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17440-2025 (GB17440-2025) | | 中文名称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dust explosion for grain process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30 | | 字数估计 | 22,251 |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 实施日期 | 2026-0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7440-2025: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ICS 13.230
CCS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2025-01-24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
5 工艺系统和设备要求 3
5.1 工艺设计 3
5.2 机械设备 3
5.3 粮食干燥系统 5
6 电气要求 5
6.1 一般要求 5
6.2 电气设备的选择 5
6.3 电气线路 6
6.4 防雷、防静电与接地 6
7 建筑与结构 6
7.1 一般要求 6
7.2 地面 6
7.3 门 6
8 粉尘控制要求 7
8.1 通风 7
8.2 除尘系统 7
8.3 集尘 8
9 积尘清扫要求 8
10 气力输送系统要求 8
11 控爆措施要求 8
11.1 一般要求 8
11.2 泄爆 9
11.3 惰化 9
11.4 隔爆 9
12 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9
12.1 一般规定 9
12.2 生产作业 10
13 证实方法 10
附录A(资料性)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类别及范围示例说明 11
A.1 按照建筑空间方式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的方法示例 11
A.2 按照释放源的类型和距离的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的方法示例 12
附录B(资料性)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 14
参考文献 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与 GB 17440-2008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危险场所(粉尘)”“非危险场所(粉尘)”“20区”“21区”“22区”的术语和定义(见3.7、
3.8、3.9、3.10、3.11);
---删除了“粮食粉尘”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6);
---更改了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工艺设计的要求(见5.1.4、5.1.5、5.1.6);
---更改了对机械设备的要求(见5.2、2008年版的5.2);
---增加了对粮食干燥系统的要求(见5.3);
---修改了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与接地的要求(见第6章,2008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辐射设备、超声波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见2008年版的第11章、第12章、6.2.3和
6.2.4);
---增加了对变频调速时电机表面温度控制的要求(见6.2.5);
---更改了对建筑与结构的要求(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更改了对粉尘控制的要求以及除尘系统负压的要求(见第8章,2008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积尘清扫的要求(见第9章,2008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对气力输送的要求(见10.5、10.6);
---增加了控爆措施要求、证实方法(见第11章、第13章);
---更改了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见第12章,2008年版的第13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8年首次发布为GB 17440-1998,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工艺系统和设备要求、电
气要求、建筑与结构要求、粉尘控制要求、积尘清扫要求、气力输送要求、控爆措施要求、作业安全管理要
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运行和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规范
GB/T 37241 惰化防爆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粮食 grain
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注: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农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 grainprocessing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通过粮食流通设施及装备,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进行运输和储存。
3.4
粉尘释放源 sourceofdustrelease
能向大气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尘的地点或部位。
注:粉尘释放源可能来自粉尘集尘器或粉尘层。
[来源:GB/T 3836.35-2021,3.12]
3.5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
传播的环境。
[来源:GB 15577-2018,3.2]
3.6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和措施。
3.7
危险场所(粉尘) hazardousarea(dust)
可燃性粉尘以粉尘云的形式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
