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89-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18489-2008 | 759 | GB 18489-2008 | [PDF]天数 <=5 |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 GB 18489-2001 | 799 | GB 18489-2001 | [PDF]天数 <=3 |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8489-2008 (GB18489-2008) |
| 中文名称 |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GB/T 18489-2008] Capacitors for use in tubular fluorescent and other discharge lamp circuits --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30 |
| 字数估计 | 29,220 |
| 发布日期 | 2008-12-30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489-2001 |
| 引用标准 | GB/T 5169.11; GB 7000.1-2007; GB/T 13539; GB/T 18504-2001; IEC 60529-1989; IEC 60695-11-5; ISO 4046-4-2002, |
| 采用标准 | IEC 61048-2006,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 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Hz或60Hz, 海拔不超过3000m的放电灯线路。注:灯和与之匹配的镇流器分别由IEC 60081、IEC 60901、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IEC 61167、GB 19510.9和GB 19510.10规定。本标准包括用于与灯线路并联、串联或串并联组合的电容器。本标准只包括用纸或塑料膜绝缘或用二者相组 |
GB 18489-2008: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8489-2008 英文名称: [GB/T 18489-2008] Capacitors for use in tubular fluorescent and other discharge lamp circuits --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89-2008/IEC 61048:2006
代替GB 18489-2001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
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kvar、能持续
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Hz或60Hz,海拔不超过
3000m的放电灯线路。
注:灯和与之匹配的镇流器分别由IEC 60081、IEC 60901、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IEC 61167、GB 19510.9和
GB 19510.10规定。
本标准包括用于与灯线路并联、串联或串并联组合的电容器。
本标准只包括用纸或塑料膜绝缘或用二者相组合绝缘的浸渍式或非浸渍式电容器,它们经金属化
处理或带有金属箔电极。
本标准不包括射频干扰抑制电容器,对于这类电容器的要求,见GB/T 14472。
本标准中的试验属于型式试验,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个别电容器的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169.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
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5169.11-2006,IEC 60695-2-11:2000,IDT)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IEC 60598-1:2003,IDT)
GB/T 13539(所有部分) 低压熔断器(IEC 60269,IDT)
GB/T 18504-2001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性能要求(IEC 61049:1991,IDT)
IEC 60529:1989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IEC 60695-11-5 着火危险试验 第11-5部分:针焰试验方法 设备、证实试验协议和导则
ISO 4046-4:2002 纸、纸板、纸浆及其术语 词汇 纸和纸板的等级和加工产品
4 一般要求
电容器的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安全地发挥功能,不致给人员及周围物体带来危害。
