前设置的具有均化、调蓄功能或兼有渗滤液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3.10 运行期 operation period 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11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period after landfill closure 填埋场封场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12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填埋场。 3.13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new⁃built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要求。 4.2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 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 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 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带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 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 区域。 确实无法避开在石灰岩溶洞发育带选址的,应通过选址调查选择地质条件较为稳定的场地,并采 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提高场地的稳定性。 4.5 填埋场的位置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 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5 设计及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填埋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填埋废物特性合理设置以下设施:计量设施、垃圾坝、防渗系统、 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防洪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 处理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环境监测设施、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备设施。 5.1.2 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 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应与渗滤液混合。 5.1.3 填埋库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3 m 及以上的距离。当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 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 3 m 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869的 相关规定。 5.1.4 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或其他必要的位置设置防飞散设施、安 全防护设施、防火隔离带。 5.2 防渗系统设计 5.2.1 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选择单人工复合衬层或 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填埋区防渗衬层。 5.2.2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 2 m 时,可采用单人工复合 衬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2.0 mm; b)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 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 1.0× 10-7 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改性粘土防渗衬层。 5.2.3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 1.0×10-5 cm/s,或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 2 m 时,应采用双人 工复合衬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主防渗衬层厚度不小于 2.0 mm,次防渗衬层厚度 不小于 1.5 mm; b)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 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 1.0× 10-7 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改性粘土防渗衬层; c) 双人工复合衬层之间应布设细砾石、复合排水网等材料作为渗漏检测层,用于收集、导排和检 测通过主防渗衬层的渗漏液体。 5.2.4 粘土防渗衬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应按照 GB/T 50123 中的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高 密度聚乙烯膜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 CJ/T 234 的规定。 5.2.5 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或粘土防渗衬层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5.2.6 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的独立填埋分区应符合 5.2.3 中 双人工复合衬层的防渗规定。 5.2.7 填埋场应具有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能力,以及时发现防渗衬层的渗漏。渗漏监测可选择以下一种 以上的方式实现: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渗漏检测层。 5.3 渗滤液收集和导排及处理系统设计 5.3.1 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其设计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和管理 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 cm。 5.3.2 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其防渗要求不应低于填埋库区的防渗要求。调节池容量应根据 GB 50869 的要求进行计算。 5.3.3 填埋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渗滤液产生情况合理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在填埋场的运 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的处理达标。 5.3.4 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填埋场,其渗滤液调节池应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气体经 化学吸收式除臭、生物除臭、吸附除臭等集中处理达标。封闭设计应兼顾雨水导排、气体导排及池底污 泥清理。 5.4 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设计 5.4.1 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5.4.2 设计填埋量不小于 250 万吨且生活垃圾填埋厚度超过 20 m 的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利用或火 炬燃烧设施,优先选择效率高的利用方式。 5.4.3 小于 5.4.2 中规模的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 的准好氧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生物覆盖、生物滤池等方式处理填埋气。采用减少甲烷产生 和排放的准好氧填埋工艺时,其渗滤液导排管的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渗滤液导排管与导气竖管连接,并与大气连通; b) 采取措施保证渗滤液导排管排放口位于调节池或集液井渗滤液液位上方。 5.5 施工与验收要求 5.5.1 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明确施工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及 相关方责任。 5.5.2 粘土防渗衬层的施工应满足 CJJ 176 中相关技术规定。高密度聚乙烯膜铺设焊接过程应符合 CJJ 113 中相关技术规定。填埋区施工完毕后,需按照 CJJ/T 214 中相关技术规定对高密度聚乙烯膜 进行完整性检测。 5.5.3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 衬层和土工布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5.4 填埋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对已建成填埋场的防渗衬层完整性、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渗 滤液处理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调试运行效果进行验收。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 下列废物可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a)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生活垃圾; b)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c)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d) 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 除 b)和 c)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 f) 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回收利用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6.2 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处置环节豁免管理规定的医疗废物,经消毒、破碎毁形处理后,可以 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仅可进入填埋场的独立填埋分区进行 填埋处置,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a) 二噁英类含量低于 3 μg TEQ/kg; b) 按照 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浸出液污染物控制限值 总汞 总铜 总锌 总铅 0.05 100 0.25 GB/T 15555.1、HJ 702 HJ 751、HJ 752、HJ 766、HJ 781 HJ 766、HJ 781、HJ 786 HJ 766、HJ 781、HJ 786、HJ 787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限值(mg/L) 检测方法 总镉 总铍 总钡 总镍 总砷 总铬 六价铬 总硒 0.15 0.02 0.5 0.3 4.5 1.5 0.1 HJ 766、HJ 781、HJ 786、HJ 787 HJ 752、HJ 766、HJ 781 HJ 766、HJ 767、HJ 781 GB/T 15555.10、HJ 751、HJ 752、HJ 766、HJ 781 GB/T 15555.3、HJ 702、HJ 766 GB/T 15555.5、HJ 749、HJ 750、HJ 766、HJ 781 GB/T 15555.4、GB/T 15555.7、HJ 687 HJ 702、HJ 766 表 1 浸出液污染物控制限值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限值(mg/L) 检测方法 6.4 除 6.1 的 d)外,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 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 低于表 1 规定的限值,仅可进入填埋场的独立填埋分区进行填埋处置。 6.5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 60% 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可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混合填埋时还应符合 GB/T 23485 中关于混合填埋的规定。 6.6 除......

相关标准: HJ 364  GB/T 32426  GB/T 32425  HJ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