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
注1: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对危险场所进行分区(见GB/T 3836.35-2021的6.2)。
注2:由粉尘层形成的粉尘云的潜在危险也需考虑。
[来源:GB/T 3836.35-2021,3.9]
3.8
非危险场所(粉尘) non-hazardousarea(dust)
可燃性粉尘以粉尘云的形式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
防措施的场所。
[来源:GB/T 3836.35-2021,3.10]
3.9
20区 Zone20
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连续或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的场所。
[来源:GB/T 3836.35-2021,3.25.1]
3.10
21区 Zone21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可能出现的场所。
[来源:GB/T 3836.35-2021,3.25.2]
3.11
22区 Zone22
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以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
场所。
注:还要考虑从粉尘层产生爆炸性粉尘云的可能性。
[来源:GB/T 3836.35-2021,3.25.3]
4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4.1 应根据粮食粉尘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粉尘爆炸
危险场所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4.2 应根据工艺、物料特性、粮食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场
所结构和布局等条件确定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和范围,区域划分的示例见附录A。
4.3 在工艺、物料、场所结构及布局、作业组织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重新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
同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和划分。
4.4 在整个作业过程存续期内,企业应保存分区的划分和说明文件,并定期对过程的危险性和分区进
行动态评估。
4.5 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分类和范围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
施,确保场所变化范围内的装备和设施达到粮食粉尘防爆的要求。
5 工艺系统和设备要求
5.1 工艺设计
5.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设计文件应说明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
分和范围,以及在建筑结构、工艺系统和设备、粉尘控制、电气等方面采取的粮食粉尘防爆措施。
5.1.2 工艺管道、除尘管网不应穿过与工艺单元无关的非危险场所或建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
应有无关的管道穿过。
5.1.3 工艺管道、除尘管网与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应将介质温度高于常温的管道布置在上
层,并采取隔热措施。
5.1.4 工艺设计应根据下列要求选用适宜的工艺、设备,以减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生成:
a) 采用较少碰撞、摩擦、挤压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粮食粉尘的生成;
b) 采用负压、密封、隔离将粮食粉尘封闭在容器内,并缩小粉尘存在的范围;
c) 设置充足的通风和除尘设施。
5.1.5 工艺设计和设备根据下列要求选择,以减少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存在非电气点火源的风险:
a)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将生产性明火与粉尘环境隔离;
b) 与环境中粉尘接触的加热系统或其他的热表面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不高于80℃;
注:按50mm厚粉尘层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如果可能有超过50mm的粉尘层,则为最大粉尘层厚度下达到的
温度。
c) 与物料接触的材料应防静电积聚;
d) 应采用磁选、风选、格栅或筛选清除物料中的金属物体;
e) 工艺设备运行时不应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
f) 设备轴承应防尘密封,润滑状态良好。
5.1.6 在粮食输送和加工流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清除磁性金属杂物的磁选或其他装置:
a) 进入接收流程的第一道斗式提升机前;
b) 进入粉碎机前;
c) 进入第一道磨粉机前、第一道碾米机前;
d) 进入其他可能因撞击产生火花的设备内部前。
5.2 机械设备
5.2.1 一般要求
5.2.1.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
5.2.1.2 设备内壁应平整、光滑,内部结构件应不易积聚粉尘且便于清理。
5.2.1.3 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应连接紧密、牢固。
5.2.1.4 输送设备的输送带应具有可靠的张紧装置。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皮带传动时,应
采用防静电皮带。
5.2.1.5 除用于包装作业外,在车间室内不应使用无有效粉尘控制措施的敞开式溜管(槽)。
5.2.1.6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应有刮、碰、卡、擦等现象。
5.2.1.7 设备的轴承和滑道应避开粮流,并防止粉尘积聚。
5.2.2 输送设备
5.2.2.1 斗式提升机符合下列要求:
a) 有粉尘爆炸风险的斗式提升机应采用泄爆、抑爆、惰化、隔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应单
