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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33-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17733-2008 669 GB 17733-2008 [PDF]天数 <=5 地名 标志
GB 17733.1-1999 319 GB 17733.1-1999 [PDF]天数 <=3 地名标牌 城乡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733-2008 (GB17733-2008)
中文名称 地名 标志
英文名称 Geographical names -- Sign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50
国际标准分类 01.040.03
字数估计 29,237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8-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7733.1-1999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6号(总第11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地名标志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GB 17733-2008 英文名称: Geographical names -- Sig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733-2008 代替GB 17733.1-1999 地名 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标志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4.1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4.1.1 海域地名标志,包括海洋、海湾、海峡、海滩、海岛、群岛、岬角、半岛等的地名标志。 4.1.2 水系地名标志,包括河流、河源、河口、湖泊、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等)、冰川(包括冰斗、冰川 谷等)、瀑布、泉等的地名标志。 4.1.3 地形地名标志,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山口、山谷、山峰、火山、草原、森林、沙漠、戈 壁、绿洲等的地名标志。 4.2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4.2.1 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街、巷、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4.2.2 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 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地名标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 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4.2.3 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边贸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 地名标志。 4.2.4 设施地名标志,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城)铁站、海港、河港、渡口、飞机场、桥梁(例如公路桥 梁、铁路桥梁、城镇内的立交桥和过街桥等)、隧道(例如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城镇内的地下通道等)、环 岛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池塘、海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运河等具有地名意 义的水利设施的地名标志,发电站、输变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4.2.5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例如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等)、 事件纪念地(例如古战场等)、宗教纪念地(例如寺、庙、教堂等)等的地名标志。 5 要求 5.1 设置 5.1.1 安全要求 设置的地名标志不应存在: a) 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b) 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5.1.2 设置方式 地名标志一般可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 嵌等)、碑碣式,以及其他方式设置。 5.1.3 设置高度 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小于2m 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型。 5.1.4 设置密度 5.1.4.1 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位导向功能。 5.1.4.2 一般情况下,街、巷的交叉口均应设置街、巷地名标志。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m时,可适 当增加街、巷地名标志的数量。 5.2 版面内容 5.2.1 文字 5.2.1.1 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5.2.1.2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地名标志应标示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其使用的字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3 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5.2.1.4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5.2.1.5 地名标志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汉语拼音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见附录A。 5.2.1.6 地名标志的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5.2.2 图形符号 5.2.2.1 下列地名标志可增加图形符号: a) 专业区地名标志; b) 设施地名标志; c)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 5.2.2.2 图形符号及其绘制等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 5.2.3 指示方向信息 街、巷地名标志可增加标明街、巷走向的指示方向信息。 5.2.4 邮政编码 大门地名标志可增加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5.3 版面布局 5.3.1 文字 5.3.1.1 海域、水系、地形、行政区域、专业区、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巷、区片、小区、 村等居民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 名称的汉语拼音。版面示例分别见图B.1~图B.15。 5.3.1.2 楼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 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楼宇编号, 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高度不小于350mm。版面示例见图B.16。 5.3.1.3 门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 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版面示例见图B.17。 5.3.1.4 楼单元地名标志宽度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单元名称。第一单元用“一单元”表示,依次 类推。版面示例见图B.18。 5.3.1.5 楼层地名标志直径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层编号。地上第一层用“1”表示,依次类推;地 下第一层用“B1”表示,依次类推。版面示例见图B.19。 5.3.1.6 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上部五分之四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一的区 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竖写,汉语拼音横写。