所有暴露的金属部件都应采用有色金属制作,或者具有防锈蚀保护。不应发生明显的锈蚀。第15
章中的试验可表明电容器是否具有充分的防锈蚀保护。
对机械强度的检验方式待定。
对第4章~第11章要求的检验办法,是通过测量、目视检查并进行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在日本,电容器的附加类型是允许的,详细内容见:JISC4908。这些电容器的要求包含在本标准
中待定。
5 试验中一般注意事项
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属于型式试验(附录C除外)。
注: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和允差,涉及对为此目的而提交的型式试样所进行的试验。型式试样合格不能保证制造
商的全部产品符合本安全标准。除型式试验外,制造商有责任确保产品合格,包括采取例行试验和质量保证
措施。
电容器应经受第12章中规定的试验。
除另有规定者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5℃下进行,并应采用附录A中规定的适当电源电压。
各条款中规定的试验温度,允差都为±2℃,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除另有规定者外,如某类型的电容器在某条规定的试验中,不合格品数不超过一只,即认为已通过
该项试验。如不合格品数为三只或多于三只,则该类型即算不合格。如在某项试验中,不合格品数为两
只,则应采用相同数量的电容器重复该项试验以及在这之前进行的对试验结果可能有影响的试验项目,
如复试中再出现不合格,则该类型即为不合格。
注: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要求试验中,只准有一项重复试验。对于第18章规定的破坏试验,如发生严重破损,
则不允许进行重复试验。
对于结构、额定电压和截面积都相同的一系列电容器,在按第12章的要求分组时,每组所包含的具
有该系列中最高和最低电容量的电容器数量应尽可能相同。
此外,制造商应提供该系列中每种电容量的外壳的单位总表面积的电容比。如果此项比值超过该
系列中最大电容量的10%,就应对单位表面积电容量最大的电容器也进行试验。同样,如果此项比值
小于该系列中的最小电容量的10%,就应对单位面积电容量最小的电容器进行试验。
“面积”是指电容器外壳的外表的总面积,小的突出部,接线端子及固定柱都忽略不计。
按照这种程序进行试验时,该系列中所有带中间值的电容器都可算通过试验。
注1:“相同结构”是指相同的电介质材料,相同的电介质厚度,相同的外壳种类(金属的或塑料的),相同的填充物
或浸渍剂种类,相同的安全装置,相同的金属化物质(例如:锌或铝)。
注2:“截面形状”有圆形、矩形、椭圆形等。
6 标志
6.1 必需标志
电容器应具有下列清晰标志:
a)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商标;
b) 制造商的产品目录序号和(或)参考型号;
c) 额定电容量和允差;
d) 额定电压;
e) 带有放电电阻时,应标符号 ;
f) 带有熔断器时,应标符号 ;
g) 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
h) 额定最低和最高温度,
i) 自愈式电容器,应标符号 ;
j) 串联专用非自愈式电容器,应标符号 ;
该符号不应出现在带有自愈式符号的电容器上。
注:这类电容器不应跨接于主电源之间。
k) 根据功能标上A类或B类。
6.2 补充标志
a) 在配备有放电电阻时,应标志其电阻值;
6.3 标志应清晰而耐久
检验办法是用目视检查,并用一块浸水的软布和另一块浸汽油的软布各轻轻擦拭15s。擦拭后标
志仍应清晰可见。
注:所用汽油的成分应为溶剂乙烷,所含芳香剂最多为0.1体积百分比,贝壳松脂丁醇值为29,初始沸点为65℃,
干点为69℃,密度约为0.68g/cm3。
7 终端结构
7.1 终端结构可以是电缆(接头)或接线端子(螺纹、无螺纹、焊片或类似元件)。终端结构所采用的导
线尺寸及数目应与电容器的额定值及用途相适应。电缆(接头)的截面积应与电容器的额定值相适应,
但不应小于0.5mm2,它们的绝缘性能也应符合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和温度要求。
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第14章。
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第15章。
7.2 电容器外壳为金属时,应装有接地端子或通过夹线板或固定卡子接地(或与灯具的其他金属部件
相连接)。外壳上装有夹线板或卡子的部分不应涂漆或其他非导电涂料,以保证良好的电接触。
通过目视检查和以下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将至少为10A的电流相继施加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各个可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所用电源的
非负载电压不应超过12V。测定在外壳与夹具或卡具之间的电压降,并根据电流和电压降计算出电
阻值。
在任何情况下,电阻值都不应超过0.5Ω。
上面最后一段要求不适用于全部由绝缘材料覆盖的金属外壳电容器,后者应按14.2进行试验。