独使用隔爆措施;
b) 采用泄爆措施时,应在机头、机座(或机体下部)设置泄爆口;机头处有效泄压面积应不小于机
头体积的0.05m2/m3;泄爆口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层;
c) 机壳垂直段设置泄爆口时,应根据机身高度设置,并满足GB/T 15605的规定;
d)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防打滑、跑偏安全保护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能立即报警并联锁停机;
e) 机头处应设检查口,机座处应设清料口;
f) 机筒外壳、机头、机座等应可靠接地;
g) 转动部分的轴承应设计在机体外部;
h) 头、尾部轴承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i) 畚斗与畚斗带应连接牢固;
j) 畚斗应采用非金属阻燃材料制作;
k) 驱动轮覆胶、畚斗带应采用阻燃防静电材质。
5.2.2.2 螺旋体不应出现刮蹭、碰撞、卡死现象。
5.2.2.3 刮板输送机符合下列要求:
a) 刮板链条进入头轮时应啮合正确,不应出现卡链、跳链现象;
b) 应配备断链或尾轮失速保护装置;
c) 应设置防堵监测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能立即报警并联锁停机;
d) 不应出现刮蹭、碰撞、卡死现象。
5.2.2.4 托辊带式输送机和气垫带式输送机符合下列要求:
a) 输送带应运行平稳,跑偏量在规定范围内,输送带不应与支架、外罩直接摩擦;
b) 当作业能力大于或等于200t/h时,应设置防止输送带打滑、跑偏的安全监控装置,超限时能
自动报警和停车;
c) 气垫式输送机应配置低气压报警装置;
d) 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5.2.3 计量设备
5.2.3.1 非连续式计量秤的秤上斗与秤下斗之间应设置平衡秤体内空气压力的装置。
5.2.3.2 料斗和秤体应密封。
5.2.3.3 电气装置应满足所处场所对电气防爆的要求。
5.2.4 清理设备、筛分设备
5.2.4.1 筛孔、出杂孔应通畅,并便于定期检查和清理。
5.2.4.2 不应出现刮蹭、碰撞。
5.2.5 加工设备
5.2.5.1 粮食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碎、碾削、脱壳等加工时,应在设备前设置除去金属杂质
的磁选设备、清除无机杂质和其他杂质的清理设备。
5.2.5.2 粉碎机的喂料系统应设置除铁机构,粉碎室内应设置温度探测器、报警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
能立即报警并联锁停机。
5.2.5.3 应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避免故障时事故波及范围扩大。
5.3 粮食干燥系统
5.3.1 粮食干燥系统应根据其功能和结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和粉尘防爆措施。
5.3.2 干燥机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其保温材料应为阻燃材料。
5.3.3 干燥机的内表面应平滑,不应有积聚粉尘和物料的凸台、上凹槽等结构。
5.3.4 干燥机的排气口、入料口、出料口应便于清理、维护和便于使用灭火装置。
5.3.5 干燥机各连接处及检修门应密封严密,不向外泄漏粉尘。
5.3.6 干燥机循环利用废气时,应滤除废气中粮食粉尘。
5.3.7 干燥机应具有热风温度、粮温等监测装置,并能实现超温自动报警。
5.3.8 粮食干燥系统的火源和热源应与操作区、存储区隔离。
5.3.9 换热器不应漏火。直燃式供热风系统应具有防止火花进入干燥机的措施。
5.3.10 高度超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干燥机、烟囱、地面立式储油罐等防雷接地应符合GB 50057的
要求。
5.3.11 每班次应检查干燥机的排粮是否畅通和均匀,应及时清理,防止排粮板或叶轮堵塞。
5.3.12 应定期清理干燥机表面、热风管道表面、附属设备周围等部位的杂质、粉尘和粮粒。
6 电气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6.1.2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作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以保证
在故障时生产作业的安全。电气联锁应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
a) 设备自身的保护联锁;
b) 生产作业线中各用电设备间的电气联锁;
c) 生产作业线之间的电气联锁;
d) 生产作业线的紧急停车。
6.1.3 应用于或通过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短路和接地保护,有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还
应装设过载保护。
6.1.4 21区、22区仅在维修、安装调试时使用的现场开关按钮,可采用非粉尘防爆型产品,但应有坚固
的防尘外壳保护。
6.2 电气设备的选择
6.2.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应按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粮食粉尘的特性选择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的选择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其防爆型式、保护级别选择见附录B。
6.2.2 储粮仓内不应使用有可能产生电火花和高温的电气设备。仅用于粮食储藏期间的设备在进出
仓作业时,应断电;作业完成后,应清理设备及附近积尘、无悬浮粉尘,环境符合该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
时,才能再次使用。
6.2.3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灯具和粮面或粮食管道的最近距离不
应小于500mm。
6.2.4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选用重型橡套软电缆(YC或YCW型)。
6.2.5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对非变频电机采用变频调速时,应有限制电机表面温度过高的保护
装置。
6.3 电气线路
6.3.1 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及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6.3.2 电缆线路不应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