版面示例见图B.20。标示少数民族 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下,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中部 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横写。 碑碣式地名标志横置时,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 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横写。版面示例见图B.21。 5.3.1.7 除竖置的碑碣式地名标志外,一般情况下,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 称之上,原汉字名称书写区域的上部三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三分之二区域标示汉字名 称,其他部分比例不变。 5.3.2 图形符号 设置图形符号时,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图形符号,右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 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 域。版面示例见图B.22。 5.3.3 指示方向信息 指示方向信息标示在汉语拼音两侧,并与汉语拼音保持一定间距。指示方向信息的汉字高度与汉 语拼音的高度相同。版面示例见图B.23。 5.3.4 邮政编码 大门地名标志标示邮政编码时,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 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区 域的邮政编码,在“邮政编码”四个字后空一格标示编码,编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版面示例见图B.24。 5.4 颜色 地名标志的颜色要求见表1。表中的白色,采用长余辉蓄光材料制作时可为黄绿色或蓝绿色。 除以基板颜色和棕色作为背景颜色外,地名标志应采用GB 2893规定的安全色。 碑碣式地名标志的背景颜色可采用基板颜色,文字颜色应采用黑色或红色。 地名标志上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并与标志材质、背景颜色以及标志 上文字的颜色保持相互协调。 5.5.2 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300~1000)mm,高为(600~2000)mm;碑碣式 地名标志横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1000~2000)mm,高为(600~1200)mm。 5.6 外观1) 1) 如无特殊说明,本标准中5.6和5.7所提出的要求,只适用于立柱式、悬臂式、附着式地名标志,不适用于碑碣 式地名标志。 5.6.1 地名标志的外观应平滑、整齐。 5.6.2 按照6.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地名标志不应存在以下缺陷: a) 明显的毛刺、裂纹; b) 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c) 面积大于20mm2 的气泡; d) 发光、反光性能明显不均匀。 5.7 基本性能 5.7.1 基板 5.7.1.1 基板可采用下列材料: a) 金属材料; b) 无机非金属材料; c) 高分子材料。 5.7.1.2 基板应具有一定的硬度、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和抗拉伸性能。 5.7.1.3 基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 5.7.1.4 必要时,金属材料应做好表面防锈处理。 5.7.2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照6.3规定的方法试验120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变色、起泡和侵蚀等现象。 5.7.3 耐湿热性能 按照6.4规定的方法试验48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起泡、生锈和脱落等现象。 5.7.4 耐高温性能 按照6.5规定的方法试验24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软化、剥离、皱纹、起泡、翘曲和外观不 均匀等现象。 5.7.5 耐低温性能 按照6.6规定的方法试验72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软化、剥离、皱纹、起泡、翘曲和外观不 均匀等现象。 5.7.6 耐候性能 按照6.7规定的方法试验1200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变色、裂缝、长霉、生锈、凹陷、起泡、侵蚀、 剥离、粉化、变形和脱落等现象。 5.7.7 辐射性能 按照6.8规定的方法试验,α、β、γ辐射值不应高于本底读数两倍。 5.7.8 抗冲击性能 使用漆膜作底面的地名标志,其抗冲击性能应符合5.8.2.3中b)列项的要求;其他地名标志按照 6.9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试样不应破损。 5.8 特殊性能 5.8.1 反光地名标志 5.8.1.1 色度性能按照GB/T 18833-2002中7.3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表面的各种颜色的色品坐标 和亮度因数应在GB/T 18833-2002中的表1的范围内,各种颜色色品图见GB/T 18833-2002中的 图3。 5.8.1.2 逆反射性能按照GB/T 18833-2002中7.4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表面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 低于GB/T 18833-2002中规定的四级反光膜的要求。 5.8.2 长余辉蓄光地名标志 5.8.2.1 按照6.10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初始亮度应高于10000mcd/m2,激发结束10h的亮度不应 低于3mcd/m2。 5.8.2.2 使用的长余辉蓄光粉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相应规定。 5.8.2.3 使用漆膜作底面时,漆膜的性能应符合: a) 耐水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33规定的方法试验5min后,不应出现失 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生锈等现象; b) 抗冲击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3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 皱纹及剥落等现象; c) 耐弯曲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1185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 剥落等现象; d) 附着力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20规定的方法试验,附着力的级别不应 低于二级。 5.8.2.4 使用长余辉蓄光膜制作地名标志时,长余辉蓄光膜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D的相应规定。 5.8.3 LED(发光二极管)地名标志 5.8.3.1 亮度性能按照6.11.1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发光部分的亮度不应低于15000mcd/m2。 5.8.3.2 耐机械振动性能应符合:标志正常通电情况下,在振动频率1Hz~150Hz的范围内按照 GB/T 2423.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1Hz~9Hz时按位移控制,位移3.5mm;在9Hz~150Hz 时按加速度控制,加速度为10m/s2。1Hz→9Hz→150Hz→9Hz→1Hz为一个循环,共试验20个循 环后,产品功能正常,结构不受影响,零部件无松动。 5.8.3.3 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 a) 保护接地端子:按照6.11.2规定的方法试验,标志应有保护接地端子及其标记; b) 绝缘电阻性能:按照6.11.3规定的方法试验,测得标志两个电极与表面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 低于20MΩ; c) 安全耐压性能:按照6.11.4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击穿的现象。 5.8.3.4 使用太阳能电池供电时,太阳能电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英文网页English: GB 17733-2008

相关标准: GB/T 16311|GB/T 43214|GB/T 51443|GB/T 5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