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85-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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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8485-2014 (GB18485-2014)
中文名称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8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10
字数估计 14,177
发布日期 5/16/2014
实施日期 7/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8485-2001
引用标准 GB 8978; GB 14554; GB 16889; GB 30485; GB/T 16157; HJ 77.2; HJ 543; HJ 548; HJ 549; HJ 629; HJ 657; HJ 693; HJ/T 20; HJ/T 27; HJ/T 42; HJ/T 43; HJ/T 44; HJ/T 56; HJ/T 57; HJ/T 75; HJ/T 228; HJ/T 229; HJ/T 276; HJ/T 397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5号;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GB 18485-2014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 稿) 2014-05-16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2 5 技术要求.2 6 入炉废物要求..2 7 运行要求.2 8 排放控制要求..2 9 监测要求.2 10 实施与监督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的毒性当量因子..2 i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 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 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 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 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年 4月 28日批准。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4年 7月 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自 2016年 1月 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 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 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 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2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焚烧炉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2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 3.3 炉膛 furnace 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 3.4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3.5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bottom ash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3.6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 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3.7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3P=(A-B)/A ×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 110℃干燥 2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 600℃(±25℃)灼烧 3小时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9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0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cy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 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 3.12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1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 273.16K,压力在 101.325kPa 时的气体状态。 3.15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 30分钟,最多 8小时)至少采集 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二噁英类 的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 6小时,最多 8小时。 3.16 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 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 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 均值。 3.17 24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连续 24个 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18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V/V%)O2(干烟气)作为 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ρ=ρ’×(21-11)/(φ0(O2)-φ’(O2)) 4式中: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0(O2)-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 21; φ’(O2)-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 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3 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 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 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 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5 技术要求 5.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5.2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 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 GB 14554要求 后排放。 5.3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 1的要求。 表 1 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 炉膛内焚烧温度 ≥850℃ 在二次空气喷入点所在断面、炉膛中部断 面和炉膛上部断面中至少选择两个断面 分别布设监测点,实行热电偶实时在线测 2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 ≥2秒 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和制造图核验炉 膛内焚烧温度监测点断面间的烟气停留 时间 3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5% HJ/T 20 (2)2015年 12月 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 GB 18485-2001中规 定的限值。 (3)自 2016年 1月 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 5(4)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 表 2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限值 取值时间 限值(mg/m3) 监测方法 24小时均值 80 HJ/T 44 1小时均值 100 5.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 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5.5 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表 3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 围 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3m以上。 表 3 焚烧炉烟囱高度 焚烧处理能力(吨/日)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米) < 300 45 ≥300 60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5.6 焚烧炉应设置助燃系统,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 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 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本标准 5.3条的要求。 5.7应按照 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样孔的正下方约 1米处设置不小于 3m2的带护栏 的安全监测平台,并设置永久电源(220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6 入炉废物要求 6.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 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 分; --按照 HJ/T 228、HJ/T 229、HJ/T 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 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 6.2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 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 6.3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本标准 6.1条规定的除外; 6--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运行要求 7.1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本标准 5.3条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 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 满足本标准表 1要求,焚烧炉应在 4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2 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 本标准表 1所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7.3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 圾,按照本标准 7.2条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 4小时。 7.4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 应超过 60小时。 7.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 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 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 排放控制要求 8.1 2015年 12月 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 GB 18485-2001中规定的限 值。 8.2 自 2016年 1月 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4规定的限值。 8.3 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4规定的限值。 表 4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取值时间 1 颗粒物(mg/m3) 30 1小时均值 20 24小时均值 2 氮氧化物(NOx)(mg/m3) 300 1小时均值 250 24小时均值 3 二氧化硫(SO2)(mg/m3)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 4 氯化氢(HCl)(mg/m3) 60 1小时均值 50 24小时均值 5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计)(mg/m3) 0.05 测定均值 6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 Cd +Tl计)(mg/m3) 0.1 测定均值 7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以 Sb+As+Pb+Cr+Co+Cu+Mn+Ni计)(mg/m3) 1.0 测定均值 78 二噁英类(ng TEQ/m3) 0.1 测定均值 9 一氧化碳(CO)(mg/m3)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 8.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浓度执 行表 5中规定的限值。 表 5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二噁英类限值 焚烧处理能力(吨/日) 二噁英类排放限值(ng TEQ/m3) 取值时间 >100 0.1 测定均值 50~100 0.5 测定均值 < 50 1.0 测定均值 8.5 在本标准 7.1、7.2、7.3和 7.4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 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 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8.6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 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 GB 16889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 GB 30485 的要求。 8.7 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 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 GB 16889表 2的要求(如厂址在符合 GB 16889中第 9.1.4条要求的地区, 应满足 GB 16889表 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 件: (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 GB 16889 表 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 0.5%; (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 处理单元;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9 监测要求 9.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本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 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9.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 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9.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或 HJ/T 75的规定进行。 9.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次,其采样要求按 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 连续 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 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9.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 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 展 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次。 9.6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 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6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 二氧化硫(SO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NOx)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氯化氢(HCl)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 5 汞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镉、铊、砷、铅、 铬、锰、镍、锡、 锑、铜、钴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 体质谱法 HJ 657 7 二噁英类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