6.3.3 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不同区域之间的墙及楼板时,孔洞应使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6.4 防雷、防静电与接地
6.4.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4.2 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6.4.3 设备金属外壳、机架、管道间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6.4.4 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符合GB 12158的规定。
7 建筑与结构
7.1 一般要求
7.1.1 存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厂房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结构。
7.1.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和GB 55037的规定。
7.1.3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在适当位置采用敞开或露天式、设置隔墙、将可能释放粮食粉尘的设备单
独集中布置等方式,以减少爆炸性粉尘的积聚风险,并缩小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和范围。不能
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粉尘积聚。
7.1.4 配电室的位置应满足在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时,能迅速切断系统的电源,且满足消防和疏散照明
的要求。
7.1.5 控制室、配电室周围10m范围内有粉尘释放源时,门窗、洞孔应采取防尘措施,通风装置应设置
粉尘过滤装置。
7.1.6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内部、上方及泄爆区域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7.1.7 新建由多个仓组成的仓群,各仓之间应独立密闭,无洞孔相连贯通。
7.1.8 建(构)筑物内表面、构件表面应光滑平整,易于清扫。
7.1.9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墙体及楼板开洞处,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封堵。
7.1.10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
规定,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放置杂物。
7.2 地面
7.2.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7.2.2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3 门
7.3.1 用于场所之间的隔离门,应严实且防尘。
7.3.2 用于泄爆的门应向外开启。
8 粉尘控制要求
8.1 通风
8.1.1 生产区域应利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增加湿度等措施,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8.1.2 在粮食仓库、加工厂的生产区域中采用回流通风时,应设置粉尘过滤系统。
8.1.3 若确需要设置粮仓之间的排风作业,应采用单独的排风系统,连接处应设具有密闭性能的风门。
8.2 除尘系统
8.2.1 除尘系统应密闭并按负压原则设计,若采用正压设计时,应有防止火花产生或火花探测消除等
防范点燃源措施。
8.2.2 应根据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各作业设备的配置和工艺要求,确定吸尘点数量、位置、风量以及除
尘风网的形式和结构。
8.2.3 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若因工艺必需共用除尘系统,应符合下
列要求之一:
a) 因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穿越不同防火分区且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位于不同楼层的同
一组工艺设备;
b) 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整工艺单元的组群,组内各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不限时,相邻建筑中同一组工艺设备。
8.2.4 除尘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 粉碎机的除尘系统应独立设置;
b) 用于固定或长时间人员作业岗位室内作业场所的除尘系统应独立设置;
c) 并列的生产线间,除尘系统应独立设置;
d) 与提升机连接的除尘系统不应再直接连接筒仓。
8.2.5 吸风口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以有效控制和收集粉尘:
a) 吸尘罩应正对或接近粉尘释放集中区域,且气流与扬尘方向一致;
b) 吸风口风速应根据粉尘特性合理选择,避免管道堵塞或不能有效吸尘;
c) 吸风口的风压、风量应满足作业场所允许粉尘浓度的要求。
8.2.6 除尘风网应无回路风向、过渡流畅,并不影响工艺操作,便于检修。
8.2.7 风管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同除尘器的进风向风管不应直接连通;
b) 风管内风速应满足不出现积尘的要求;
c) 水平风管和弯头应在适当位置开设清灰孔;
d) 管道应过渡顺畅,减少弯头和直径骤变;
e) 管道应密闭不漏风。
8.2.8 除尘风网的各风管支路应设置调节风量和平衡系统压力的调节阀。
8.2.9 应采取预防粉尘爆炸在除尘系统之间与设备、料仓间传播、扩散的隔爆措施。一个除尘系统同
时在多个粮(料)仓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则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关断阀)。
8.2.10 除尘器的布置遵循以下原则:
a) 脉冲袋式除尘器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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