8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线端子绝缘外表面的爬电距离以及接线端子接线处外表之间或这些带电部分和电容器金属外壳
(如有的话)之间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给出的最小值。
这些最小距离只适用于带外接线或不带外接线的接线端子。
它们不适用于内部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通过测量检验其合格性。
任何小于1mm宽的槽,以其宽度作为爬电距离。
在计算总空气路径时,应忽略任何小于1mm的空气间隙。
爬电距离为在空气中沿绝缘材料表面测得的距离。
13.2 对B类电容器的密封和加热试验
电容器的密封是对过压保护装置的安全要求。此项测试是随机试验或型式试验。
在电容器去油污后,放置在密封的容器里,容器充入液体,液面超过试样至少10mm。
液体可以是在20℃下不含气体的水。将液体放在室温下,容器关闭后进行抽气,在1min内使气
压达到16000Pa,并使该状态至少保持1min。通过容器的窗口观察试验样品,电容器外壳的泄漏点通
过上升的气泡显示。
应注意某些电容器设计时在电容器密封的外部存有空隙。测试开始时从外部空隙冒出来的上升气
泡不应计算在内。如果必要的话,则延长对电容器的试验时间。
整个测试期间应没有可见的气泡。
14 高电压试验
电容器应能承受高电压试验。
通过14.1和14.2的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14.1 接线端子之间的高电压试验
非自愈式电容器应能在室温下承受施加于接线端子之间的,其值为2.15Un,历时60s的交流试验
电压。
自愈式电容器应能在室温下承受施加于接线端子之间的,其值为2Un,历时60s的交流试验电压。
自愈式电容器在试验过程中允许有自愈击穿。
在日本和北美洲,自愈式电容器应能在室温下承受施加于接线端子之间的,其值为1.75Un,历时
10s的交流试验电压。
最初施加的电压不应超过试验电压的一半,然后将电压逐步提高至规定值。
14.2 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高电压试验
每只电容器应能承受50Hz或60Hz,历时1min的交流试验电压,其值如下:
电容器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250V 2000V(有效值)
>250V 2500V(有效值)
最初施加的电压不应超过试验电压的一半,然后将电压逐步提高至规定值。
对于外壳用绝缘材料制作的电容器,试验电压应施加在接线端子与同外壳表面紧密接触的金属箔
之间,金属箔与接线端子间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15 耐异常工作条件的性能
电容器要有足够的耐异常工作条件的性能。
通过15.1和15.2检验其合格性。
电容器要求在施加电压情况下做潮湿试验,随后进行电流(放电)试验。这个试验为了证明电容器
在潮湿条件下和施加由于非正弦波引起电流冲击的恶劣电压条件下,其工作的可靠性。
如果电容器的设计内部有一个熔断器,则在做15.1和15.2的试验时熔断器可能会短路。制造商
应清楚地注明为此配有备件。熔断器设计直接与电容器绕组连接的电容器,不用因为此项测试而修改、
变更。
10只电容器按15.1进行试验,随后按15.2进行试验。
15.1 施加电压的潮湿试验
测量10只电容器的电容量和在1kHz频率下的损耗角正切值。
在这个试验中,导线或接线端子的长度不超过30mm。
本试验所用的试验箱温度应能保持在40℃±2℃,在电容器放置的区域内相对湿度在90%~95%
之间,箱内的空气应流通,箱内的设计应使雾珠或水滴不致落在电容器上。
试验样品放置在潮湿箱内并接上交流电源,在潮湿条件达到之后对所有样品施加电压为Un。
电压和湿度应保持240h。
试验结束后,取出电容器放在室温下保持1h~2h,然后检验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电容量变化应小于1%;
---在1kHz频率下测量损耗角正切值变化应小于50%;
---不允许有不合格品。
15.2 电流(放电)试验
10只同样的电容器完成15.1的试验后,在室温下单独地进行放电试验。试验历时15min,每种电
容器根据下列条件选择不同的放电线路。
15.1试验后样品是否合格用最后的测量来检验,它也作为15.2试验的预测量。
在室温下,样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容量变化应小于1%;
---在1kHz频率下测量损耗角正切值变化应小于50%;
---不允许有不合格品。
另外,所有电容器应该通过14.2要求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高电压试验。
16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16.1 固定接线端子用的外部绝缘材料零部件,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能。
除陶瓷以外材料制作的零部件,其合格性的检验办法按GB 7000.1-2007第13章的规定进行球
压试验。
16.2 固定接线端子用的外部绝缘材料零部件以及用于提供防电击保护的其他绝缘材料零部件,应具
有耐火焰和阻燃性能。
对于除陶瓷以外材料制作的零部件,其合格性的检验方法按16.2.1或16.2.2规定的相应试验
进行。
16.2.2 固定接线端子用的外部绝缘材料零部件,应按IEC 60695-11-5进行针焰试验,试验条件如下:
---试样数量为一件;
---试样应为一完整......